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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爷当家-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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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笔钱。可是好景不长,等汪辉祖考试完毕回署,这件事就已败露,江苏巡抚派员前来追查,大胡子只得携同那位代理师爷仓皇出逃,落了个被通缉的“劣幕”下场。汪辉祖由此事而“悚然于法之不可试、利之不可近”。(《续佐治药言》)    
    要求自己与家人节俭度日    
    洁身自好以外,师爷还要能节俭养廉。汪辉祖认为“卖文之钱”,要事以积蓄才对。如果硬要仿效豪华官宦,任情挥霍,就“失寒士本色”。他指责一些师爷得到丰厚的束修,就“嬖优童,狎娼妓”,花钱如流水,一顿宴席赏钱就花去好几两。一旦失馆,只能典质借贷,负债累累。再次得馆后为还宿债,势必唯钱是视,再欲洁身自好已是不可能之事,最终将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    
    幕友要洁身自好,还需告诫家人勤俭持家。书馆塾师,都在家乡,家人可以目睹其挣钱之不易,能够节俭度日。而幕友单身处馆,报酬也较丰厚,每次寄回家中的银子常有百余两,家人不能体会其挣钱之不易,往往出手阔绰。这样一来,“得馆仅足以济,失馆必至于亏”,应了一句谚语,叫做“搁笔穷”。所以幕友要洁身自好,还应“范家”,才能立足稳固,可进可退。    
    


第二章体制外的操盘手

    每一个师爷在幕后监控的各项政务,原本都由体制内的官员与书吏所执掌,如此一来,便形成体制外干预、侵权的现象。    
    幕友以佐治为名,实际上就是在办理各项政务,且这些政务原先应该是由地方政府中的幕职官、“佐贰官”、“首领官”,或各房书吏来处理的。例如刑名师爷所负责的一些刑事司法事务,很多应该由汉唐时的县尉、明清时的典史来处理。而刑名幕友批答诉词、确定审期、起草判词的“业务”,原来是由刑房书吏所承办的。至于书启、挂号师爷的职责,则是属于传统的政府秘书长——主簿的。另外,钱谷、征比师爷所管事务,原来归户房书吏掌理。    
    师爷取代佐贰官    
    这种由幕友代行原由佐贰官、首领官及各房书吏所负责的事务的现象,清代人已多有议论。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说:“幕客以力自食,名为佣书,日夕区划皆吏胥之事。”张廷骧编《入幕须知》时,也在序言中称:“自幕职废而鸿才硕彦无由自致功名,于是幕为专门名家之学。”    
    清代的杨象济在其上疏中更是直接建议由刑名、钱谷师爷出任各州县佐贰、首领官。他认为,由于实行回避制度,幕友、主官都不熟悉辖区的风土人情,且主官要用全部养廉银作束修礼聘幕友,而幕友即使办错事也不必直接承担责任,造成权责分离。如果要让州县官真正治理好所辖地区,最好的办法就是把佐贰、首领官被剥夺的各项权力交还他们,然后让那些资格较老、任职较久的幕友担任佐贰、首领官,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达到权责统一的地步。再则,这些由幕友出任的佐贰官、首领官在经过一定的年限、考核政绩确有成效后,就可升任主官,且不应回避本籍,“使之休戚相关,不敢为暴虐奸邪之事”。(《清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    
    衙门书吏由盛转衰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明清时州县属官、佐杂官及书吏的地位不断下降,其职能日益减弱的缘故。当时人评论说,本朝(清朝)重科举而轻佐贰,所以科举正途出身的官员只有在受劾被贬后才任佐贰,因此佐贰幕僚卑下且罕有人才,而署中各请“通儒达彦为幕友。”(《清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明清时将佐贰官划为杂途,一般由书吏积年资而选任,或者由平民捐纳得官。佐贰官常不满额,权限亦被主官侵夺。不过主官虽夺取佐贰职权,但也无暇顾及,这才转交师爷协助处理。    
    书吏历来是衙门中的重要角色,尤其元代长期停止科举考试,官员的主要来源便是书吏。明代鉴于元代政治腐败的教训,认为主要是胥吏弄权所造成,因此限制书吏任官。明初重臣刘基写《官箴》,其中提到“人有恒言,遇吏如奴,坚防固堤,犹恐或窬”(《诚意伯文集》卷八),告诫官员要把书吏当成奴仆对待,时刻加以提防。明太祖定明律,专列“吏卒有罪长官可先斩后奏”之条。    
    然而实际上,书吏仍控制着地方实际政事,因为科举出身的官员往往不熟悉行政事务。所以明末思想家顾炎武说:“今集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日知录》卷八)清代统治者吸取明代教训,进一步设法降低书吏地位,凡地方司法行政事务规定都必须由正印官亲自主持,不准书吏独当一面。当然清代统治者也清楚地方官绝非个个全才,包揽一切事务并不可能,于是才允许地方官聘请幕友帮助处理政务。    
    防官私竟造成官私    
    说来可笑的是,秦汉以后历代统治者都煞费苦心地防止地方势力,防止尾大不掉,处处设防监视,极力使地方长官与其下属不能有特别的私人关系,所谓“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明夷待访录·原法》)。可到了清代,一个地方长官到任时,就随身带来自己的一整组工作团队,办理政务的有自己私人聘请的各类师爷;执行重要政务、办理具体事务的有私人召募或由人推荐而来的各种仆役,如看门的“门房”、管理公文发送传递的“签押”、管理仓库的“仓场”、执行征税的“税务”、跟随长官左右的“跟班”、外出接洽的“执帖”等,统称为“长随”或“长班”。本地政府机关现成的由书吏、衙役组成的班子再也不能发挥正常的公共职能,都必须听命于“内衙”的指挥,剩下的作用只有敲诈良民。    
    历代统治者想防止官员之私,最终却造成了官员之私,即由体制外的私人智囊团取代体制内的政府行政人员。而且更坏的是,这个私人内衙与当地的地方利益没有任何处害关系,纯粹只是一个流动的、外来的剥削者。古代地方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原先就相当不足,现在更进一步剥削。而内衙和外衙两套班子的争锋、冲突,也进一步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于是,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中,又出现一个新的食利集团。    
    体制外的团队声势浩大    
    清代统治者对此并非毫无认识,也确实曾采取过若干补救措施,如乾隆元年(1736)的一条上谕规定,“直省司、道以下各省幕宾,除缘事黜革及报掌书、算、内、号琐事,与本官子弟亲属来属帮办者概不许其申送外,其延请管理刑名、钱谷之幕宾,自申报存案之日起,计算六年期满”。(《大清会典事例》卷七)这里规定幕友跟随主人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不过仍允许以私人亲属子弟掌握内衙。    
    到了清末,这种由幕友与长随组成的内衙愈加扩展,《谢金蛮教谕语》记载说:“每州县有门子一二人、长班一二人,极其足用矣。内幕先生有刑名、有钱谷,固已足用矣。而幕友乃有案总复有钱粮总,有钱谷复有征比,有书禀、号件复有红黑笔。长随中则名目更多,即门上一项,其中多至七八人,或十数人,其中又分门类。”体制外的“组员”之多,令人咋舌。    
    


第二章为主人博取好官声

    不论是司法审判,还是赈灾救济,都攸关人命,身为师爷必须替主人费心琢磨,衡情酌理,才能替主人博得良好的官声。    
    清代曾有一个流传很广的奇案故事。某地一个商人,长期在外奔走贸易,家里留下一个瞎眼妈妈,由妻子供养服侍。有一天商人归来,老母亲高兴得不得了,叫媳妇煮鸡汤给儿子喝,不料当晚商人突然死去。族人、邻里报官请求验尸,验尸结果商人是中毒身亡。县官认为肯定是媳妇另有奸情而谋杀亲夫,于是严刑逼供,屈打成招,问成凌迟死罪,上报上级复审。    
    该省巡抚至地方巡视,看了这个案件卷宗后,觉得其中似有疑问,就亲自到刑名师爷住处来商量。可是那位师爷正在和门徒对弈围棋,棋盘上杀得天昏地暗,根本顾不得分析案情,遂捏着棋子心不在焉地说:“这个案子已经过县、府、道、司几次复审,想来不会有什么冤枉,大人又何必再加驳诘,另生事端呢?”巡抚虽然心存疑虑,但听了这番议论,也就没再坚持。于是那位媳妇就被凌迟处死了。    
    行刑后的当晚,那位师爷正要睡觉,突然听见有人敲门,接着一个浑身是血的女鬼从门缝里钻了进来。女鬼指着师爷大骂:“你不过是写几个之乎者也的酸秀才,自称精通法律,诓骗主人,坐享厚俸,竟然就敢草菅人命!巡抚大人还想为我平反,特意不耻下问,而你为了一盘围棋就支吾漫应。我死不足惜,只是不甘心背上谋杀亲夫的恶名声。现在上天已允许我向你索命!”说着扑向师爷。师爷吓出一身冷汗,赶紧跪下求饶,说:“我罪应如此,只是家中有八十岁老母,离家经年,能否让我回乡探望一下?”女鬼说:“念你有孝心,暂缓两个月。”说完就不见了。    
    翌日,师爷即告假回乡探亲,后在回衙途中暴毙。后任巡抚再查此案,发现商人那晚在葡萄架下喝酒,而葡萄架上有一只四寸长的大毒蝎,它一闻到鸡汤香味就会喷射毒液。于是案情大白,商人妻子得到昭雪,县以上各级官员都被处罚。(《折狱奇闻》卷四)    
    不成全善举,必遭恶报    
    这个广泛流传的故事说明,如果幕友不成全主人的善意之举,就会遭到恶报。汪辉祖在《续佐治药言》中特意写了一条“须成主人之美”。他认为,即使幕友觉得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但如果主人另有善意的想法,仍应辗转筹划、再三斟酌,以成全主人之善意,才能有利于百姓。绝不可一意孤行,固执己见。所谓“公门中好修行”。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汪辉祖在书中也记载了一个不肯成官之美而遭恶报的故事。    
    乾隆年间,浙江归安县曾有一位知县名叫裘鲁青,他请了一位刑名师爷,无锡人张希仲,主宾相处得不错。有一次,县里发生一件情杀案,有个妇女与人通好,奸夫为了能与她结婚,就杀死她的丈夫。案件破获后,裘知县在审理中认为那个妇女对于奸夫谋杀自己丈夫一事并不知情,可以仅按“有夫和奸”罪处罚。按清代法律,这一罪名应处徒刑两年。但张希仲却大加反对,说:“孔子写《春秋》,以晋国赵盾在国君被杀时没有讨伐叛逆,因此记录为‘赵盾弑其君’。另外,以许国世子在父亲生病时,没有先尝药就给父亲服药,致使父亲中毒身亡,故记录为‘许止弑父’。所以孔子《春秋》有‘诛意(处罚行为人动机)之法’。这个妇女不可轻纵,仍旧应按‘同谋杀夫’罪处罚。”这项罪名也是一个凌迟死罪,所以妇女最终被处死了。    
    不久,张希仲每夜都梦见一个女鬼披头散发、手持利剑前来索命。女鬼还说:“我没犯死罪,你为什么要反对县官的好意,硬处我死刑?”一边说一边用剑砍张希仲。张希仲每每噩梦醒来,被砍的地方仍旧很疼,最后只得辞馆回乡,可女鬼仍夜夜入梦。不久他就死了。(《续佐治药言》)    
    协助官员获得好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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