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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工人生:"深喉"回忆录-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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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不同的行为规则。而且在我看来,与一般的刑事案件调查相比,在搜集涉外机构的有关情报时,无需得到通常必备的搜查证。尤其是当我们面对WUO这样一个组织时,由于申请搜查证必须向地方法官提供过于敏感的相关依据和信息,情况更是如此。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的WUO是一个邪恶的恐怖主义组织,并且与危险的敌对国家有着密切联系。我们必须不受任何限制的与该组织的积极分子展开斗争。

  为了开展“黑包工作”,我们制定了一套审批程序。当地区分局提出这一要求时,他们的申请将直接送交米勒,而他随后会与我就此进行磋商。如果我们两人都认为采取这一行动不仅可行,而且能够极大地促进美国的国家利益时,米勒就会指示地方分局采取行动,然后将在一份备忘录中记录下来,并交给我予以确认。有时候,我会在事后才得知此事。但是无论怎样,探员只针对WUO采取了很少的几次“黑包”行动,这些在联邦调查局档案中均有据可查。

  由于格雷授予我行动之全权,加之他大多数时间都不在华盛顿,因此在事先没有与它磋商的情况下,我批准了五次“黑包行动”。无论是在当时,还是现在,我始终认为我的决策是明智的。我们对恐怖分子的行动实施了第一流的掌控,从而使我们的国家得以暂时免遭WUO的伤害。

  1977年初,卡特政府委任的司法部长走马上任。对于一些重要的情报,例如共产党员的名单或黑手党的有关数据等,尽管对外均声称是由“匿名人士”提供的,但是历任总统、司法部长和任何一位足够聪明的政府官员都知道这些情报真正源自何处。尽管如此,贝尔部长对于我允许采取“黑包行动”的做法依然持有错误的看法。他所任命的检察官声称WUO只不过是由一群“政治积极分子”发起的运动,而作为美国公民,该组织的成员理应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尽管他们的目标是要实施恐怖行动和颠覆美国政府。司法部的律师开始与负责调查WUO的探员进行约谈,显然,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为对我提出指控奠定基础。




“有罪”(1)




  在我退休后的几个月里,我发现调查的焦点开始逐渐转向我。首先,我被视为泄露了联邦调查局机密的嫌疑人。1974年4月,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出版了他们合著的《总统班底》,指明曾有一位政府高级官员向他们提供了有关信息,在书中,他们将此人称为“深喉”。四个月后,《华盛顿人》杂志撰文认为,我最有可能就是那个所谓的“深喉”。几乎与此同时,我以前联邦调查局的同事开始反复盘问我,想确认我是否曾向《纽约时报》的记者克鲁森泄露过联邦调查局的文件。

  1975年,作为水门事件的余波,公众对政府滥用职权的批评也扰乱了我的正常生活。在参议院,丘奇委员会开始对情报部门的越权行为展开调查,该委员会的助理与我约谈了五次——但是结果却徒劳无功,而且令人愤懑,因为对于我所说的话,他们对绝大部分内容都置之不理,而对一少部分内容片面加以曲解。

  我尽我所能地向他们强调,我们国家对国内恐怖主义威胁的沾沾自喜和自我满足,最终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我同意某些批评者所提出的观点,即沙利文手下的那些反间谍探员有的时候的确干得太出格了。这些探员曾经潜入一些激进组织搜集情报,并且损害了这些组织的许多成员的名誉。但我争辩说,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纠正这些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不是中止那些旨在保护我们免遭恐怖主义袭击的行动计划。但是无论我说什么,都没能阻止该委员会向国会提出必将严重削弱国内情报搜集计划的建议——而最终结果也的确如此。

  随着在竞选中承诺将减少政府袭扰行为的卡特入主白宫,新上任的司法部领导班子立刻显示出其对联邦调查局的驾驭和操控。新一届政府采取了连环指控的战略来对我们进行追查。首先,检察官将他们的目光投向低级探员,通过威胁要将他们处以重刑,迫使他们出庭作证,对联邦调查局的中层领导提出指控。通过这种阶梯式的逐级追查,司法部便可以对联邦调查局内授权对WUO采取压制措施的高层领导(他们称之为“头羊”)进行指控。

  也许我此时最好的办法的就是作为一个局外人作壁上观。联邦调查局的中层领导也拒绝与检察官合作。有效期五年的对阴谋罪(暗中潜入行为)加以限制的法律即将到期,到那时,任何一位高层领导都不会再遭到起诉。一旦该法律失效,联邦调查局的领导便可以站出来证明说,他们的下属所作所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可以免于处罚。最终,我们有机会使得任何一位探员都能够免遭不公平的指控和处罚。

  但是也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即某些探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他们还将面对频繁的骚扰。(司法部)民权司的检察官们便曾对某些探员进行威胁,打电话给他们的妻子,或是在深更半夜打电话将这些探员吵醒。在此次行动的初期阶段,共有约一百二十五名现任和前任联邦调查局探员遭到了无情的追查。其中某些探员被免予起诉,而另一些探员则连续数月得不到处理结果。这导致所有的探员都被迫聘请了律师。

  我知道很多探员其实是在代我受过:因为我是检察官们所要追查的主要目标之一。我决定站出来面对这一切。当我出乎很多人意料地出现在大陪审团审判室的时候,布莱恩·格廷斯,一位联邦调查局探员的代理律师,走上前来问道:“你来这里干什么?”

  “我今天要出庭作证,布莱恩,”我说,“是我们授权探员采取无证搜查行动的,一切有备忘录为证,我要把这一切告诉大陪审团。”

  格廷斯敦促我暂时不要这么做,因为有关限制法令的时效还有一年多一点就要到期。他向我保证,那些遭到指控的探员并不认为我应该在这个时候出庭作证。

  我向他致谢,但是我想把这一切都如实说出来。

  我向陪审团证明,共有十三份备忘录授权采取“黑包行动”——其中七份是针对WUO的,另外六份则是针对巴勒斯坦恐怖嫌犯。我告诉他们,每一份备忘录都是由我签发的,并且告知了他们每一份备忘录被归档的位置。由于在陪审团面前所提供的证词不会被公之于众,因此我随后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并在星期天放映的“面对国民”电视节目中播出,以便向全国尽可能多的观众强调指出,是我授权采取了那些反情报行动。“你们将拥有,或者失去一个努力在暴力事件发生之前便将其予以制止的联邦调查局,”我说,“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我的决定是正确的,而且在未来我还会这么做。”




“有罪”(2)




  我知道我已经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台,并将使我的妻子和家庭经受漫长的痛苦折磨。但是为了维护我的荣誉,我必须这么做。我必须帮助那些普通探员摆脱困扰,防止联邦调查局遭到进一步伤害,避免全局的士气被彻底摧毁。

  《纽约时报》对我的声明做出了如下评价:“私闯民宅是司法部目前犯罪调查的主要焦点,而这是第一位联邦调查局高层官员站出来声称对授权采取上述行为负责。”该报文章还指出,我之所以会如此行事,是因为帕特里克·格雷曾向我保证,为了在“敏感的情报调查过程中”搜集信息,他赞成采用“暗中潜入”的方法。该文还准确地引述了我所说的话,即在一次由所有分局主管参加的会议上,格雷曾说过,他“同意采取上述行动”,但是也告诫在座人员必须“绝对确保事先得到联邦调查局的批准”。

  对于暗中潜入WUO一事,公开表示曾经卷入此事的前联邦调查局官员并不是只有我一个。爱德华·米勒基于和我类似的原因,也对外界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结果我们收到了如潮水般涌来的信件和电报,对我们表示赞许和支持。司法部对此极为愤怒,同时也非常惊恐。我们已经主动坦白,司法部的检察官们再也不能骚扰那些年轻的联邦调查局探员了。一位报纸记者告诉我,某司法部官员曾对他说道:“我们要把费尔特这个狗杂种抓起来。”对于司法部民权司的检察官们来说,整个事件变成了一场针对我个人的报复行动。

  在司法部调转炮口对准我之前,他们还发现了另一个更为脆弱的目标。1977年4月,正在仔细查证联邦调查局所实施的非法行为的纽约市大陪审团,对一名前联邦调查局主管探员约翰·卡尼提出指控,因为卡尼曾负责在纽约地区对WUO逃亡人员的追查行动。卡尼一向因其个人的勇气和坚定的信仰而著称,他开诚布公地向陪审团提供了诚实的证词,拒绝歪曲真相,并抵制任何人对联邦调查局职员加以嘲弄或是诋毁联邦调查局的声誉。民权司原本以为他是一个很容易就能搞定的对象,没想到成了一只烫手的山芋。

  现任和前任的联邦调查局探员团结在一起,为卡尼提供支持。1977年4月14日,当卡尼出庭接受审讯时,三百多名支持者聚集到了位于纽约市福利广场的法庭外的台阶上。“前联邦调查局探员协会”成立了一个特殊探员基金,由众多探员、前探员和支持者捐献的资金超过了一百五十万美元。这些慷慨的捐助使得卡尼得到了强有力的庭审辩护,同时对于那些遭到司法部纠缠和指控的许多联邦调查局探员和前探员,这笔捐款也帮助他们支付了所有合理的费用。1978年初,司法部长贝尔被迫承认,对卡尼的指控是错误的,同时他也承认,在他所收到的邮件中,认为卡尼有罪的人的比例只有三百分之一。

  然而,由于贝尔受到了司法部民权司以及卡特政府中自由派人士所施加的压力,因此我通过个人的内幕消息渠道得知,这个案子还远未结束。事实证明的确如此,对卡尼一案的审理举步维艰,进展极为缓慢,竟拖了整整一年。1978年4月10日,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贝尔宣布将终结对卡尼的起诉。但是也是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他同时宣布将对格雷、米勒和我提出指控,理由是因为在这一案件中“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应对(联邦调查局内部)具有最高权威和责任的官员提出刑事指控。”

  我们被指控阴谋侵犯“气象员”家属和亲友的宪法权利,即“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权利受到保护,不受侵犯,不得无理搜查或缉拿”。司法部共罗列出三十二项“公开行为”作为我们的罪证,其中包括格雷与米勒的对话、格雷对联邦调查局官员发表的讲话、格雷批准一项针对WUO的在职探员训练计划、举办讲座教授探员如何对WUO实施暗中潜入行动、米勒和我谈话的备忘录、联邦调查局探员实施的暗中潜入行动以及米勒就此向我提交的报告等等。我们被控触犯了一项于六十多年前制定的法律,在此之前,该法的适用对象基本只有两种类型,一是南方各州的“三K党”党徒,二是在投票站殴打和阻挠公民投票的某些地方当局——而这些行动都与国家安全毫无关系。




“有罪”(3)




  格雷、米勒和我于197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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