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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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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如何“思想要确定”,从而保持“清楚的头脑”?逻辑学是最基本的知识。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曾有言在先:“从事这种形式逻辑的研究,无疑有其用处,可以借此使人头脑清楚。”'17' 

  当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正确地认识世界,正确地进行沟通交际,就要对自身的认识能力——思维进行研究了。因此,许多学科都在研究思维。如哲学、心理学、逻辑学等。 

  但哲学是从认识论角度,也即是从人类认识的来源以及认识发展过程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如认识发展的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途径是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等。心理学则是把思维作为一种心理活动,探讨思维发生、发展的过程、机制和规律。普通逻辑学只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 

  由于人际沟通中最基本的思维方式是逻辑思维方式,而作为思维的陷阱——诡辩,更多地是违反了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规则,所以,为了更清醒地认识诡辩、破斥诡辩,逻辑思维的基本知识,是我们必备的最基本的思维知识。 

  (1)什么是逻辑?逻辑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2)什么是思维?思维是认识的理性阶段,它是一个对感性认识进行加工,并进而把握事物本质,形成概念、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 

  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在这个形成思维的过程中,思维具有哪些特点呢? 

  第一,具有间接性。思维只有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第二,具有抽象性。思维是人们在反映客观事物时,舍弃了非本质的东西,抽取其本质东西的认识过程。古希腊曾有人给“人”下定义:“人是两足直立的无羽毛的动物。”由于这个关于“人”的定义并没有抽象出“人”的本质,因此,有人把一只拔光了毛的鸡扔到这个人的面前说:“给,这就是你说的人。”我们不能说第二个人在诡辩,只能说第一个人的思维认识不具有抽象性。 

  第三,具有概括性。思维是通过抽象从部分认识对象中得到本质的认识,推广到这一类事物的全体的过程,思维表达的是事物的具有本质意义的抽象属性。例如,历史上不同的学科曾给“人”下过不同的定义,有几十种之多。但无论哪一个学科的定义,都可以推广到人类的全体。 

  第四,思维需要借助语言来实现。人们是用语言进行沟通交际的,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思维是语言的思想内容。没有语言,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就只能比比划划地互相猜来猜去;没有思维,人们相互之间的沟通就变成牛吼了。 

  (3)什么是思维形式?思维形式是思维内容的一般形式结构。 

  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思维也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其“思维内容”就是反映到人们思维中的客观对象;其“思维形式”就是思维内容的一般形式结构。也即,不同思维内容所包含的具有某种相同逻辑性质的组成部分之间的一般联结方式。它的表现形式是: 

  第一,思维形式是一种“样式”,是贯穿于一切具体思维内容中的形式结构。 

  第二,思维形式是从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的,是判断或推理共同具有的,都是由变项和常项组成。 

  第三,不同的思维形式都有自己的逻辑规则。 

  (4)什么是思维形式的规律?思维形式的规律是思维内容的一般结构的规律。即用概念组成判断和用判断组成推理的规律。它是客观事物确定性的规律在思维形式中的反映。 

  思维形式的规律有四个,它们分别有不同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 

  第一,同一律。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都必须与自身保持一致。它要求必须保持思维的确定性,亦即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否则将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第二,矛盾律。同一思维过程中,互相否定的思想不可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它从反面要求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能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肯定,否则将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第三,排中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可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它进一步要求不允许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以否定,否则将犯模棱两可的错误。 

  第四,充足理由律。在论断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被确定为真的,必须具有充足理由。它要求在一个论证中,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否则将犯虚假理由或推不出的错误。 

  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和它的逻辑要求之间有其内在的联系。思维规律的基本内容是指思维规律自身的客观内容在思维中的反映。思维规律的逻辑要求是人们根据这些思维规律的内容为保证思维的正确性而提出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思维规律的内容体现了思维规律本身的客观性、必然性,它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在人们进行思维的过程中,它总是起作用的;而思维规律的要求,人们可以遵守它,也可以违反它。 

  思维规律对人们如何运用思维形式进行思维提出了要求。符合要求,遵守规律的思维才是正确的思维。不符合要求、不遵守规律的思维即为错误的思维,其中即包括了诡辩。 

  因此,思维规律的作用即在于:它是保证思维形式正确性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法则;它是从正确的逻辑思维形式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类逻辑形式的正确运用,都带有普遍性的意义;它保证思维过程的确定性(同一律的要求)、一贯性(矛盾律的要求)、明确性(排中律的要求)、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 

  因此,思维规律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强制性,任何正确的思维过程都必须遵守;二是规范性,凡是符合思维规律的思维过程就是正确的。 

  我们之所以有必要掌握逻辑学知识,是因为,人们对于思维形式的使用,有正确使用和错误使用的区别;对思维规律也有遵守和违反的不同。又由于,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能够将它从不同的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出来,使它暂时脱离思维内容,并对它进行专门的学习,从而分清正确的思维和错误的思维。因此,学习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基本知识,可以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清除思维错误,破斥诡辩。 

  总之,为了分析、清除诡辩,我们必须要掌握必备的知识。当然,为了更好地辨明诡辩,清除诡辩,除最基本的普通逻辑的思维知识外,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辩证逻辑的知识、语言逻辑的知识、批判性思维的知识、心理学的知识等等。 

  但是,在这些庞大的思维科学体系面前,如何学好却又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这就是如何掌握学习思维科学的要领。唐代学者韩愈曾经说过:“记事者必提其要。”(《进学解》)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曾指出,如果把对立统一规律弄清楚了,“就在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明代学者陈献章则说过:“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者,觉悟之机也。一番觉悟,一番长进。” 

  为了“若挈裘领,绌五指而顿之,顺者不可胜数也”(《荀子?劝学》),我们认为,逻辑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确定”;辩证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要具体”;批判性思维的要领,就是“思想须质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掌握这些要领,继而掌握并熟练运用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能够在人际沟通的谈说论辩中,在辨明诡辩、清除诡辩的过程中,时刻保持清楚的头脑,坚持正确的思维方式,以充分的思维科学的知识,疑者,觉悟之机——以随时质疑的态度不被诡辩所惑、所困,继而咬定青山不放松——从思维的确定性方面分析、破斥诡辩;变则通,通则久——从思维的具体性方面分析、破斥诡辩;言者意之表也——从语用学角度分析、破斥诡辩;从而使任何诡辩走伏无地,无所逃遁。
● 邪说不能乱——了解诡辩的目的
  报载一个案例:某君一天到晚在家弹钢琴,邻居们终日困在永无尽头的“音乐”声中。在劝说无望之下,集体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辩护时,此人振振有辞地说:“我有义务培养他们高雅音乐的情操。”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只能进行庭下和解。然而一出法院大门,此人直奔回家,又一口气弹到深更半夜。 

  “凡事都应该有个限度,这是做人的道理和责任”;“任何个人的行为都应该有一个符合社会公德的标准”……诸如此类的驳斥,我们也许能举出许多来。但这许多驳斥的话大多是在事过境迁之后才想出来的,更多的情况却是,面对那些诡辩,当事人此时此刻却只能瞠目结舌。气愤填膺的我们,连“上门砸烂他的钢琴”的心思都有。这真是“真是气死人”之后的又一种苦恼。 

  又据报载,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对芜湖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其东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时,周其东全面翻供,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了种种辩解:“我熟悉破案手段,不可能指使他人杀人灭口”、“我是在精神恍惚的情况下做的供述”、“收受贿赂是人情往来”。 

  这些辩解无疑也颇具有迷惑性。 

  但如果我们有了充足的思维科学的知识,我们就大可不必为“干气没说的”而苦恼了,也不必为这种“恨不能……”而琢磨什么情绪化的极端想法了;也不必被那些颇具迷惑性的言辞所疑惑了。我们完全可以“君子动口不动手”,应对于当对之时,用正确的思维来破斥诸如此类的诡辩,并且辩必当理,以理服人。 

  基于此,我们了解、认识诡辩的目的就在于: 

  第一,为了有效地同诡辩做斗争。诡辩是思维的陷阱,它阻碍着人际沟通正常、顺利、有效地进行。但诡辩又因其“貌似有理”,因此它比一般的“无理搅三分”更让人难以识别。基于此,我们在掌握了正确思维的知识之后,就可以以这些知识为利器,系统地分析诡辩。也只有当我们真正做到“知己知彼”之后,才能在与各种诡辩的斗争中“恢恢乎游刃有余”,真正做到“百战不殆”,以“猛士如云唱大风”的气概,揭露诡辩、破斥诡辩、清除诡辩。 

  第二,增强自己正确思维的能力。破斥诡辩的过程,同时也是增强自己正确思维能力的过程。因此,知晓了诡辩“是什么”和“为什么”,我们就可以在人际沟通中,保持“清楚的头脑”,以批判性思维为前导,将自己自发的逻辑感觉,培养、锻造为自觉的逻辑意识,并经过自为的思维训练,将自觉遵守思维规律和规则的意识和素质升华为一种自由的逻辑精神。 

  第三,“邪说不能乱”。破斥诡辩的过程,也是一个“邪说不能乱” (《荀子?正名》)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即在于,“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18',从而保证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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