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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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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明的事件里,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动,削不发

生犯罪的问题;在那里,一切属于人与上帝间的事,上帝知道应当在什么时

候给以怎样的刑罚。如果官吏把二者混淆起来,也要去查察秘密的亵凟神明

的行为的话,他便是要查察一种不需要查察的行为。他摧毁了公民的自由;

他使懦夫和勇士都一样热心地起来和公民作对。

弊害就是从“应该为上帝复仇”这个思想来的,但是我们应该荣耀神明,

而不应为他复仇。实际上,如果人们按照为上帝复仇的思想行动的话,刑罚

能有穷尽么,如果人类的法律要去为一个”无穷无尽的存在物”复仇的话,

刚人类的法律就应该以它那无穷无尽的性格为指导,而不是以人性的弱点③、

无知和善变为指导。

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7卷,关于科利奥兰奴斯的审判。

②拉丁原文:“智慧女神的主意。”

①圣路易制定了极严峻的法律,惩治立誓的人。所从教皇认为有必要加以动阻。这位国君便不那样过火了,

他的法律也宽和了。见该君敕令。

③甲本无“弱点”二字。

普洛温斯有一位史家普洛温斯有一位史家谈了一件事实。这件事实很好地给我们描绘出,为

神明复仇这个思想能够在精神软弱的人身上产生如何的效果。一个犹太人被

控告亵凟了圣母,被判处剁皮刑。有一些戴上假面具的骑士,持刀走上刑台,

赶走了执刑人,以便亲自为圣母的荣誉复仇。。。我不愿预言译者的想法。

第二类是违反风俗的犯罪,例如破坏公众有关男女道德的禁例或个人的

贞操,亦即破坏有关如何享受感官使用④的快乐与两性结合的快乐的体制。这

类犯罪也应该按照事物的性质加以规定。剥夺犯罪人享受社会所给予遵守纯

洁风俗的人俩的好处、科以罚金、给以羞辱、强迫他藏匿、公开剥夺他的公

权、驱逐他出城或使他与社会隔绝,以信一切属于轻罪裁判的刑罚,已足以

消除两性尚的卤莽行为。实际上,这类犯罪从它所以产生的原因来说,是存

心作恶者少,而出于忘其所以或不知自重者多。

这里靛的是纯粹关于风俗的犯罪,而不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

略诱与强奸之类,那是属于第四类。

第三类是那些危害公民的安宁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刑罚应依事物的性质

规定,并应采取有利于公民的安宁的形式,例如监禁、放逐、矫正惩戒及其

他刑罚,使那些不安分子回头,重新回到既定的秩序里来。

关于违反安宁罪,我指的只是单辄的违警事件而已。因为那些搅扰安宁

同时又危害安全的犯罪应该放进第四类。

未后一类犯罪的刑罚就是真正的所谓“刑”,是一种“报复刑”,即社

会对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拒绝给予安全。这种刑罚是从事

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是从理性和善恶的本源引伸出来的。一个公民应该处

死,是因为他侵犯他人的安全到了使人丧失生命的程度,或是因为企图剥夺

别人的生命。死刑就象是病态社会的药剂。侵犯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有理由处

以极刑,但是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以丧失财产作为刑罚不但好些,而且也

较适合于犯罪的性质。如果大家的财产是公共的或是平等的,就更应当如此。

但是,由于侵犯财产的人常常是那些自己什么财产也没有的人,因此就不能

不用体刑作为罚金的补充。

我所说的一切是从性质上去探求的,是极有利于公民的自由的。

第五节某些控告要特别和缓、审慎

有一条重要的准则,就是: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要非常慎重。

这两种犯罪的控告可以极端地危害自由,可以成为无穷尽的暴政的泉源,如

果立法者不知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的话。因为这种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个公

民的行为,而多半是以人们对这个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据,提出控告,所

以人民越无知,这种控告便越危险。因此,一个公民便无时不在危险之中了,

因为世界上最好的行为,最钝洁的道德,尽一切的本分,并不能保证一个人

不受到犯这些罪的嫌疑。

马奴哀尔·孔尼奴靳朝时,”抗议者”①被控告阴谋反对这个皇帝,被控

②布结烈尔神父。

④甲本无“感官使用”等字。

①尼塞达斯:《马奴哀尔·孔尼奴斯传》,第

4卷。

告利用某些秘术使人眼睛失明,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皇帝的傅记告利用某些秘术使人眼睛失明,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皇帝的傅记说,阿伦

在讀所罗门的一本书时被侦获;读这本书就能叫魔鬼军出现。当人们认为邪

术是一种能够把魔鬼武装起来的权力,并由这个想法出发的时候,人们就把

他们认为是邪术士的人看做世界上最能够搅乱和颠复社会的人,因而愿意施

以无限度的刑罚。

当人们认为邪术有能力摧毁宗教的时候,人们的忿怒便更增加了。君士

但丁堡的历史③告诉我们,有一个主教受到神的启示说,因为某一私人的那术

的缘故,一个神迹停止了,这个人和他的儿子便被处死刑。要有多少不可思

议的事情做这项犯罪的依据呢?要有:神的启示不是什么稀罕的事;这位主

教受到了这么一个启示;这个启示是真实的;有一个神迹:神迹停止了;有

邪术这种事;邪术能够推翻宗教;这个人是个邪术士;末后一点,他做了这

项邪术的行为。

梯欧多露斯·拉斯加露斯帝把他的病归咎于邪术。被控告犯有邪术罪的

人只有一个方法证明自己无罪,就是手拿热铁而不烧伤。因此在希腊,要证

明自已没有犯邪术罪,就必须先成为一个邪术士。希腊人用最不确切的证据

加诸最不确定的犯罪,真是愚蠢之至!

高身菲利普朝时,犹太人因被控告用麻疯病人去毒化泉水、而被驱逐出

法兰西。这种荒谬绝伦的控告应该很快我们怀疑一切基于公众仇恨的控告是

否属实。

在这里,我渲有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我说的是,在惩罚这种犯罪时要

非常谨慎。

第六节男色罪

这是一种宗教、道德和政治同样不断谴责的犯罪。我绝对没有意思去减

轻公众对它的嫌恶。这种犯罪把两性一方的弱点给与另一方,以可耻的幼年

去为不名誉的老年作准备,仅仅这点,就应该加以禁止了。我这里所要说的

将不能去掉这种犯罪的一切丑秽;而是要反对由于滥用人们对于这种犯罪应

有的憎恶而产生的横暴。

这种犯罪属于隐秘性质,因此时常看到,立法者们单凭一个小孩的口供

就施用刑罚。这就给诬告大开方便之门。普罗哥比乌斯说①:”查士丁尼公布

了一项惩治这种犯罪的法律,要人搜查这类罪犯,不但要追究孩法制定后的

罪犯而且也要追究该法制定前的罪犯。一个证人的口供,有时是一个儿童的

口供,有时是一个奴隶的口供,就足以判罪,对富人和青年乱党尤其如此。”

邪术、异端和男色这三种罪,第一种可以证明并不存在;第二种可以有

无数的差别、解释和限制,第三种通常是暧昧的;而在我们却都要处以火刑,

真是咄咄怪事。

我认为,这种造反自然的犯罪,如果没有在其他方面受到某种特殊风俗

的推动,在社会中是相对不会有大的发展的。所谓特殊风俗,有如在希腊,

青年做一切运动时都要裸体;有如在我们之间家庭教育已经廢弛

130;有如在

②同上。

③梯奥非拉克部斯:《玛岛列斯帝传》,第

11章。

①普罗哥比乌斯:《秘史》。

亚洲某些人拥有无数他们瞧不起的妇女,而别的人一个妇女也得不着。让我

们不要替这种犯罪准备条件吧!让我们用明确的治安法规加以禁止,象对一

切建反风俗的行为一样吧:我们将立刻看到,大自然将要防卫它的权利,或

恢复它的权利。温柔、可爱、娇媚的大自然,以它那慷慨的手散布着欢悦,

在使我们充满快乐的同时,给与我们子女,宛若使我们重生;就这样始我们

准备了比这些快乐本身更大的满足。

亚洲某些人拥有无数他们瞧不起的妇女,而别的人一个妇女也得不着。让我

们不要替这种犯罪准备条件吧!让我们用明确的治安法规加以禁止,象对一

切建反风俗的行为一样吧:我们将立刻看到,大自然将要防卫它的权利,或

恢复它的权利。温柔、可爱、娇媚的大自然,以它那慷慨的手散布着欢悦,

在使我们充满快乐的同时,给与我们子女,宛若使我们重生;就这样始我们

准备了比这些快乐本身更大的满足。

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什么叫不敬,所以任何事情都可拿来作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

任何家族。

有两个编辑邸报的人,因为关于某一事件所述情况失实,人们便说在朝

廷的邸报上撒谎就是对朝廷的不敬,二人就被处死①。有一个亲干由于疏忽,

在有朱批的上论上面记上几个字,人们便断定这是对皇帝不敬,这就使他的

家族受到史无前例的可怖的迫害②。

如果大逆罪含义不明,便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这点我

在“法律的制定”一章中将祥加讨论。

第八节亵回神圣和大逆两罪名的滥用

把大逆罪名加于非大逆的行为,又是一种极大的流弊。罗马的皇帝们①

有一条法律规定,凡是对君主的判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所任用的人的才能有

所怀疑,则以亵遭神圣罪进行追诉②。这个罪名尤疑是内阁和寵臣们创立的。

另一条法律宣布,谋害君主的大臣和官吏就象谋害君主本身,是大逆罪③。我

们从两位君主④看到这条法律,这两位君主的懦弱在历史上是有名的。他们的

臣宰牵着他们走就象牧入带领羊群一样。这两个君主在宫中是奴隶,在枢密

院是孩童,在罩队中是陌生人。他们所以能够保存帝国,只是因为他们天天

把帝国断送掉。这些宠臣中有一些人阴谋反对他旧的皇帝。他们所做的材不

止此;他们甚至阴谋颠复帝国,把野蛮人引人帝国来。当要阻止他们的时候,

国家衰弱已极,以致人们不能不建犯宠臣们所定的法律,冒着犯大逆罪的危

险,来惩治这些宠臣。

但是德·珊马尔先生一案的审判,“报告官”

⑤所依据的却是这条法律。

他要证明德·珊马尔打算驱逐红衣主教李索留,使他不能参与国事,是犯了

大逆罪的时候说:“这种犯罪触犯君主的臣宰的人身,由皇帝们的宪法看来,

①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43页。

②巴多明神父信,载《耶稣会士书简集》。

①格位蒂安、瓦连提尼那诺斯和提奥多西马斯三帝。这是“亵渎神圣罪”法典的第三条法津。

② “怀疑皇帝所选择的人是否称职,是亵渎神圣罪。”这条法律曾成为罗加法律(《那不勒斯宪法》第

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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