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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生论-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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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二,儿女有扶养能力,三,还有传说的乌鸦反哺之心,幸而三样俱全,每日三餐,端起饭碗,想到人老珠黄,落得靠儿女度日,也总当不是滋味吧?何况这不是滋味的取得也并不容易。那就还有一个据说颇为舒适的退路,进养老院。且不说是否真正舒适,比舒适更为迫切的问题是有没有,能不能进。总之,正如处处可以避雨,却常常不免于淋湿一样,有不少人,因为老,衣食住等条件就成了问题,其境遇自然就成为吃不饱、穿不暖。到这种时候,唯心就行不通了,而是恰好相反,心由境造,必成为苦不堪言。

其七,但唯心也仍然会起作用,这是指衣食不成问题的,还不免于有两种心情,一种较清晰,是孤独之感,或被人忘却之感。年轻人(也可兼壮年),有用,可爱,或单枪匹马,|Qī|shū|ωǎng|只是有用,或只是可爱,总之,有可取之点,就不会门前冷落车马稀。老了,有用变为无用,可爱变为无可爱,即使偶尔有人上门,也大多是依俗礼来表示存问,心里未必是火热的,何况这偶尔也经常是可望而难于成为现实。人,除了有解脱宏愿,甘心住茅棚参禅的信士弟子以外,有谁能忍受,身尚在而像是世间已不觉得有此人的冷漠待遇呢?但情势又不允许用什么办法乞怜,勉强一些人,相识的,不相识的,也年老的,不老的,村的,俏的,登堂入室,来凑凑热闹。万不得已,只好希望有个老伴,晨昏在室内活动,以显示还有人知道,自己还没有离开这个世界。这是慰情聊胜无。但这要有老伴;有的人没有,那就真是孤独而又孤独了。这种苦是一种心情的苦,感到穷途末路的苦,至少是有些人,其难忍程度会不下于吃不饱穿不暖的。

其八,还有一种较模糊的心情,是日长如小年,难于消遣。这心情有复杂的来源。一种是无事可做,或说没有什么任务需要完成。无事,身闲,心反而容易不闲,所以也就不能安然。另一种是曾经沧海难为水,觉得做什么都不再有意思,但一昼夜仍是二十四小时,也就成为难挨。还有一种,是原来占据时间的幻想和工作之外的多种活动没有了,时间就像是由短变长,度日也就成为较难。这种心情的难,局外人体会不到,所以甚至推想为老年人的清福;其实呢,老年人同样是不能适应过于清的。

以上老年的多种情况,还可以总而言之,是先为天所弃,接着也就为人所弃。为所弃,于是成为无足轻重,至少是感到无足轻重。这是苦,佛家所说四苦(生老病死)中的一种苦,老苦。如何对待?依照王阳明的想法,行之前先要能知,那就从认识谈起。世俗,也有把一部分人的老看作幸福的,如郭子仪之流是福禄寿三全,或一般乡里富翁,是福寿双全。这是因为,天灾人祸,生路过于艰险,少数人化险为夷,衣食不愁,而且高寿,世间罕见,就像是很幸福了。不视老为苦,也有非世俗的,如《庄子?大宗师》篇说:“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佚我以老,息我以死。”就认为老可以使人获得安逸。不过《庄子》的态度不是一以贯之的,如在《天地》篇又说:“寿则多辱。”辱指什么,下文没有正面说,由“鹑衣而毅食,鸟行而无彰”的圣人之道推想,辱是来于执着,多有所求,也许与孔子所说“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是一路。世俗之见是有所求,但不高,只是“实其腹”,这祥,腹实不实就都可以“虚其心”。“佚我以老”和“戒之在得”的所求是安分。两者都可以归入以静求心安一流。还有以动求心安的,那是“老骥伏杨,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人心之不同,各如其面;但又殊途而同归,即趋乐避苦而已。

如何趋避?我个人的想法,由老而来的苦,可分为物的和心的两类,如衣食不足、精力日下等是物的,孤独、难消永日等情怀是心的。物方面的问题,未必容易解决却不难讲,这里只说心方面的。最好能够“不识不知,顺帝之则”。这是刚才说过的老子设想的“虚其心,实其腹”,也就是少思寡欲的境界,如果天机深,不经修持而能够到此境界,则一切经典笺疏等就都可以作废。可惜是我们都不能虚其心,用这个药方来治病苦就做不到了。只好退一步,求多思之后能够知天命,然后是安之若命。这也是个理想的境界,是一切任自然,得之不喜,失之不忧,如果心情能够这样,老不老自然也就成为无所谓。

但这终归是理想,成为现实大不易。只好再退,求个可行之道,是变守为攻法。还可以分为高低或刚柔两级。高是“自豪”,即尽己力之所能,干点什么,并求能有或大或小的成就。只举一个例,陈寅格先生晚年失明,写了八十万言的《柳如是别传》,这要几年时间,日日神游于我闻室与绛云楼之间,也就不会有老的烦恼了吧?还有低的一路是“自欺”,即也找点事做,无名无利(包括对社会),却是自己之所好,旁人眼中也许认为不值得,自己却觉得有意思,境由心造,也就可以使随老而来的苦减轻甚至化为空无。例很多,如养花、养鸟之类就是。

治老之病,还可以多种药兼用。如出门跳迪斯克,入门写《归田录》。一阵不快,哼两句“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之后,想想《庄子》的“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如果能够化怅惘为平和,也就够了。根治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了生就不能不往前走,走就终会经过老而达到尽头.这种种总不是自己心甘情愿的。

五九 死亡

佛家有一句口头禅,是“生死事人”。宋儒批评说,总是喊生死事大,就是因为怕死。这批评得不错,即如涅盤经之类记释迎牟尼示寂,也是万众痛哭,哭什么?自然是因为不愿意死而竟死了。俗人就更不用说,如东晋谢安、支遁等兰亭修楔诗酒之会,由王羲之作序,说了“天朗气清,惠风和畅”等许多好话之后,还引一句古人云,是“死生亦大矣。”(见《庄子? 德充符》)意思显然是,如果能不死该多好,可惜是不能不死。那还是昔日;到现在,生死事大一类说法就有了更为沉痛的意义。因为昔人的世界是《聊斋志异》式的,死是形灭而神存,这神,或说灵魂,还可以到另一个世界,虽然昏暗一些,阴冷一些,却还有佳人的美丽,亲友的温暖,总之,只是变而没有断灭。现在不同了,科学知识赶走了《聊斋志异》 式的世界,我们几乎都知道,神是形的活动,形亡,神也就不存了,就是说,生涯只此一次,死带来的是立即断灭。有的人有黄金屋,其中藏着颜如玉,下降,也会有柴门斗室,其中藏若干卷破书,再降,总当有些遗憾、有些期望吧,一旦撒手而去,都成为空无,其痛苦就可想而知了。

这痛苦,前面提到过,是来于天命的两面夹攻:一面是热爱活着,另一面是不得不死。很明显,解除痛苦之道就成为,其中的一方必须退让,即或者走叔本华的路,不以活着为可取,或者走葛洪的路,炼丹以求长生(还要真能有成)。先说前一条路,改变对活的态度,即变爱为不爱,至少是无所谓。这显然很难,因为要有能打败“天命之谓性”的兵力。就理论说,叔本华像是应该有此强大的兵力,而且他写过一篇《论自杀》的文章,说无妨把自杀看作向自然的挑战;可是他却还是寿终的,这就可证,在这类生死事大的间题上,不率性而行,说说容易,真去做就难了。真去做是可生可死之间,选择了死,就原因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取义而舍生,如传说的伯夷、叔齐之饿死首阳山,文天祥之柴市就义,就是此类.另一种是为苦难之难忍而舍生,如因失恋、因患不治之症、因逃刑罚而自杀,就是此类,这算不算变了乐生的态度呢?似乎不能算,因为他们的生带有难忍之苦,是因为避苦才舍生,如果没有这难忍之苦,他们会同一般人一样,高高兴兴地活下去的。不乐生,即反天命,难。可以退一步,纯任自然,不执着于生死。庄子走的是这一条路,所以视妻死为无所谓,该歌唱的时候就照常鼓盆而歌。这比怕死确是高了一着,但也没有高到不乐生的程度,因为他不就官位的理由是宁曳尾于途中,仍然有活着比死好之意。总而言之,摆脱两面夹攻的困境,打退乐生的一方,这条路是难通的。只好调转兵力,试试天命的另一方,不得不死,能不能退让。办法有国产的。秦皇、汉武,揽尽人间之权,享尽人间之乐,当然更舍不得死,于是寄希望于方士,费力不小,花钱不少。结果是受了骗,汉武后来居上,勉强活过古稀,秦皇则未及知命,就都见了上帝。方士是骗人。还有自骗的,是道士的炼丹,据说九转之后,吃了就可以长生不老。可是葛洪之流终归还是死了,未能住今日的白云观。国产的不灵,还可以试试进口的。据说高科技的一支正在研究不能长生的原因,一旦明白了,依照因果规律,去其因自然就可以灭其果。与方士和道士相比,这是由幻想前进为科学,也许真就有希望吧?但这总是将来的事,远水不解近渴,就今日说今日,我们仍只能承认,想打退不得不死的天命,我们还办不到。也就不得不还面对死的问题。

依“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之理,或只是依常识,死既不可免,我们所能求的只是,一,尽量晚些夹,二,伴死而来的苦尽量减少。先说前一个要求,还间或有例外,即早死与晚死之间,如果允许选择,宜于选取前者。想到的有四种情况。一种,典型的例是患不治且极端痛苦之症,至少就本人的意愿说,晚离开这个世界就不如早离开。另一种,如果我们接受传统的评价意见,王莽就不如早死些年,原因是如白居易作诗所咏叹,“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历史上不少大人物,如梁武帝、唐明皇之流,早死就少做不少荒唐事,也就以早见上帝为佳,还有一种,举近事为例,梅兰芳和老舍都是文化界的大名人,可是生命结束的情况有天渊之别,梅寿终正寝,老舍跳太平湖。梅何以得天独厚?也不过早死几年罢了。这样,以算盘决定行止,老舍就不如早死几年。还可以再说一种情况,是由老百姓的眼睛看,嗜杀人整人的暴君,高寿就不如早死,因为早死一天,小民就可以早一天解倒悬之苦。何以这样说?有典籍的所记为证,是“时日属丧?予及汝皆亡”。但例外终归是例外,不能破坏通则;通则由常人常态来,总是认为,只要能活,还是以不死为好。

但是,以上例外的第一种情况使我们想到一个与法律和道德有关的大间题,是:如果一个人因某种原因确信自己生不如死,他应否享有选择死的自由?以及别人从旁帮助他实现死的愿望,'奇+书+网'法律和道德应否允许?这个问题很复杂,几乎复杂到难于讲清楚。清楚由讲理来,可惜在生死事大方面,常常像是不能讲理。不信就试试。人,称为人就有了生命,并从而有了活的权利;死也是与生命有不解之缘的,为什么人就没有这样的权利了有人也许会说,并没有人这样说,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那就看事实。为什么事,某甲自杀,某乙看到.某乙有救或不救的两种自由,他可以任意行使一种自由,法律都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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