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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第9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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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各章已经多少给这些名词下过定义,但是我还要简497 要地和教条式地
把我们以前讨论所得的结论重述一遍。至于“综合性的”这个词,我们很难
给它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从反面把它定义为
任何一个不属于数学或演绎逻辑并且不能从任何数学或演绎逻辑命题演绎出
来的命题。这样它就不仅把“2 加2 等于4”,而且把“两个苹果加上两个苹
果等于四个苹果”排除在外。但是它却不仅包括所有关于特殊事实的叙述,
而且包括所有在逻辑上不具必然性的概括,例如“凡人都有死”或“凡铜都
导电”。

象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知识”是一个不能得到精确意义的名词。一切
知识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可疑的,我们不能说出可疑到什么程度它就不再算是
知识,正象我们不能说出一个人失掉多少头发就算秃头一样。当人们用文字
表达一个信念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切不属于逻辑和数学的文字在意义上都
是含混的:对于有些对象来说,它们是肯定适用的,对于另外一些对象来说,
它们是肯定不适用的,但也有(或至少可能有)些介乎两者之间的对象,对
于这些对象来说,我们不能确定它们适用还是不适用。当人们不用文字表达,
而只用非文字的行为表示一个信念时,那就会发生比通常用语言表达信念时
大得多的意义上的含混。甚至我们把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看作表示一个信念也
是没有把握的:去车站赶一趟火车显然表示一个信念,而打喷嚏显然不是;
但是你举起手臂挡住对你的打击是一个介乎中间而接近“是”的实例,而你
在有东西接近你的眼睛时眨一下眼却是一个介乎中间而接近“不是”的实例。

但是让我们先把“知识”的定义中这些困难放一下,因为另外一些问题
在目前来看也许更为重要。

“知识”是真的信念的一个次类。我们刚刚看到“信念”是不容易下定
义的,而“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名词。可是我将不再重复我在第二部分中
对于这个名词所讲过的话,因为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给“真理”加上
一些什么东西才能使信念成为“知识”的一个实例。

人们同意凡是通过证明从一项知识推论出来的东西都是知识。但是因为
推论必须从前提出发,所以如果要有知识,就必须有不是从推论得来的知识。
并且因为大多数推论不是属于证明方式 498 的,我们就必须看一下在什么时
候这样的推论使它的结论成为一项“知识”,假定我们知道那些前提的话。

这第二个问题有时有着准确的答案。如果已知一个论证,这个论证根据
已知前提对于某种结论给予概然率P,那么如果这些前提包含一切已知有关
的证据,这个结论就有由P 来度量的可信度,并且我们可以说我们有了关于
这个结论的“不确定的知识”,这种不确定性由1—P 来度量。因为一切(或
几乎一切)知识都是可疑的,所以人们必须承认“不确定的知识”这个概念。

但是这样的准确性是很少可能达到的。我们通常并不知道对于一个非证
明性质的推论所给予的概然率的任何一种数学量度,并且我们几乎一点也不

知道我们的前提的可疑度。然而上面的活却提出一个理想,我们在估量一个
非证明性质的论证的结论的可疑性上逐渐接近这个理想。被认为是绝对的“知
识”概念应当被“具有必然程度P 的知识”这个概念所代替,这里P 将由数
学上的概率来度量,如果这一点可以被确认出来的话。

我们下一步必须看一下作为前提的知识。这些前提初看可以分为三类:

(1)个别事实的知识,(2)演绎推理的前提,(3)非演绎推理的前提。我
将不谈(2),这与我们的问题没有多大关系,而且不涉及我们在这项探讨中
所感兴趣的任何一个困难。但是(1)和(3)却涉及我们已经处理过的那些
基本问题。
个别事实的知识必须依靠知觉,这是经验主义最重要的主张之一,也是
我不想反驳的一个主张。那些承认本体论的论证的哲学家和那些认为这个被
创造出来的世界的特征可以从上帝的善意演绎出来的人是不承认这一点的。
可是这样的看法现在已经很少见了。现在大多数哲学家承认个别事实的知识
只有在知觉或记忆起这些事实时,或者在通过正确推理从知觉或记忆起的那
些事实推论出来一些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但是在承认了这一点以后仍然
存在着许多困难。象我们在第三部分所看到的那样,“知觉”99 是一个意义
含混和难以把握住的概念。知觉对于记忆的关系是不容易下定义的。当论证
是非证明性质时,什么是正确的论证这个问题涉及到第六部分中所有的问
题。但是在我们对论证进行考察之前,让我们集中力量看一看知觉和记忆在
知识的产生上所起的作用。

如果我们目前只谈字面的知识,我们可以从知觉与记忆和(a)对于词的
理解,(b)对于句子的理解,(C)个别事实的知识的关系上来考察知觉与
记忆。这里我们就把自己置身于洛克的反对先天观念的辩论和休谟的“不存
在任何没有先前印象的观念”的原则的范围之中。

关于词的理解,我们可以只限于谈论那些通过实指得出定义的词。实指
的定义是由一个人A 每逢某一个词所表示的意思占据着另一个人B 的注意力
时反复使用这个词所形成的。

(我们可以假定A 是父亲或母亲而B 是个孩子。)
对A 来说,必须能够以高度的概然性猜中B 正在注意到的东西。这在物体为
共同的感觉,特别是视觉和听觉,所知觉到的情况下是最容易的。这在象牙
痛、耳痛、胃痛等这类情况下就稍稍困难一些。至于遇到象回忆、乘法表等
这类“思想”,那就更加困难。因此孩子们学会讲这些东西比他们学会讲猫
狗要晚。但是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对于构成词的意义的对物体的知觉,从某
种意义上讲,在理解词的意义上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我们需要把第二部分中讲过的某些理论重说一遍。

在“表物词”与“句法词”之间有着一种区别。“猫”、“狗”、“斯
大林”、“法兰西”是表物词;“或”、“不”、“比”、“但是”是句法
词。一个表物词可以用惊叹的口气说出来,用来表示构成它的意义的物体的
出现;这确实是表物词的最原始的用法。一个句法词是不能这样使用的。当
人们横渡英法海峡,首先看见格里奈角的时候,有人可能喊出“法兰西!”
来,但却不存在任何适合让人们喊出“比!”的外界环境。

句法词只能从其它句法词得到文字的定义;因此任何具有句法的语言一
定有未下过定义的句法词。于是产生了这个问题:就500 句法词来讲,实
指的定义的程序是什么?有没有指出它所表示的意义的方法,象人们指出一
只猫或一只狗那样?

让我们拿“不”这个词作例,看它是怎样进到一个正学说话的孩子生活
中来。我认为它是从“不对”这个词引出来的,而“不对”这个词是大多数
孩子很快就学会了的。“不对”这个词是用来和对于不愉快的感觉的期待联
系在一起的,所以一个本来具有吸引力的动作由于说了这个词就变得没有吸
引力了。我认为“不”只是限于信念范围内的“不对”。“那是糖吗”?“不
对,是盐。如果你把它撒在葡萄干果酱饼上,你会尝到一种难吃的味道”。
有些观念,照它们行事是有利的;而有些观念,照它们行事却是不利的。“不”
这个词起初的意思是“照它行事是不利的”。更简单点说:“对”的意思是
“这样做就带来快乐”,而“不对”的意思是“这样做就带来痛苦”。(这
种快乐与痛苦可能是由于父母所建立的社会制约而产生的。)因此“不”起
初只是应用于信念上的否定性的命令。

但是这离逻辑学家所说的“不”的意思似乎仍然相当遥远。我们能不能
把小孩的语言发展的中间阶段填补上呢?

我认为我们可以说“不”所表示的意思大致是这样的:“你拒绝那种。。
的信念做对了”。而“拒绝”最初表示一种厌恶的倾向。信念是倾向某种动
作的冲动,而“不”这个词则抑制这种冲动。为什么会产生这个奇怪的理论?
因为描述世界可以不用“不”这个词。如果阳光正在照耀,那么“阳光正在
照耀”这个叙述描写一件不依靠这个叙述而发生的事实。但是如果阳光不在
照耀,却不存在“太阳不在照耀”这个真实的叙述所肯定的“太阳不在照耀”
那件事实。现在显然我能够相信,并且真正相信:阳光不在照耀。但是如果
“不”对于世界的完全描述不是必要的,那么不用“不”这个词描述当我相
信阳光不在照耀时所发生的事情一定是可能的。我认为所发生的事情就是我
在抑制那些由阳光正在照耀这个信念所构成或产生的冲动。这种事态也叫作
一个信念,并且当阳光正在照耀这个信念为伪时说它为“真”。一个知觉方
面的信念在具有501 某些原因上的先件时为真,在具有另外的原因先件时为
伪;“真”与“伪”都是肯定的谓语。这样在我们的基本用语中就消去了“不”
这个词。

对于“或”这个词也可以做类似的处理。

关于“所有”和“有些”这些词困难较多。它们当中每一个都可以用另
外一个及否定来下定义,因为“永远F (X)”是“有时不F (X)”的否定
而“有时F(X)”又是“永远不F(X)”的否定。证明“永远F(X)”为
伪或“有时F(X)”为真是容易的,但是看出我们怎样能够证明“永远F(X)”
为真或“有时F(X)”为伪却不容易。但是我现在并不是谈论这类命题的真
实或虚妄,而是谈论我们怎样才理解“所有”和“有些”这些词。

比方说,让我们举“有些狗咬人”这个命题作例。你已经观察到这只、
那只和另一只狗咬人;你已经观察到就你所经验的范围而论,另外有一些狗
不咬人。现在如果当着某一只狗,有某一个人对你说:“这只狗咬人”,并
且你相信他的话,那么你将被激起去做某些行动。这些行动中有一些依靠这
只特殊的狗,另外一些则不然。不管它是只什么狗,我们可以说那些将要发
生的行为就构成了“有些狗咬人”这个信念。拒绝这个信念将是那个“所有
的狗都不咬人”的信念。这样一来用“所有”和“有些”这些词来表达的信
念就不包括那些在其文字表达方式中不出现这些词的信念中所不包括的成
分。

这就解决了对于逻辑字眼的理解问题。

我们可以把这个关于词汇的讨论总结如下:

有些词表示物体,另一些词则表示我们信念态度的一些特点;前者是表
物词,后者是句法词。对于表物词的理解不是通过文字的定义就是通过实指
的定义。归根结底,文字的定义必须只能使用具有实指定义的词。一个实指
的定义是由通过每逢见到被下定义的那个物体就听到非常相似的声音而建立
的一种联想所构成的。由此可见,一个实指的定义必须应用到一类相似的可
感觉到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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