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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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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曾讲过一个故事: 

  市场上有个女商贩在卖鸡蛋。一位女顾客挑选之后说:“你卖的鸡蛋是臭的呀!”这句话使女商贩大动肝火:“什么?我的鸡蛋是臭的?你自己才臭呢!……你爸爸吃了虱子,你妈妈跟法国人相好……你的帽子和漂亮的衣裳大概也是用床单做的吧?除了军官们的情人,是不会像你这样靠穿着打扮来出风头的……” 

  “市场女商贩”的狡辩,可谓锋芒毕露,至于这些“人身攻击”的“论据”、“理由”与自己所卖鸡旦质量的联系是什么,一点也看不出来。 

  其实,黑格尔笔下的这个“市场女商贩”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没有,个别摊贩在顾客提出“东西太贵”的质疑时,不是解释自己所卖东西为什么是这个价钱,而是以不屑一顾的语气说:“你能不能买得起,买不起,就找便宜的去!”这种话语,同那个“市场女商贩”一样,都是“恶言泼语”的诡辩。 

  对于这种诡辩,光讲逻辑恐怕不行,需要大家一起来制裁他了。
● 借风使船“诉诸感情”的“推不出”诡辩
 “借风使船”比喻借助外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用在逻辑论证中,则指以激动的感情取代合乎逻辑论证的“诉诸感情”的“推不出”。由于“诉诸感情”往往情辞难却,所以常常能够迷惑一些人。如果在“诉诸感情”中使用了煽动性的言辞,则就有诡辩的嫌疑了。 

  前几年,有城市出台了新的交通法规: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这对行车无过错的司机来讲,无疑是个福音;对无视交通法规的人来讲则是个严肃的警戒。但在就此法规举行的一次电视辩论中,有人认为这条法规无疑是在说“撞人有理”。其后又见一篇文章,怒斥“血腥野蛮”的“撞了白撞”,认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当然是不对的,但究其性质,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而已”,它只能用道德的力量去纠正。可机动车伤人就由于“伤害者”与“被伤害者”的“一目了然”,就构成了一个“毫无疑义的案件”。如果是主观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没有主观故意,也构成过失伤害。文中还极富感情地渲染着:“你的孩子也可能走着出去,抬着回来。汽车撞了人无须停留,因为负全责的是倒在血泊中的孩子。……肇事的司机还会对倒在血泊中的孩子吐口唾沫,骂上一句:找死,活该!法律要为这样的司机撑腰?” 

  新的交通法规是否合理,是需要科学论证的,但“撞了白撞”的观点却显然不是科学的论证,而是“诉诸感情”的情绪化的宣泄。因为: 

  第一,在无过错的钢铁汽车面前,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被撞之人的确是生理上的弱者。但是,如果认为生理上的弱者就“任何时候都有理”,就又将无过错的司机置于“法律的弱者”位置了,而这是极不公平的,“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将无从谈起,又何能谈论立法的诚信?“法”的尊严又在哪里?怒斥“撞人有理”的人在这里显然是把“撞了人是否有责任”偷换为“撞人是否有理”了,“撞人”显然有故意的成分在内。这在逻辑上也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第二,机动车无过错伤人是否就构成案件,也是值得商榷的,不能以预设'37'“伤害者”与“被伤害者”,就混淆了案件与交通事故的界限。因为,如果机动车无过错伤人就构成案件,那么它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又有哪个司机敢再开车上街“犯罪”去? 

  第三,健康的社会秩序,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道德的完善之上。我们有了“红绿灯”的规范,还必须要有对“红绿灯”的认识和自觉遵守“红绿灯”的意识,这种意识是一种秩序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从儿童时代开始就要养成的现代文明意识。这样才可以在充分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的过程中,自觉地将他律变成自律,由外烁达到内省。这样,就有了一个如何统一自律和他律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归根到底,又是一个如何保障“红绿灯”规范的权威与信用,从而使道德规范的弱约束辅以法制规范的强约束,以培养“红绿灯”意识的问题。因此,无论是现实的要求还是思维的要求,我们都急需强化“违反道德规则,必将承担后果”的强约束,使理想主义的自律培养在现实的他律警戒下来严肃地锻造,从而将理想主义的道德规范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在人文意义上保证我们在现实的“应然”生存方式中真正使道德规范由自发转化为自觉;从而真正使道德规范的思维必然发展至现实的必然;从而真正体现制度是被制定出来保障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准则、规范体系,它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38',它具有使行为规范化、有序化以及对任何人都具有的普遍化、一般化、抽象化的意义。 

  但是,上述“诉诸感情”中的“倒在血泊中的孩子”、“肇事司机”的态度,却使一个交通法规的是否合理的问题,便得复杂了。由此,司马迁所说的“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史记?太史公自序》)的真知灼见,就被掩盖在同情弱者的情感中了。 

  因此,从如何公平地保证所有人的利益,以及如何保证社会必要的秩序角度讲,“撞人有理”无论如何不能算做是成功的逻辑论证。 

  还有一种话语,是宣泄了自狂的“诉诸感情”,这就是地地道道的诡辩了。 

  据报载,辽宁大贪官马向东被收审期间,曾狂妄地声称:“不让我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最大损失。” 

  湖北大贪官张二江也曾狂妄地声称:“离了我,天门非乱不可。” 

  人不可以没有自信心,爱默生就曾说过:“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诀。”但是,自信一旦过了头,就是不再是自信,而是狂妄了。可能这些贪官的确不是凡夫俗子,也可能的确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有过艰辛的努力。但是,只要这些贪官一日为贪,就是人民的祸害,社会机体上的痈疽。除掉这些祸害、痈疽,人民怎么会有损失?社会怎么会乱?贪官们自作多情了。因此,这些贪官们的表白,以其过分自信的情绪宣泄,反而使这种“诉诸感情”变成滑稽的自信,成为诡辩了。这也应了黑格尔的一句话:“为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寻求根据,并不难于为道德的合法的行为寻求根据。”'39'
● 生拉硬扯不当类比的诡辩
 “生拉硬扯”指硬把没有联系的事物勉强拉在一起。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是把对象间的偶然相似或表面相似作为根据,或者把实质上不同的两类对象“生拉硬扯”地进行不当类比。 

  《吕氏春秋?不屈》篇中还有这么一则论辩: 

  白圭刚与惠施相见,惠施就用如何使国家强大来开导他,白圭无话回答。惠施出去以后,白圭对别人说:“新媳妇刚到婆家,应该安稳持重,微视慢行。但有个新媳妇刚到婆家,见童仆拿的火把烧得太旺,就说:‘火把太旺。’进了门,见门里有坎陷,就又说:‘填上它。不然要伤人的脚。’这对于她的夫家不是没有利,只是太过分了些。如今惠施刚刚见到我,他对我的劝导也太过分了些。”后来惠施知道了这些话以后,就又说:“不对。《诗经》上说:‘具有恺悌之风的君子,如同百姓的父母。’恺是大的意思,悌是长的意思。君子的品德,高尚盛大的,就可以成为百姓的父母。父母教育孩子,哪里要等好久呢?为什么要把我比做新媳妇呢?《诗经》上难道说过‘具有恺悌之风的新媳妇吗?’” 

  从古至今,当人们在向别人讲述一个道理或听别人讲述一个道理时,常常会出现“这件事情就像某某事情”的说法。于此,一个较为抽象的道理就触类旁通,变得通俗易懂了。这种思维方法就是人际沟通中广泛使用的类比方法。它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或相似,进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它是一个启发过程、激活与比较的过程、重新组合的过程。 

  由于类比方法有由此及彼、由浅入深地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功能,所以它既是一种发现、认识的方法,又是一种说明、说理的方法。不过,又由于类比方法具有从个别到个别、从类到类的特征,它的结论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所以它的结论性质仅指明类比对象之间在某些属性上具有“相似性”、或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 

  正是由于类比方法的结论性质有这样的逻辑特征,所以,尽管类比方法是人际沟通中最为常用可一种思维方法,可从古至今,人们又常对一些类比感到困惑,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例如,当我们听到“外科手术大夫像屠夫”时,总觉得有些别扭。而当我们反过来说“屠夫像外科手术大夫”时,也一定会认为有些不大对头。 

  又如,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于2002年12月23日首次提交审议,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为,我们可以一辈子不与刑法打交道,但我们生活的每一天都离不开民法。于是有人这样解释民法:生理现象就是民法,病理现象才是刑法。不大好懂。于是他继续解释:比如一个人小便,就是民法,因为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如果小便便不出来了,病了,就该刑法来处理了。生动倒是挺生动,但类比还是有些不雅。 

  又如,为了论证娱乐场所的“安全套行动”'40',有人这样类比:“就像开车系安全带,并不是鼓励肇事。同样,(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是鼓励卖淫嫖娼。”这也不能说是一个成功的贴切类比。 

  因此,在现实的人际沟通中,类比方法的运用有是否言之可信、是否贴切中肯的问题。 

  在白圭与惠施的论辩中,就算白圭的“新媳妇”之“比”,与惠施的言行相似,但这种相似是否贴切中肯?是否忽视了其他相异的地方?需要质疑。而惠施的“老子”之“比”,虽然也不能说没有相似性,但也忽视了其他相异的地方,因此这种相似性的类比恐怕就更需要质疑了。因为,在“新媳妇”与惠施的言行之间,以及在“老子”与惠施自己言行之间,除了相似性外,我们可以罗列出更多的相异处。如“新媳妇”在一过门之后,便有了居家过日子的责任了;而在古代封建社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下,“老子”与“儿子”事实上存在着不平等。无视这些相异性,一味寻求相似性,就算类比成立,也只能使谁也不愉快。因此,难怪后人评价白圭与惠施的论辩,是“用污秽责难污秽,用邪僻责难邪僻,这就使责难的人与被责难的人相同了”。 

  任何事物都可能具有某种相似点。虽然相似性是类比的生命,但有了相似点却并不意味着两个事物之间就必然可以类比。类比的过程是一个整合多重信息源以重新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类比的逻辑根据只是“相似”,而一味注意两类事物的“相似”时,有可能忽视了它们之间相异的属性,而这些相异性也许就是它们之间不能进行类比的根据,如不管不顾这些相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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