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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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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一百馀引。盐行山东,直隶徐、邳、宿三州,河南开封府,后开封改食河东盐。所
输边,辽东及山西神池诸堡。岁入太仓馀盐银五万两。
    福建所辖盐场七,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十万四千五百馀引。弘治时,
增七百馀引。万历时,减千引。其引曰依山,曰附海。依山纳折色。附海行本色,神宗
时亦改折色。盐行境内。岁入太仓银二万二千馀两。
    河东所辖解盐,初设东场分司於安邑,成祖时,增设西场於解州,寻复并於东。正
统六年复置西场分司。弘治二年增置中场分司。洪武时,岁办小引盐三十万四千引。弘
治时,增入万引。万历中,又增二十万引。盐行陕西之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四府,
河南之归德、怀庆、河南、汝宁、南阳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阳、潞安二府,泽、沁、
辽三州。地有两见者,盐得兼行。隆庆中,延安改食灵州池盐。崇祯中,凤翔、汉中二
府亦改食灵州盐。岁入太仓银四千馀两,给宣府镇及大同代府禄粮,抵补山西民粮银,
共十九万两有奇。
    陕西灵州有大小盐池,又有漳县盐井、西和盐井。洪武时,岁办盐,西和十三万一
千五百斤有奇,漳县五十一万五千六百斤有奇,灵州二百八十六万七千四百斤有奇。弘
治时同。万历时,三处共办千二百五十三万七千六百馀斤。盐行陕西之巩昌、临洮二府
及河州。岁解宁夏、延绥、固原饷银三万六千馀两。
    广东所辖盐场十四,海北所辖盐场十五,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广东
四万六千八百馀引,海北二万七千馀引。弘治时,广东如旧,海北万九千四百馀引。万
历时,广东小引生盐三万二百馀引,小引熟盐三万四千六百馀引;海北小引正耗盐一万
二千四百馀引。盐有生有熟,熟贵生贱。广东盐行广州、肇庆、惠州、韶州、南雄、潮
州六府。海北盐行广东之雷州、高州、廉州、琼州四府,湖广之桂阳、郴二州,广西之
桂林、柳州、梧州、浔州、庆远、南宁、平乐、太平、思明、镇安十府,田、龙、泗城、
奉议、利五州。岁入太仓盐课银万一千馀两。
    四川盐井辖盐课司十七。洪武时,岁办盐一千一十二万七千馀斤。弘治时,办二千
一十七万六千馀斤。万历中,九百八十六万一千馀斤。盐行四川之成都、叙州、顺庆、
保宁、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广安、雅、广元五州县。岁解陕西镇盐课银七万一千余
两。
    云南黑盐井辖盐课司三,白盐井、安宁盐井各辖盐课司一,五井辖盐课司七。洪武
时,岁办大引盐万七千八百馀引。弘治时,各井多寡不一。万历时与洪武同。盐行境内。
岁入太仓盐课银三万五千余两。
    成祖时,尝设交阯提举司,其后交阯失,乃罢。辽东盐场不设官,军馀煎办,召商
易粟以给军。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盐所产不同:解州之盐风水所结,宁夏之盐刮地得之,淮、浙之盐熬波,川、滇之
盐汲井,闽、粤之盐积卤,淮南之盐煎,淮北之盐晒,山东之盐有煎有晒,此其大较也。
    有明盐法,莫善於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
路远费烦。请令商人於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
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
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
    四年定中盐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
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
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道远地险,则减而轻之。编置勘合及
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
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
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於京卫开中。惟云南金齿卫、楚雄
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
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於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
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钞法不通,议所以敛之之道。户部尚书夏原吉请令有钞之家中盐,遂定
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引三百贯,河东、山东半之,福建、广东百贯。宣德元年停中钞
例。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军、匠粮饷不支,条上预备策,言:“中盐旧则太重,商
贾少至,请更定之。”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召商纳米北京。户部尚书
郭敦言:“中盐则例已减,而商来者少,请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纳米京仓者,四分支
与辽东、永平、山海、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他处中纳悉停之。”又言:
“洪武中,中盐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虚冒,请按引给钞十锭。”帝皆从之,而命倍
给其钞。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独石、永平道险远,趋中者少,许寓居官员及军馀
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正统三年,宁夏总兵官史昭以边军缺马,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乃奏请纳
马中盐。上马一匹与盐百引,次马八十引。既而定边诸卫递增二十引。其后河州中纳者,
上马二十五引,中减五引;松潘中纳者,上马三十五引,中减五引。久之,复如初制。
中马之始,验马乃掣盐,既而纳银於官以市马,银入布政司,宗禄、屯粮、修边、振济
展转支销,银尽而马不至,而边储亦自此告匮矣。於是召商中淮、浙、长庐盐以纳之,
令甘肃中盐者,淮盐十七,浙盐十三。淮盐惟纳米麦,浙盐兼收豌豆、青稞。因淮盐直
贵,商多趋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
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置仓於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馀米以待给,兼支
钱钞,以米价为准。寻定钞数,淮、浙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
四川引二贯。灶户杂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计日煎盐以赎。后设总催,多朘削灶户。至正
统时,灶户贫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负课六十馀万。民诉於朝,命直隶巡抚周忱兼理盐
课。忱条上铸铁釜、恤卤丁、选总催、严私贩四事,且请於每年正课外,带徵逋课。帝
从其请。命分逋课为六,以六载毕徵。
    当是时,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乃议仿洪武中例,而加钞锭以
偿之,愿守支者听。又以商人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议他盐司如旧制,
而淮、浙、长芦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贮於官,曰存积,遇边警,
始召商中纳。常股、存积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
争趋存积,而常股壅矣。景帝时,边圉多故,存积增至六分。中纳边粮,兼纳谷草、秋
青草,秋青草三当谷草二。
    广东之盐,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关吏,越市广西。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法,禁
之则病商,请令入米饷边,乃许出境,公私交利焉。成化初,岁洊灾,京储不足,召商
於淮、徐、德州水次仓中盐。
    旧例中盐,户部出榜召商,无径奏者。富人吕铭等托势要奏中两淮存积盐,中旨允
之。户部尚书马昂不能执正,盐法之坏自此始。势豪多搀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军
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乃为重法,私贩、窝隐俱论死,家属徙边卫,夹带越境者
充军。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颇减存积之数,常股七分,而存积三分。然商人乐有见盐,
报中存积者争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盐犹不能给,乃配支长庐、山东以给之。一人
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边商辄贸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内商之盐
不能速获,边商之引又不贱售,报中寝怠,存积之滞遂与常股等。宪宗末年,阉宦窃势,
奏讨淮、浙盐无算,两淮积欠至五百馀万引,商引壅滞。
    至孝宗时,而买补馀盐之议兴矣。馀盐者,灶户正课外所馀之盐也。
    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馀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
米一石。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成化后,令商收买,而劝借米麦以振贫灶。至
是清理两淮盐法,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补官引,而免其劝借,且停各边开中,俟逋
课完日,官为卖盐,三分价直,二充边储,而留其一以补商人未交盐价。由是以馀盐补
充正课,而盐法一小变。
    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
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
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
一时太仓银累至百馀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菠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武宗之初,以盐法日坏,令大臣王琼、张宪等分道清理,而庆云侯周寿、寿宁侯张
鹤各令家人奏买长芦、两淮盐引。户部尚书韩文执不可,中旨许之。织造太监崔杲又奏
乞长芦盐一万二千引,户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学士刘健等力争,李东阳语尤切。
帝不悦。健等复疏争,乃从部议。权要开中既多,又许买馀盐,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
正德二年始申截旧引角之令,立限追缴,而每引增纳纸价及振济米麦。引价重而课壅如
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韩雍於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立抽盐厂,官盐一引,抽银五
分,许带馀盐四引,引抽银一钱。都御史秦纮许增带馀盐六引,抽银六钱。及是增至九
钱,而不复抽官引。引目积滞,私盐通行,乃用户部郎中丁致祥请,复纮旧法。而他处
商人夹带馀盐,掣割纳价,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长芦引盐,常股四分,以给各边主兵及工役振济之需;存积六分,非国家
大事,边境有警,未尝妄开。开必边臣奏讨,经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请及专请淮盐者。
弘治间,存积盐甚多。正德时,权幸遂奏开残盐,改存积、常股皆为正课,且皆折银。
边臣缓急无备,而势要占中卖窝,价增数倍。商人引纳银八钱,无所获利,多不愿中,
课日耗绌。奸黠者夹带影射,弊端百出。盐臣承中珰风旨,复列零盐、所盐诸目以假之。
世宗登极诏,首命裁革。未几,商人逯俊等夤缘近幸,以增价为名,奏买残馀等盐。户
部尚书秦金执不允,帝特令中两淮额盐三十万引於宣府。金言:“奸人占中淮盐,卖窝
罔利,使山东、长芦等盐别无搭配,积之无用。亏国用,误边储,莫此为甚。”御史高
世魁亦争之。诏减淮引十万,分两浙、长芦盐给之。金复言:“宣、大俱重镇,不宜令
奸商自择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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