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一阵子台湾法界传出新判例,裁定口交不算性交,所以与第三者发生这种行为的已婚人士,将不以通奸罪论处。根据报道,在六十位法官与律师当中,有四十九位赞同“只有性器官对性器官的接触,才是性交行为”的论点,可能将影响日后的类似判例。这不禁令人遥想起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当年风范”,在他与白宫女实习生之间的“内线交易”曝光后,到国会中作证时,他口口声声说没跟对方发生性行为。后来克林顿的解释是,以他个人的定义,口交不算性交,所以他也不算说谎做伪证。克林顿早年担任州长时,就赢得了“滑头威利”的封号,形容他很滑溜,能躲能闪,有事罩顶,却屡能全身而退。有趣的是,“威利”两字在英文口语中,是男性性器官的俗称,而套上了“滑头”,其实倒真符合他那不安分的小老弟,爱在口沫中找乐子的写照。“只有性器官对性器官的接触,才是性交行为”,这句话的后面到底应该要加肯定的惊叹号,还是不以为然的问号呢?首先,性器官的定义就值得好好拿捏与斟酌,到底何谓“性器官”呢?性器官(genital)系从拉丁字根演变而来,有生育的器官(organ of generation)之意,因此早期人们都称它为生殖器。但在后来的性学领域中,放弃了生殖器的称谓,因为事实上,人类所谓的生殖器官多半时候都“不务正业”,也就是说并非用来做生育大业,而是享受性乐趣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