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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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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个宋国人叫澄子。一天他丢了一件黑棉袄,于是便上街去寻找。看见有位妇女穿着一件黑棉袄,于是他便揪住不放,说:“今天我丢了一件黑棉衣。”那位妇女惊讶地说:“你虽然丢了一件黑棉衣,但我这件黑棉衣的确是我自己做的呀。” 澄子说:“你还不赶快把这件黑棉衣还给我?我丢的黑棉衣是绸子做的,你这件是布做的,拿布做的当绸子做的,还不便宜你了?” 

  “因为我丢了一件黑棉袄,所以你这件黑棉袄就是我的”。这种思维方式,显然是“因为什么就如何”的“因果”联系,而这种杜撰出来的因果联系,恰是“论据与论题不相干”。 

  如前所述,所有的论证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组成的。论题是论证中它的真实性或虚假性需要确定的判断;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已知为真的判断,它是一个论证的根据;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一个完整的论证,不仅要有论题和论据,而且论题和论据之间还必须要有逻辑联系,这样才能以真实的论据确定论题的真或假。而这些正是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在论证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要具有充足理由;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这两条要求,就要犯“虚假理由”的错误和“推不出”的错误。 

  这是因为,如果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论据不是论题成立的充足理由,自然也就不能从论据推出或证明论题了。又由于任何一个论证,都是推理形式的综合运用,因此,所谓论题和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就是指论证必须符合各种推理形式的逻辑规则。 

  上述的这种“因为什么就如何”的“论据与论题不相干”,表现在人们的沟通交际中,实际上就是以非论证的表述来取代论证,但这种表述与论证毫不相干,这属于“不相干谬误”。这是最常见的语用谬误。如果是故意以非论证的形式取代沟通语境中应具有的论证,则就是诡辩了。 

  战国时期楚国的宋玉曾写有一篇《登徒子好色赋》: 

  大夫登徒子侍于楚王,短宋玉曰:“玉为人体貌闲丽,口多微辞,又性好色。愿王勿与处于后宫。” 

  王以登徒子之言问宋玉。 

  玉曰:“体貌闲丽,所受于天也;口多微辞,所学于师也;至于好色,臣无有也。” 

  王曰:“子不好色,亦有说乎?有说则上,无说则退。” 

  玉曰:“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国,楚国之丽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如臣之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着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然此女登墙窥臣三年,至今未许也。登徒子则不然。其妻蓬头挛耳,齞唇历齿,旁行踽偻,又疥又痔。登徒子悦之,使有五子。王熟察之,谁为好色者矣?” 

  宋玉的这种“因为什么就如何”的“因果”联系,显然是诡辩者“挤牙膏皮”式的杰作。 

  因为,在他的论证中,如果从他视“增之一分太肥,减之一分太瘦”的美色而不见,还可以勉强推出他“不好色”的结论;但是,尽管登徒子与其“蓬头挛耳,齞唇历齿”,又瘸又拐,还满身疮疥的妻子共生有五个孩子的陈述是真实的,可这与登徒子“好色”的结论之间却毫无任何逻辑联系。宋玉把这种真实的论据和诡辩的论题强捏在一块,是基于如下的因果句: 

  因为不弃丑妻,所以就是好色。 

  我们可以将其还原为一个假言推理的形式: 

  如果不弃丑妻,那么就是好色。不弃丑妻,所以好色。 

  显然,这个假言推理的大前提的因果联系是不成立的。宋玉想当然地捏造了这种“因为什么就如何”的因果关系,其诡辩手法昭然若揭。 

  按现实的表现,与那些见异思迁,喜新厌旧的人相比,与其说登徒子“好色”,毋宁说登徒子是模范婚姻的表率。 

  这种“牵强附会”的“因为什么就如何”诡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报载某贪官为自己被黑社会腐化的行为辩解:“被黑社会腐化实属无奈”。理由是,“因为大权在握,所以身不由己”。 

  某贪官收受贿赂,东窗事发。检察机关经过仔细调查,终于弄清楚了贪官的受贿金额。但贪官拒不承认,并愤愤地说:“不错,别人是送了我50万元,但都是假币,应视为无效货币,所以不能说我受贿。” 

  因为大权在握,所以身不由己?因为接受的是假币,所以就不是受贿?这种刺耳的声音,倒应了黑格尔的一句评价:“世界上一切腐败的事物都可以为它的腐败说出好的理由。”'36' 

  如果说这些“牵强附会”的诡辩让人好笑的话,那么下述的“牵强附会”诡辩就让人愤慨了。 

  据报载,武汉有个人为制止歹徒盗窃某商店而被刺身亡,后被追授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英雄的壮举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但当英雄的妻子将这家商店告上法庭,索赔安葬费、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失费时,非议就来了:“见义勇为是一种崇高的行为,不能让金钱来玷污。” 

  又据报载,有个人勇救落水儿童而牺牲,被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当其家属向对烈士的死负有责任的单位提出民事赔偿时,该单位却声称“烈士家属无权要求民事赔偿”。 

  英雄的名号可以永存,但英雄的名号却永远不是货币。英雄家属的“开门七件事”,仍然需要最现实的经济补偿。这对整个社会来说,也能促进见义勇为等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因为要求合理的索赔或接受补偿,就玷污了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把经济补偿与“不崇高”硬扯到一起的“崇高论”,要么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腔调,要么是“牵强附会”的诡辩。我们实在不能再在这种云里雾里的“崇高论”下,让英雄流血后再让英雄的家属流泪了。
● 众口铄金“以人为据”的“推不出”诡辩
 老子曾经说过:“天之道,不争而善胜。”然而,认识难免误区,传播难免讹传,往往是“谎话说一千遍便成了‘真理’”,从而使人们把原本错误的东西认为是千真万确的真理,造成谬误流传。 

  《韩非子?内储说上》有则故事: 

  庞恭与太子质于邯郸,谓魏王曰:“今一人言市(集市)有虎,王信之乎?”曰:“不信。”“二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曰:“不信。”“三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寡人信之。” 庞恭曰:“夫市之无虎也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 

  对于这种“三人成虎”的混淆视听,古人早就说过:“古人有言,众口铄金,三人成虎,不可不察也。”(《邓析子?转辞》) 

  “众口铄金”本意为,众口一词,足以使金属熔化。也比喻人多嘴杂,能混淆是非。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指以人为据的“推不出”诡辩。 

  所谓“以人为据”是指,仅仅以一些人的言行为根据,对某一论点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却并没有考虑他们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为据”谬误却不胜枚举,并且有一些“以人为据”的实质是以“大家认为”来代替逻辑的论证,用以攻击某人的个人品质。这就是“众口铄金”的诡辩了。 

  报载一位老师,因自己班上丢了东西,又一时查不出是谁偷的,竟荒唐地让全班同学投票“选小偷”。当被“选举”出来的同学问有什么证据时,这位老师竟摇晃着那一叠“选票”说:“大家选你,你就是小偷。” 

  某次“丢东西”只是一次独立的事件,就算某个人以往有过“偷东西”的经历,但他以往的经历与这一次“丢东西”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经验中的因果联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可能”,但这种“诉诸公众”的“共识”却显然把本不必然的“可能”联系当做“确凿的证据”,从而将毫不相关的两件事情扯在了一起。 

  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类似于“选小偷”的事例。像什么“选最差公务员”、“选劣迹人”、“选最差教师”等事例,屡屡见于报端。更有甚者,据《今日说法》中的一个案例,某地的一个法官就曾言之凿凿地以“大家的共识”为据,将一个人无罪的人定了罪。这些冠冕堂皇的举措和言行,无一不是“选小偷”的翻版。 

  其实,一个“选”字并无多少特殊功能。但它却有着不容亵渎的严肃性,这种严肃性就体现在“选”的过程中的对所有相关事件的认可。如果只是为了交差,或为了对某件独立的事件有个交代,就滥用“选”字,无疑是对事物因果联系的漠视,无一不是在“众口铄金”之下,拿人的尊严开玩笑。
● 假虎张威“滥用权威”的“推不出”诡辩
 “假虎张威”是指,借别人的声威恫吓他人。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是在论证中,不是去分析论题本身是否正确,不是以真实、科学的论据去论证论题,而是利用自己的权利或不加分析地援引别人的权威,将之当成“永恒的真理”,以此有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滥用权威”。 

  最为恶劣的“假虎张威”诡辩,应该说是《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载的“赵高指鹿为马”了: 

  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 

  至于现代,“假虎张威”式的诡辩,许多人也是有所体会的。其中既有“假他人之威”的,也有“假自己之威”的。 

  如今在一些地方,有些人徇私舞弊的根据,是“领导发话了”。这种不要原则,不要责任的“假领导之威”,严重地毒化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而前述“选小偷”的思维方式之所以能够得逞,除“以人为据”外,更严重的则是最后判定者的“我说这是根据就是根据”的“假自己之威”。如果他不具有一定的权利并且滥用了这种权利,他能够“我说这是根据就是根据”吗?这与当前许多领导的那种“没什么好商量的”的话语,殊途同归,都是一些人滥用了权利所赋予自己的权威所进行的“假虎张威”式的诡辩。至于问题的真假是非之根据,一切以自己的意愿为转移,用不着讨论或无须讨论。对于这种官僚主义作风,不民主作风,老百姓是深恶痛绝的。这也说明,党风建设,民主作风的建设,不但具有民主制度如何建设的问题,同时也具有逻辑的问题。
● 恶言泼语“诉诸他恶”的“推不出”诡辩
 “恶言泼语”是指,用恶毒、蛮横的话语胡搅蛮缠、撒泼耍赖、无理取闹。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是“诉诸他恶”的“人身攻击”。亦即,在论辩中不是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论证论题,而是离开论题本身,无理攻击对方的个人品质。这种诡辩手法的实质,是以不道德的论证手段,取代正常的逻辑论证,以便使自己在论辩中获胜。 

  黑格尔曾讲过一个故事: 

  市场上有个女商贩在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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