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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集-纯文本无空格版-第1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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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系而死者,与杀之何异?积其冤痛,足以感伤阴阳之和。是以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诏曰:“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甚多。窃惧乎狱吏与犯法者旁缘为奸,检视或有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良可悯焉。《书》不云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其具为今后诸处军巡院、州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内在狱病死及两人者,推司狱子并从杖六十科罪,每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如系五县以上州,每院岁死及三人,开封府府司军巡院岁死及七人,即依上项死两人法科罪,加等亦如之。典狱之官推狱经两犯即坐本官,仍从违制失入,其县狱亦依上条。若三万户以上,即依五县以上州军条。其有养疗不依条贯者,自依本法。仍仰开封府及诸路提点刑狱,每至岁终,会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门下点检。或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议更加黜责。”

行之未及数年,而中外臣僚争言其不便。至熙宁四年十月二日中书札子详定编敕所状,令众官参详,狱囚不因病死,及不给医药饮食,以至非理惨虐,或谋害致死,自有逐一条贯。及至捕伤格斗,实缘病死,则非狱官之罪。况有不幸遭遇瘴疫,死者或众,而使狱官滥被黜罚,未为允当。今请只行旧条外,其上件狱囚病死条贯更不行用。奉圣旨,依所申。

臣窃惟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诏,乃陛下好生之德,远同汉宣,方当推之无穷。而郡县俗吏,不能深晓圣意,因其小不通,辄为驳议,有司不能修其缺,通其碍,乃举而废之,岂不过甚矣哉!

臣愚以谓狱囚病死,使狱官坐之,诚为未安。何者?狱囚死生,非人所能必,责吏以其所不能必,吏且惧罪,多方以求免。囚小有疾,则责保门留,不复疗治,苟无亲属,与虽有而在远者,其捐瘠致死者,必甚于在狱。

臣谨按:《周礼·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臣愚欲乞军巡院及天下州司理院各选差衙前一名,医人一名,每县各选差曹司一名,医人一名,专掌医疗病囚,不得更充他役,以一周年为界。量本州县囚系多少,立定佣钱,以免役宽剩钱或坊场钱充,仍于三分中先给其一,俟界满比较,除罪人拒捕及斗致死者不计数外,每十人失一以上为上等,失二为中等,失三为下等,失四以上为下下。上等全支,中等支二分,下等不支,下下科罪,自杖六十至杖一百止,仍不分首从。其上中等医人界满,愿再管勾者听。人给历子以书等第。若医博士助教有阙,则比较累岁等第最优者补充。如此,则人人用心,若疗治其家人,缘此得活者必众。且人命至重,朝廷所甚惜,而宽剩役钱与坊场钱,所在山积,其费甚微,而可以全活无辜之人,至不可胜数,感人心,合天意,无善于此者矣。

独有一弊,若死者稍众,则所差衙前曹司医人,与狱子同情,使囚诈称疾病,以张人数。臣以谓此法责罚不及狱官、县令,则狱官、县令无缘肯与此等同情欺罔。欲乞每有病囚,令狱官、县令具保,明以申州,委监医官及本辖干系官吏觉察。如诈称病,狱官、县令皆科杖六十,分故失为公私罪。伏望朝廷详酌,早赐施行。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乞罢登州榷盐状》

元丰八年十二月□日,朝奉郎前知登州军州事苏轼状奏。右臣窃见登州地近北虏,号为极边,虏中山川,隐约可见,便风一帆,奄至城下。自国朝以来,常屯重兵,教习水战,旦暮传烽,以通警急。每岁四月,遣兵戍基岛,至八月方还,以备不虞。自景德以后,屯兵常不下四五千人。除本州诸军外,更于京师、南京、济、郓、兖、单等州,差拨兵马屯驻。至庆历二年,知州郭志高为诸处差来兵马头项不一,军政不肃,擘画奏乞创置澄海水军弩手两指挥,并旧有平海两指挥,并用教习水军,以备北虏,为京东一路捍屏。虏知有备,故未尝有警。

议者见其久安,便谓无事。近岁始差平海六十人分屯密州信阳、板桥、涛洛三处,去年本路安抚司又更差澄海二百人往莱州,一百人往密州屯驻。检会景德三年五月十二日圣旨指挥,今后宣使抽差本城兵士往诸处,只于威边等指挥内差拨,即不得抽差平海兵士。其澄海兵士,虽无不许差出指挥,盖缘元初创置,本为抵替诸州差来兵马,岂有却许差往诸处之理?显是不合差拨。不惟兵势分弱,以启戎心,而此四指挥更番差出,无处学习水战,武艺惰废

,有误缓急。

伏乞朝廷详酌,明降指挥。今后登州平海、澄海四指挥兵士,并不得差往别州屯驻。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论给田募役状》

元丰八年十二月□日,朝奉郎礼部郎中苏轼状奏。臣窃见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而有司奉行过当,通计天下乃及十四五。然行之几十六七年,常积而不用,至三千余万贯石。先帝圣意固自有在,而愚民无知,因谓朝廷以免役为名,实欲重敛,斯言流闻,不可以示天下后世。臣谓此钱本出民力,理当还为民用。不幸先帝升遐,圣意所欲行者,民不知也。徒见其积,未见其散。此乃今日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所当追探其意,还于役法中散之,以塞愚民无知之词,以兴长世无穷之利。

臣伏见熙宁中尝行给田募役法,其法亦系官田,如退摊户绝没纳之类。及用宽剩钱买民田,以募役人,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亲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臣闻之道路,本出先帝圣意,而左右大臣意在速成,且利宽剩钱以为它用,故更相驳难,遂不果行。臣谓此法行之,盖有五利。朝廷若依旧行免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雇钱,因积所省,益买益募,要之数年,雇钱无几,则役钱可以大减。若行差役法,则每募一名,省得一名色役,色役既减,农民自宽,其利一也。应募之民,正与弓箭手无异,举家衣食,出于官田,平时重犯法,缓急不逃亡,其利二也。今者谷贱伤农,农民卖田,常苦不售。若官与买,则田谷皆重,农可小纾,其利三也。钱积于官,常苦币重,若散以买田,则货币稍均,其利四也。此法既行,民享其利,追悟先帝所以取宽剩钱者,凡以为我用耳,疑谤消释,恩德显白,其利五也。独有二弊,贪吏狡胥,与民为奸,以瘠薄田中官,雇一浮浪人暂出应役,一年半岁,即弃而走,此一弊也。愚民寡虑,见利忘患,闻官中买田募役,即争以田中官,以身充役,业不离主,既初无所失,而骤得官钱,必争为之,充役之后,永无休歇,患及子孙,此二弊也。但当设法以防二弊,而先帝之法,决不可废。

今日既欲尽罢宽剩钱,将来无继,而系官田地,数目不多,见在宽剩钱虽有三千万贯石,而兵兴以来,借支几半。臣今擘画,欲于内帑钱帛中,支还兵兴以来所借钱斛,复完三千万贯石,止于河北、河东、陕西被边三路,行给田募役法,使五七年间役减太半,农民完富,以备缓急,此无穷之利也。今弓箭手有甲马者,给田二顷半,以躯命偿官,且犹可募,则其余色役,召募不难。臣谓良田二顷,可募一弓手,一顷可募一散从官,则三千万贯石,可以足用。谨具合行事件,画一如左。

一、给田募役,更不出租。依旧纳两税,免支移折变。

一、今来虽以一顷二顷为率,若所在田不甚良,即临时相度,添展亩数,务令召募得行。但役人所获稍优,则其法坚久不坏。

一、今若立法,便令三路官吏推行,若无赏罚,则官吏不任其责,缪悠灭裂,有名无实。若有赏罚,则官吏有所趋避,或抑勒买田,或召募浮浪,或多买瘠薄,或取办一时,不顾后患。臣今擘画,欲选才干朴厚知州三人,令自辟属县令,每路一州,先次推行,令一年中略成伦理,一州既成伦理,一路便可推行,仍委转运提刑常切提举。若不切推行,或推行乖方,朝廷觉察,重赐行遣。

一、应募役人,大抵多是州县百姓,所买官田去州县太远,即久远难以召募。欲乞所买田,并限去州若干里,去县若干里。

一、出榜告示百姓。卖田如系所限去州县里数内,仍及所定顷亩,或两户及三户相近共及所定顷亩数目亦可。即须先申官令佐,亲自相验,委是良田,方得收买。如官价低小,即听卖与其余人户,不得抑勒。如买瘠薄田,致久远召募不行,即官吏并科违制分故失定断,仍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一、预先具给田顷亩数,出榜召人投名应役。第二等已上人户,许充弓手,仍依旧条拣选人材。第三等以上,许充散从官。以下色役,更不用保。如第等不及,即召第一等一户,或第二等两户委保。如充役七年内逃亡,即勒元委保人承佃充役。

一、每买到田,未得交钱,先召投名人承佃充役,方得支钱,仍不得抑勒。

一、卖田入官,须得交业与应募人,不许本户内人丁承佃充役。

一、募役人。老病走死或犯徒以上罪,即须先勒本户人丁充役。如无丁,方别召募。

一、应募人交业承佃后,给假半年,令葺理田业。

一、退摊户绝没纳等,系官田地,今后不许出卖,更不限去州县里数,仍以肥瘠高下,品定顷亩,务令召募得行。

一、系官田,若是人户见佃者,先问见佃人。如无丁可以应募,或自不愿充役者,方得别行召募。

右所陈五利二弊,及合行事件一十二条,伏乞朝廷详议施行。然议者必有二说,一谓召募不行,二谓欲留宽剩钱斛以备它用。臣请有以应之。富民之家以三二十亩田中分其利,役属佃户,有同仆隶。今官以两顷一顷良田,有税无租,而人不应募,岂有此理?又弓箭手已有成法,无可疑者。宽剩役钱,本非经赋常入,亦非国用所待而后足者。今付有司逐旋支费,终不能卓然立一大事,建无穷之利,如火铄薪,日减日亡。若用买田募役,譬如私家变金银为田产,乃是长久万全之策。深愿朝廷及此钱未散,立此一事,数年之后,钱尽而事不立,深可痛惜。臣闻孝子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武王、周公所以见称于万世者,徒以能行文王之志也。昔苏绰为魏立征税之法,号为烦重,已而叹曰:“此犹张弓也,后之君子,谁能解之?”其子威侍侧,闻之,慨然以为己任。及威事隋文帝,为民部尚书,奏减赋役,如绰之言,天下便之。威为人臣,尚能成父之志,今给田募役,真先帝本意,陛下当优为武王、周公之事,而况苏威区区人臣之孝,何足道哉!臣荷先帝之遇,保全之恩,又蒙陛下非次拔擢,思慕感涕,不知所报,冒昧进计。伏惟哀怜裁幸。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卷七十六
◎书十六首
《与李方叔书》

轼顿首方叔先辈足下。屡获来教,因循不一裁答,悚息不已。比日履兹秋暑,起居佳胜。录示《子骏行状》及数诗,辞意整暇,有加于前,得之极喜慰。累书见责以不相荐引,读之甚愧。然其说不可不尽。君子之知人,务相勉于道,不务相引于利也。足下之文,过人处不少,如《李氏墓表》及《子骏行状》之类,笔势翩翩,有可以追古作者之道。至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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