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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1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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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因为有文化的米卡罗斯可能在明天毁灭。但以A表 
述C却是虚假的,因而情况与以前一样,因为“有文化的米 
卡罗斯在明天毁灭”并不是普遍真实的。除非如同我们所表 
明的那样,确定三段论不存在。 
这种错误的产生是由于忽视了一个细微的区分,即“这 
属于那个”与“这属于那个的全体”这两个论断是有差异的, 
而我们在推论时却忽略了这种差异。 
【34】人们常常由于未能在前提中适当地设置词项而 
犯错误。例如,设定A表示“健康”,B表示“疾病”,C表 
示“人”。说A不可能属于任何B(因为健康不属于任何疾 
病)及B属于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生病),这都是 
真实的。由此似乎可以推出,健康不可能属于任何人。这种 
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在前提中设置适当的词项。如果我 
们分别用状况来取代与它们相应的对象,那么三段论就 
不能成立。例如,用“健康的”代替“健康”,用“有病的”代替 
“疾病”。这样,说“健康的”不能在任何时候属于有病的人, 
就是不真实的;如果不确定这一点,三段论就不能产生,除 
非是或然类型的。但这样一个结论是不可能的,因为健康可 
能不属于任何人。 
这种错误在中间格中也会以同样形式产生,健康不可能 
属于任何疾病,但可能属于所有人;因而疾病净属于任何 
人。在第三格中,这种错误也有可能产生,因为健康与疾 
病、知识与无知以及一般的相反者都可以属于同一主体,但 
它们互相属于则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与我们上面所说的不一 
致叭我们在那里指出,当多个东西可属于同一主体时,它 
们也能互相属于。 
很显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错误产生的原因是词项设 
置得不适当,当我们用状况去取代与之相应的对象时,错误 
就消除了。所以,很清楚,在这样的前提中,我们必须用一 
个特定的状况去取代具有那状况的对象,把它确立为我们的 
词项。 
【35】我们不应当总是通过寻找名称来设置词项。我 
们经常碰到许多没有被认可之名的表述。因此,把它们还原 
为三段论是困难的。有时候我们正是因为这种寻求而出了错 
误,例如,设定在没有中词的命题中可以存在三段论。让 
A表示“两直角”,让B 表示“三角形”,让C表示“等腰三角 
形”,则A由于日而属于C,而A属于B不是因为别的词 
项。三角形自身就具有两直角。所以命题AB没有中词,虽 
然它是可以证明的。很显然,中词并不总是被设定为是具 
体事物。有时它也被设定为是公式,譬如上述例子中的情 
形。 
【36】我们千万不要断定,大词属于中词,中词属于 
小词,因为它们总是互相表述,或者大词表述中词,就像中 
词可表述小词一样(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我们说一个 
事物“是”或者说它“存在”是真的,有很多意义,我们也必须 
设定“属于”这个词有多层含义。例如,有一门关于相反 
者的科学。设A表示“作为一门科学”,B表示“互相反对的 
事物”,那么,A属于B并不是在“相反者作为一门科学而 
存在着”这个意义上而言的,而是在“说存在着一门关于相反 
者的科学这一论断是真实的”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有时,大词述说中词,但中词却不述说小词。例如,如 
果智慧是知识,智慧是关于善的,那就可以推出,知识是关 
于善的。善并不是知识,尽管智慧是知识。有时中词述说小 
词,但大词却不述说中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门关于各种 
质或相反者的科学,善既是一种相反者也是一种质,那么结 
论是,存在着一门关于善的科学。但善不是科学,质与相反 
也不是科学,尽管善是一种质或一种相反者。有时大词不述 
说中词,中词也不述说小词,而大词有时述说小词,有时则 
不。例如,如果存在着一个科学对象的种,并且存在着一门 
关于善的科学,则结论是:存在着一个善的种。但没有什么 
事物表述其他事物。如果科学的对象是一个种,而科学的对 
象是善,则结论是:善即是种。这样,大词表述小词,但在 
前提中它们不能互相述说。 
否定谓项也必须作同样的理解。“X不属于Y”并不总是 
意味着“X是非Y”,它有时是指“Y的X”或“为了Y的X” 
不存在。例如,没有运动的运动,或没有生成的生成。但却 
有快乐的产生,因而快乐不是产生。再者,有笑的标志,但 
没有标志的标志,因此笑不是标志。在所有其他通过陈述一 
个与命题中的词项处于某种联系的种而反驳命题的事例中, 
情况亦相同。再者,有这样一个论证:机会不是最好的时 
候。因为机会属于神,而最好的时候却不是。没有什么事物 
能给神以方便。我们必须把“机会”、“最好的时候”及“神”确 
定为词项。但前提必须根据名词的格来理解。我们认为它无 
条件地属于一切情形。但词项必须以原格的形式而确立(例 
如,“人”或“善”或“相反者”,而不是“人的”、“善的”或“相反 
者的”),前提必须根据每个词项的格来理解。要么是与格, 
例如“相等于它”;要么是生格,例如“双倍于它”;要么是因 
格;例如“打或看到它的事物”;要么是原格,例如“人是动 
物”,或者是名词在前提中出现的其他方式。 
【37】  有多少个范畴,我们就必须对“X属于Y”以 
及“X真实地表述Y”这类论述作多少种意义的理解。范畴 
要么是有条件的,要么是无条件的。进一步,它们要么是简 
单的,要么是复合的。否定属性亦同样。我们必须更仔细地 
考虑和分析它们。 
【38】  在前提中重复出现的词项应当与大词相连,而 
不是与中词相连。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得到一 
个三段论,证明存在着关于公正的知识,它是好的,则“好 
的”(或作为好的)应当与大词相连。让A表示“好的知 
识”,B表示“好”,C表示“公正”,那么A表述B是真实 
的,因为对于“好”,存在着好的知识。B表述C也是真实 
的,因为公正与好相等同。因而用这种方式就可对论证作出 
分析。但是,设定“它是好的”这一表述被加到B上,那就 
没有分析,因为A表述B是真实的,但B表述C则是不真 
实的。因为“好的好”表述公正是虚假的、不理智的。如果设 
定要证明健康是知识的好的对象,或者独角兽是知识的不存 
在的对象,或者人作为可毁灭物是可感知的,那么情况也同 
样。在一切给谓项增加规定的例子中,重复现象必须与大词 
有时;一个事物是无条件地用三段论证明的;有时,对 
它的证明与一个特殊的事物或方式或条件相关。在这两种情 
况下,词项的排列是不一样的。我是指这样的情况,例如, 
好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或者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条件。 
如果它无条件地被证明是知识的对象,则我们设定中词是 
“是”;如果它被证明是好的知识的对象,那么中词是“是某 
物”。让A表示“关于某物的知识”,让B表示“某物”,让C 
表示“好”,则A表述B是真实的。根据假设,关于某物的 
知识是某物。但B表述C也是真实的,因为C代表某物。 
这样,A表述C也是真实的。所以,关于好的知识是好 
的。根据设定,“是某物”表示事物的特殊存在形式。但如若 
我们设定“是”作为中词,在一个命题中让无条件的“是”取代 
“某物”与端词相联系,那就没有三段论可证明。关于好的知 
识是好的,而它只是“它是”。例如,让A表示“是知识”, 
让B表示“是”,让C表示“好”。因此,很显然,在一切特 
殊三段论中,必须以这种方式设定词项。 
【39】我们也必须用相等物去取代相等物,用词取代 
词,用原理取代原理,并且也让词与原理互相替换。但我们 
总是愿意用词去取代原理,”因为词项的设置要容易些。例 
如,如果我们说“可设想的并不是可想象的一个种”或者说 
“可想象的不与可设想的一部分相等同”,都没有什么不同 
(因为意义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必定愿意用“可设想的”与 
“可想象的”作中词,而不愿意用刚才引用过的表述。 
【40】因为命题…快乐是善”与“快乐是这种善”是不相 
等的,所以我们不能在两者中设定同样的词项。如果三段论 
是要证明后者,我们就必须设定“这种善”;如果三段论是要 
证明前者,我们就必须设定“善”。在其他情况下亦相同。 
【41】“A属于B所属于的事物的全体”与“A属于B 
属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体”,这两个命题无论在事实上还是 
在语言上都是不相同的。没有什么阻止B属于C,却不属 
于一切C。例如,让B表示“美”,让C表示“白色的”。如 
果美属于某些白的事物,那么说美属于白色的是真实的,但 
说属于一切白色的可能就不真实了。因而,如果A属于 
B,但不属于B所表述的每个事物,那么,无论B属于所有 
C,还是仅仅属于C,A不仅不必要属于所有C,而且也根 
本不必要属于C。但如果A属于B所真实述说的事物的全 
体,那就可以推出,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的全 
体。但是,如果A述说B述说于其全体的事物,那就没有 
什么阻止B属于C,但A不属于所有C,或者根本就不属 
于C。在这三个词项中,很清楚,“A述说B所述说的事物 
的全体”意即“A述说一切B所述说的事物”。如果B述说第 
三个词项,则A亦然;如果B不述说第三个词项的全体, 
则A也不必然述说它的全体。 
我们一定不要以为从这些词项的设置中会得出荒唐的结 
论。我们并不把某个特殊例子当作论证的基础;几何学家往 
往说有这样一条一尺长的线,直线或无宽度的线,虽然它们 
并不存在。但他并不使用这些例子作为他的推论的基础。我 
们的做法与他一样。一般来说,除非两件事物之间的联系如 
同整体与部分和部分与整体的联系一样,否则想要证明某物 
的人不可能根据它们证明什么;因而也不会产生三段论。相 
反,我们(我是指学生)使用所设定的词项就像一个人使用 
感官知觉一样,我们不会这样对待它们,即是说仿佛没有它 
们,证明就不能产生,就像三段论没有前提便不可能产生一 
样。 
【42】我们不要忽视,在同一三段论中,并不是所有 
的结论都是通过一个格而产生的,而是有些通过这个格而产 
生,有些通过那个格而产生。很显然,我们必须据此作出分 
析。因为在每个格中并不证明每个命题,而只是证明某些固 
定类型的命题,因此,从结论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研究是 
在用什么格进行。 
【43】与定义相关的推论,只要它们直接证明定义的 
某一部分,那么论证所直接指向的部分(不是整个原理)应 
当被设定为一个词项(这样,由于词项过长引起混乱的可能 
性就会减少)。例如,如果要证明水是可喝的液体,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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