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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教,但你要懂的人事管理-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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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综上,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不会成为“铁饭碗”,对用人单位来说,也不会成为“终身包袱”。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或解除,其不同点仅仅在于是否约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

什么是人力资源外包外派?

一个大的人力资源外包概念下,分了三个模块: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人事事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人力资源职能外包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管理、福利管理、招聘及人员外派以及招聘。

“人力资源”一词,英文名为“human resource”,是1954年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在《管理的实践》一书中提出来的,是指人的知识、技能、体力等各种能力的总和。

“外包”一词,英文名为“outsourcing”,直译意思为“外部寻源”,是指在组织外部寻找资源来完成组织内部工作。“外包”最初是应用于信息系统技术行业,后来发展扩大到生产、销售、研发、物流、人力资源等行业,这样“外包”一词才单独独立出来成为专业术语。

人力资源外包不是简单地人力资源含义与外包含义的组合,它有其特定的丰富含义。它是指利用组织外部的资源,更经济、更有效地解决组织内部人力资源活动所涉及的工作。“人力资源”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含义扩大为“人力资源活动所涉及的工作”。严格来说,委托烽火猎头这种招聘专业机构进行的高端人才寻访服务也属于人力资源外包的范畴之内。

人力资源外包包括有哪些内容呢?“人力资源活动所涉及的工作”首先包含了人力资源及其载体——人,其次也包含了围绕人力资源载体所产生的各种事务——人事,还包含了针对人力资源开展的各种管理活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大的人力资源外包概念下,分了三个模块: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人事事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行业为有效区分大概念的人力资源外包和小概念的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将小概念的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用专业术语“人力资源派遣”来称呼。

人力资源职能外包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管理、福利管理、招聘及人员外派以及招聘。中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主要由人力服务中心、猎头公司以及专业的培训公司组成。而最近几年,随着IT与业务的不断结合,IT外包服务商已经开始向人力资源等业务流程外包领域拓展。根据IDC的统计数据,2006年中国人力资源职能外包产业规模达到2、6亿,基本由内需驱动,未来四年,人力资源职能外包市场将保持25、8%的高速发展,至2010年,预计该市场将增长到6、5亿美元。招聘及人员外派为目前国内企业在人力资源职能外包的主要内容。而工资管理以及福利管理大多数国内企业还未接受,将这两个职能进行外包的企业也仅是停留在业务程序外包的层面。

人力资源外包,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趋势越来越显著的背景下,顺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转型的需求而兴起的。著名研究机构Yankee Group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球人力资源外包市场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2%,至2008年,全球人力资源外包市场的规模将达到800亿美金,而仅美国国内的市场规模就将超过全球总体规模的一半,达到420亿美金。事实上,人力资源外包(HRO)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但一般而言,人力资源外包可以分为三大类服务:

1、人力资源数据处理服务(HR Processing Services,HR PS)

人力资源事务处理是指企业将一个或几个单独的、工作量较大或比较烦杂的HR业务的执行进行外包,但未赋予服务商任何的管理职责(管理仍旧由企业自身的HR部门负责)。人力资源事务处理服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薪资计算与发放、保险福利计算与缴纳、员工档案托管、人员派遣。

人力资源事务处理服务不涉及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而服务商的收费也是以所服务的员工数量为基数进行计算的。

2、人力资源咨询服务(HR Consulting Services,HR CS)

事实上,我们所熟悉的人力资源咨询也是一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形式。只不过,人力资源咨询是以顾问的形式(而非参与管理与执行)帮助企业建立人力资源战略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主要涉及七个方面:人力资源治理模式;人力资源规划;组织再造;人力资源业务流程设计;职位、绩效、薪酬体系设计;员工保留计划;e——HR规划、选型与实施监理。

人力资源咨询是一种服务商对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方法与技术的知识转移,并且往往是一次性的服务。

3、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HR 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HR BPO)

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是指企业将主要的、甚至所有技术性HR职能的管理与执行外包给单一的第三方服务商。在提供外包服务时,服务商的工作需要与企业自身的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协作,并接受该团队的监管。

从目前来看,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主要涉及到以下五个HR职能:薪资管理、奖金与福利管理、绩效管理、招聘管理、培训管理。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合同的内容不同、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知道其中的不同,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企业若聘用员工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其身份为企业内部人员,应遵守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享受劳动福利。若临时特定项目,可签定劳务合同,双方地位是对等的。下面就来具体分析一下其中的不同:

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案例: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点评: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案例:刘小姐是新加坡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员工,月薪四千元。当时刘小姐进公司时,是看到该公司在网上公布的招聘广告才去的。工作四年后,此办事处又招进了一批年轻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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