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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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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医治各类肿瘤,却总是事故不断,后来被群众举报而遭查封。见病人已死,这家医院只得退回了近万元的药费,并赔偿了三千元了事。而当吕家人找到播放虚假广告的阳新电视台时,一位叫蒋红艳的负责人自认理亏,当即表示愿意作出相应赔偿。但电视台一位叫刘波的台长却坚决不同意,还声称他们的广告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医院,拒绝任何赔偿,还声称根本不怕打官司。 
  正因为针对性强的法律缺失,所以,依法整治这些危害不浅的五花八门的医疗广告已迫在眉睫。2005年6月26日至7月1日,时值北京的盛夏之季,干燥和炎热笼罩着首都。在人民大会堂,正在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代表们正在就几项重大的议案报告进行热烈地讨论,那火热的场面,比中午长安街上的炎热空气,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吉林团的特邀代表,王维忠列席了此次不同寻常的会议。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人大代表24人,由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先后听取了制定“物权法”议案的报告、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修改《公证法》(草案),其中给王维忠印象最深的是吴仪副总理作的“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督工作”的报告。6月30日上午,在全会分组审议关于吴仪副总理的报告时,作为医学专家的王维忠,对此作了三次发言:“吴仪副总理作的报告没有保留地、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国食品、药品存在的问题。早在2005年的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代表就很多,而且也很强烈。这也显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迫在眉睫。众所周知,食品种植和成品分成几个阶段。第一是初级阶段,农药、化肥的使用污染,更有甚者像河北的有毒大蒜,这是人为因素,难以控制;第二是加工阶段,小型工厂不具备检测能力,几乎全不达标,这类工厂占92%,特别是黑食品厂,部分隐藏在城郊结合部,环境极其恶劣,很难发现。有毒、死亡的禽类、畜类加工品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寻常百姓家,甚至大企业将苏丹红等有毒添加剂毫不隐讳地加入食品中,真是害人不浅;第三个是流通阶段,一些不法之徒,制假售假,公然将产品送进超市出售,以致消费者中毒情况频发,尤其群体集体中毒事件屡有发生。”“我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首先是监督不力,多头管理,监管体系没有理顺。曾有人戏称:‘十个大盖帽管不了一桌饭;八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这很形象地说明了多头执法,部门间不协调,沟通难等问题,也有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力度不够,常常出现以罚代处的问题。二是食品产业链本身环节比较多,很难监管,互相推诿情况经常发生。三是养殖、屠宰由农牧部门管;屠宰又由工商部门布点;销售时工商看章,各管一段,对前、对后都没有交代。这样的执法模式制约了质量控制。四是,食品质量只有《食品卫生法》约束,监督没有国家标准可依,部门和行业标准多而不统一,一个部门认为合格而另一部门则认定不合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各个部门都有一套检测队伍和设备,这也是配置的浪费。”“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是给食品医药管理局正名,让其有职有权,把食品的监督管理权交给该局;其次是加大政府投入,把各部门涉及的监测人财物集中起来,制定国家级标准,统一监测;最后把国家资金集中投放,提高监测能力。争取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让食品监管有法可依。食品宣传更不能搞炒作,多作正面报导,不要把‘专家’的一些看法作偏见宣传,食品就是食品,不能宣传其药物功效。”   
  非法医疗广告害人不浅(3)   
  “药品监督已成体系,并有法可依。但制假、售假仍频发,都是受利益驱动,使丧尽天良的人铤而走险,最后害人害己。制假、售假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在此次会议期间,吴仪副总理提到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问题严重,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症,这些非法广告其实是制假、售假猖狂的助推器。”在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早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治理违法医药广告的建议,并提出了修改《广告法》的议案,但都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王维忠有理有据的发言,立即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的大力支持,他当即向大家介绍了中央整治违法医药广告的想法,痛斥了违法医药广告误导、坑害患者的一些让人难以容忍的事件。发言时,王维忠还介绍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糖尿康违法添加治疗糖尿病西药坑害患者的例子。多数常委对此十分气愤,要求一定严查。说到激动处,王维忠还当众扬起一张北京某报,指出该报近日还在为此药作不真实宣传的广告:“糖尿康好药等你拿,超值大惊喜。”最后,王维忠当着多位全国人大领导的面,发出了这样的呼吁:整顿违法医药广告势在必行!修改《广告法》已迫在眉睫!但愿监管部门能用铁的手腕执法护法,大力净化广告市场,还法律的尊严!此次,吴仪副总理郑重表态,将一次性禁止和取缔名人代言药品广告,为广大的普通老百姓开通了一条光明的健康之路。如今,坚决将名人彻底请出药品广告。令人欣慰的是,代表们的呼声现在已引起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7年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公开表示,今年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6种行为,包括: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 
  在国家发出号令后,各地很快就行动起来:2007年10月1日,湖南开始专项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禁用儿童、名人代言;2007年9月10日,沈阳规定在年底前禁止和取缔名人代言、以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2007年9月3日,北京作出决定,将大力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2007年1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会上,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今年的治理目标是要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第八章 不辱人大代表的光荣使命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1)   
  王维忠曾经说过:“如果司法腐败,社会就没了公道,老百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然丧失!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对公正和效率的监督,对裁判是否公正的监督。我们不能允许某些法官视法律为儿戏,更不能让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能让某些法官用人民赋予他们的司法权力践踏法律,欺侮人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是西方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 
  这也是人大代表王维忠平时引用最多的至理名言。 
  对此,我更是感同身受。我曾经因搞舆论监督而引发了好几宗新闻诉讼。在这些诉讼过程中,我亲身体验过某些基层法官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执法犯法等枉法行为;对于基层某些法官因为枉法而带给当事人的各种伤害,我更是有切肤之痛。前文曾提过,2004年“两会”期间,关于我的中国首宗记者自诉案受到王维忠代表的高度关注。那么,读者不禁要问,此案结果到底如何呢?2001年11月7日,我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书。将近一个月后,也正是我和邓世祥在花都法院对簿公堂的第二天,北京朝阳区刑庭的法官逯艳光电话告知我称,我的案子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诽谤罪”立案,先后三次向我及代理律师发出了“诽谤罪”的立案通知书,要求我尽快赶到法院。而当时我却因为邓世祥的诬告,在离开南方三年后突然被广州国家安全局第四分局以涉嫌出卖国家情报为由非法拘禁。在经历了11天的无辜羁押后,满脸沧桑的我不得不匆忙赶回京城。待我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见到逯法官时,即遭个子不高、但脾气不小的逯法官痛骂一顿,当时我的代理律师王江华和一位女书记员也在场。逯指责我故意拖延时间,说我回来太晚,还说这宗案子事实清楚,案由也简单,他们很想早点结案。逯艳光多次警告我:不经他同意,不许就此案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能随意写报道。2001年5月,逯艳光又多次要求我陪他飞往南方对案情调查取证,此时因官司早已负债累累的我实在无钱陪同,只好以工作太忙而婉拒。对方尽管不高兴,最后还是独自专程飞往广东和湖北调查取证。令我做梦也想不到的是,这位逯法官从南方回来后,态度判若两人,他几次把我叫到法庭,一再劝我撤诉!他称,如果你听我的话撤诉,对各方都有好处。他居然还称邓世祥的行为是一种正常行为,并没有对我造成任何伤害。见我不答应,逯艳光竟多次在法庭上对我粗言恶语地威胁起来:“我明确地告诉你,如果你再不撤诉,邓世祥完全可以告你诽谤罪。”我一听急了,忙据理力争道:“我的自诉案,证据充分确凿。邓世祥对我的诬蔑和诽谤都是白纸黑字,你还可以对其笔迹做鉴定。我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我为何又成为诽谤者了?”逯艳光忙岔开话题,硬生生地扔下一句话:“我不管这么多,反正你得撤案!”期间,他还公然对我叫嚣:“邓世祥对你构不上任何诽谤,只能怪当初立案庭的人水平太低,立错了案。”我反驳道:“这是刑事案,立案庭法官水平再低也不至于会立错案!人家可是依法办事。再说,你刚开始不是连续三次以‘诽谤罪’为名,发公文约我和代理人来法院谈话吗?这难道也发错了?”逯艳光一时张口结舌无话可说。我压着心中的火气,回敬道:“逯法官,我可以告诉你,要么你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要么你依法驳回,我可以再上诉,但我绝对不会自动撤诉的。”他几次威胁无效,又见我态度坚决,最后只好悻悻作罢。奇怪的是,逯艳光法官每次约我到法庭谈话,都是他独自和我见面,也就是说,他在法庭上对我几次恶言威胁及独自约谈,都有违司法程序。在我翘首期盼开庭时,2002年6月22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了我的自诉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及国学法官学院的张泗汉等法学专家的大力帮助下,2002年6月25日,我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我重新补充了一份证据,那就是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邓世祥两年来在近两百家网站上发布的诽谤文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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