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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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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向〉与立体〈三向〉就是二次与三次数的抄本;一般地说数的本体,除其所固有的
量性外,还各有素质;每一本体是指那事物之一成不变者,例如六是二的倍数、三的倍
数等,这不是六的本体,六之一成为六,而不复变为非六者,才是六的本体。
    (三)能动变本体之一切秉赋有所变化(例如冷与热,黑与白,重与轻和其它类此
的)而物体也跟着演变者,这些秉赋亦称素质。(四)各种品德之称为“素质”者,通
常就指善与恶。
    这样,“质”实际有两类含义,其中之一应为本义。
    “质”的第一义就是本体的差异,列数的素质就具有这类基本差异,这些差异有关
事物的怎是,但这些限于不在动变中,或不作动变论的事物。第二义是事物在动变中所
起的质变与动变差异。品德的善恶属于这类;质变为这些动变表明了差异,有些活动良
好,有些活动卑劣;在一方向的活动可以成德达善的,在另一相对的方向活动,就堕德
济恶了。以善恶为素质的,尤于生物为然,于生物中,尤以有意旨的生物为然。

章十五
    事物之“关系”〈相关〉,(一)如倍与半,三倍与三分之一,一般说来,就是那
些相互以倍数或分数为函受的事物以及那些相互为超过或被超过的事物;(二)如那些
能热的与能受热的事物,那些能剪切的与能被剪切的事物,一般说来,就是主动者与被
动者;(三)如计量与可计量的事物,认识与可认识的事物,感觉与可感觉的事物。
    (一)第一类的关系辞有因“数与数”及“数与一”的有定或未定的关系而言者,
如“倍与一”是已定的数关系,至于说“若干倍大”,虽则也是一个数关系而它与一的
关系则未完。说这是某物的一半大,这是一个已定的数关系;说这是某物的n+1n倍
则对另一物是未定的数关系,犹如若干倍大与一的数关系未定一样。那些超过与那些被
超过的,在数关系上是未定的;因为数总是可计算的,数不能用来说明不可计算的事物,
可是那些超过与被超过的关系只是多了些,或少了些;这多些或少些是未定数;因为从
那另一事物的相等数起,凡以上或以下所有不等数都可以说是超过与被超过。所有这些
关系,用数来说明,又用数来决定。这些在另一路径上想就是“相等”、“相似”以及
“相同”。因为所有的数都以一为比照,凡本体是一的即相同;凡素质是一的即相似;
在量上是一的即相等。一者数之始,数之准,所有这些关系虽路径不同,而必有数存于
其间。
    (二)凡活动的事物相应有一主动或被动的潜能与这些潜能的实现;例如能热与能
被热的相关,因为这个“能”使那个热;而这个热与那个被热的相关,以及这个剪切与
那个被剪切的相关,是因为它们正在实现着这些事情。但数关系的实现只见于某一特殊
意义,这已在别处讲起;在动变的意义上,数并无实现。能的关系,有些是相应于某一
段时间的,例如曾经制造的与已被制造的事物,以及将要制造与将被制造的事物之间是
有所相关的。一父亲被称为是这一小孩的父亲,就是曾经主动与受动的关系〈即过去的
关系〉。又,有些相关辞的涵义指能的褫夺,即“无能”一类的名辟,例如“不能见”。
    所以包涵“数”与“能”的关系辞,都是因为它们的本体包涵着别事物的关系,并
不是别事物联系上它们的怎是。可是(三)涉及可计量或可认识或可思想的事物之被称
为“相关”,则是因为别事物联系到它的怎是。我们说那些可想到的就指有一个思想想
到那事物,但这思想与那个因彼而成其为所思想的原物则不必相关;要是那样,我们就
得一事物作两回说了。思想是想到某些事物;相似地,视觉是视见某些事物,这并不指
那个“因彼而成其为所视见的”(虽则这样说也是真确的);实际上,这只是与颜色或
类此的〈引起视觉的〉关系。若照另一方式来讲,同一事物就得作两回说了,——
    “视觉是视见那个被视见的”〈颜色〉。
    事物之因它们的本性而被称为“相关”的,有时就如上述这些含义,有时是因为包
括它们的科属是一个关系辞,所以它们也成为相关;例如学术是关系辞,因此学术中的
一门,医学也成为一个关系名辞。还有些事物因为它们所具有的品质而被称为“相关”,
例如相等性是相关的,因为“等”是两事物间的关系,相似性也如此,因为“似”是两
事物的关系。
    另有些事物因属性而“相关”,例如一人与某物相关,只因他碰巧是某物的一倍,
而倍是一个关系辞;又或白之成为一关系辞,只因碰巧那一物既是某物的倍而又是白的。

章十六
    凡被称为“完全”的(一)是在这以外,再找不到它的部分,一个零件也找不到;
例如每一个事物的“全期”就是说在这时期以外,你再也找不到旁的时间属于此期。
(二)是这事物的优越没有可被超过的;例如说我们有一个“完全的”医师,或一个
“完全的”笛师,他们精湛于各自的本行,是无以复加的了。转到坏的一方面,我们说
一个“完全的”流氓或一个完全的窃贼;有时我们竟也说他们“好”,如“好一个窃贼”,
“好一个流氓”。优越是完全;每一事物,每一实质,所擅的形式苟已无复任何自然的
缺陷,它们就是“完全的”了。
    (三)是事物之已臻至善者,被称为完全,善终即是完全。如将以终为极的意义转
到坏的方面说,一事物已被“完全”搞坏了,“完全”毁灭了,就意味着已毁到一点子
也不剩。因此辞藻上就以死为终;死与终均为事物的结束。最后目的也是一个终点。—
—这样,事物在它们的本性上被称为“完全”就是这些含义;有些是因为它们已属全善
而无复缺陷,无复遗漏,亦莫能超越;另一些是因为它们优于品级,一切齐备,不待外
求;再有些是依于上述两项的“完全”,或持有其义,或分沾其旨,或附丽其事,或联
类相及,也因而被称为“完全”。

章十七
    限〈定限〉的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末点,在这一点以外,再不能找到这事物的
任何部分,在这一点以内,能找到这事物的每一部分;(二)是占有空间量度各物的外
形;
    (三)是每一事物之终极(极是事物活动之所指向,不是活动之所出发;但有时也
可包括两者,〈以始点为初限,终点为末限〉);(四)是每一事物的本体与其怎是;
因为这是认识之定限,既是认识之定限,亦即事物之定限。所以,明显地,“限”有
“始”的各义而更有其它含义;“始”是“限”的一端,而每个“限”并不都是“始”。

章十八
    “由彼”〈由何〉有几种命意;(一)是每一事物的通式或本体,例如说“人之善
也由彼”,这“彼”就是“善”性,(二)是由以找到物性所在的近层,例如颜色由表
面上找到。
    这样“由彼”的基本含意是事物的通式,次级含义是物质与其切身底层。一般说来
“由彼”与“原因”有一样多的含义。
    我们常不经意地说(三)“他何所为而来”,或说他“由何”目的而来?以及(四)
他“由何”而相涉,或“由何”而误涉?
    或其相涉或误涉的“原因”何在?又(五)“由彼”应用于位置,例如说他“由彼”
而立〈他“为了”那个立场站住〉或他“由彼”而行〈他“缘着”那个走〉,所有这些
短语都指位置与地点。
    因此“由己”也应有相似的几种命意。事物之属于“由己”者如下:(一)每一事
物的怎是,例如今日加里亚之为加里亚者“由己”,昔之加里亚亦然;(二)凡“什么”
之中,都有“由己”者存在,例如,加里亚之为一动物者必“由己”,因为动物就存在
于他自己的定义;加里亚是动物中的一个。
    (三)凡事物之任何质性直接得之于己,或部分受之于己皆称“由己”;例如一个
表面的白色是“由于自性”发白;一个人活着是“由己”而活着,因为生命所直接寄托
的灵魂是人的一个部分。(四)那些事物除了于它自身外,找不到其它缘因的亦称“由
己”;一人有多种缘因,——如动物,如两脚动物——但人总是“由己”而为人。(五)
一切质性之专属于一事物者,或分离于自性之外而可当作是专属的质性也可称“由己”。

章十九
    “安排”的命意是指那些从部分合成的事物,各因其地位、能力、种类而加以安置;
各个部分自有其应处的部位,“第亚色茜”(διαθEσιI)这字的原义就是使事物
各得其所。

章二十
    “有”〈持有过程〉的命意(一)是持有者与其所有物的一种活动,类如一个动作
或动变。因为一个制造与一个被制造之间,应有一个“制造过程”;这样在那个有一衣
服,与他所有的衣服之间应有一个“希克雪斯”(EξιI)〈持有过程〉。实际上,这
一类的“有”显然是不能有的;因为,如果容许这样的“有”,“有”将累进至于无尽。
(二)“有”或“固有”〈习惯或常态〉的含义就是安排,从安排来解释,有的安排得
好,有的安排得不好,有的作内部安排,有的是依外物为参考而安排;例如健康是一个
“常态”,也是如此的一个安排。
    (三)假如只是如此安排的一部分,我们也说是一个“希克雪斯”〈常态〉;因为
部分的好处亦必为整体所“固有”。

章二十一
    秉赋〈感受〉的含义(一)是一些素质,对于这些素质,一事物能被变改,例如白
与黑,甜与苦,重与轻,以及其它类此者。(二)是这些变改的实现——已实现了的上
述诸变改。
    (三)以之专指有害的变改与活动,尤其是惨痛的损伤。
    (四)不幸的遭遇与惨痛的经验,其钜大者被称为“巴淑斯”(πHθHs)。

章二十二
    我们说“阙失”〈褫夺〉,(一)倘一事物原应有的属性,它却没有(生来就没有;
或以后失去);例如一植物说是“阙失”眼睛。(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科属〉
原应有的质性,它却没有;例如一个盲人与一鼹鼠虽同为失明而其义两异;以鼹鼠而论,
动物皆能视而彼独失明,以盲人而论,则他原本有眼能视,以后失明。(三)倘一事物
原应有的质性,在那原应有这质性的时间内,它却没有;例如盲是一个“阙失”,可是
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应在能见的年龄内而不能见才被称为失明。相似地,有盲于介
体的,有盲于机能的,有盲于对象的,有盲于环境的,相应于这些,只在他原应能见的
情况中而不能见时,才谓之“失”明。(四)用强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称为〈阙失〉“褫
夺”。
    实际,我们有多少个“不”(α-)〈或“无”〉的字头就该有多少种“阙失”;
例如一事物说是“不等”就因失去了相等性,而那相等性它原应是有的;又如说“不可
见”,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色,或只有不明显的色,又如说“无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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