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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知识-第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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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假定那些没有得到试验的后果大概也是真的。但是这一点却不是我现在

所要谈的问题。我要谈的是那种认为两个具有相同证实了的后果的命题有着
相同意义的理论。我说的是“证实了的”,而不是“可证实的”;因为直到
最后一个人毁灭,我们无法知道那些“可证实的”后果是否相同。比方说举
“凡人皆有死”这个例来看。1991 年2 月9 日可能有个不死的人降生。“凡
人皆有死”的目前可证实的后果与“所有在t 时间以前降生的人都有死,但
是在那以后降生的人却不都是这样”的可证实的后果是相同的,这里t 表示
距现在不超过一世纪的以前任何时间。

如果我们坚持要用“可证实的”这个词而不用“证实了的”那个词,那
么我们就不能知道一个命题是可证实的,因为这将包括关于无限长的将来的
知识。事实上,一个命题是可证实的这一点本身就是不可证实的。这是因为
说一个一般性命题的所有将来后果为真本身就是一个不能列举实例的一个一
般性命题,而除了与一个由全部都是被观察到的细目所组成的总表相适应的
一个一般性命题之外,任何一个一般性命题都不可全靠经验界的证据建立起
来。例如,我可以说:“某某村庄的居民有A 先生和A 太太,B 先生和B 太
太等等,以及他们的家庭,这些人我都亲自认识;他们还都是威449 尔斯人”

①。但在我不能一一列举一类的分子时,我就不能完全靠经验界的理由,为关
于它的分子有所述说的概括性命题找到合理的根据,那些以分析的方式从定
义得出的概括性命题除外。
可是对于那些强调证实的人还有一个有利的论点我们不曾谈到。他们认
为两类情况之间有着区别。就第一类来讲,我们有两个至今为止无法区别其
后果的命题,但是其将来后果却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凡人皆有死”和“凡
在纪元2000 年以前降生的人都有死”。就另外一类来讲,我们有两个其可观
察后果永远不能不相一致的命题;这在形而上学的假设上尤其是这样。那种
认为星空永远存在的假设和那种认为星空只有在看见它们时才存在的假设,
就我所能试验的全部后果来说,是完全相同的。特别是在这类情况下,意义
与证实是一样的,因此我们说这两个假设具有相同的意义。我特别要否认的
正是这一点。

也许最明显的实例就是别人的心理。那种认为有着和我在思想感情上差
不多的其它的人存在的假设,和那种认为别人不过是我的梦想的一部分的假
设,有着不同的意义,然而这两个假设的可证实后果却是相同的。我们对于
那些我们相信真实存在的人都感觉到爱与恨,同情与冷淡,钦佩与轻视。这
种信念在情感上产生的后果与唯我主义的后果非常不同,尽管在可证实的后
果上并不是这样。我认为两种情绪上后果不同的信念具有实质上不同的意
义。

但是这是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论证。我要进一步说,作为一个纯理论的
问题来看,在一个命题的后果中找寻它的意指,而这些后果必然是其它命题,
你就不能不陷进无止境的倒退。我们解释什么是一个信念的意指,或者什么
条件使它为真或伪,就不能不引进“事实”这个概念,而一旦引进这个概念,
证实所起的作用看来就成了次要的和推行出来的了。

B。 推理的存在命题
① 但是,正象我们在第二部分第十章中所见到的那样,这类一般性列举陈述包含许多困难。

一个包含未定变项的文字形式——比方说,“X 是一个男人”——叫作
一个“命题函项”,如果这个文字形式当变项得到一个指定的值时成为一个
命题。例如,“X 是一个男人”既不真也不伪,但是如果我把“X”换成“琼
斯先生”,我就得到一个真命题,如果我把它换成“琼斯太太”,我就得到
一个伪命题。

除了给“X ”以值外,还有另外两种从一个命题函项得出一个命题的方
法。一种方法是说通过给“X ”以值而得出的命题都是真的;另一种方法是
说至少其中一个命题是真的。如果“f(X)”是所说的函项,我们将把第一
种叫作“永远f(X)”,把第二种叫作“有时f(X)”(这里“有时”的意
义被理解为“至少一次”)。如果“f(X)。。 ”是“X 不是一个男人或者X 是
有死的”,我们就可以肯定“永远f(X)”;如果“f(X)”是“X 是一个
男人”,我们就可以肯定“有时f(X)”,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有男人”
所表达的意思。如果“f(X)”是“我遇见了X 并且X 是一个男人”,“有
时f(X)”就成了“我至少遇见过一个男人”。

我们把“有时f(X)”叫作一个“存在命题,因为它说某件具有f(X)
性质的事物“存在”。比方说,如果你想说“麒麟存在”,你就得首先给“X
是一只麒麟”下定义,然后肯定存在着X 的一些使本命题为真的值。在日常
语言中,“有些”,“一个”和“这”(单数形式)这些词表示存在命题。

有一种显而易见的我们用来认识存在命题的方法。这就是通过实例。如
果我知道“f(x)”,a 是某件已知的事物,我就可以推出“有时f(x)”。我
想讨论的问题是这是否是这类命题得以被认识到的唯一方法。我认为这不是
唯一的方法。

在演绎逻辑中只有两种方法可以用来证明存在命题。一种是上面所说的
那种方法,即从“f(a)”演绎出“有时f(x)”来;另一种是从另外一个存在
命题演绎出一个存在命题来,例如从“无羽毛的两足动物”演绎出“两足动
物”来。在非演绎的推理中还可能有些什么另外的方法吗?

正确的归纳提供了另外一种方法。假定有A,B 两个类和R 关系,在许多
观察到的实例中,我们有(用“aRb”表示“a 对b 有R 关系)

a1是一个A、b1是一个B、a1Rb1

a2 是一个A、b2 是一个B、a2Rb2

。。。。。。。。。。。。。。。。

an是一个A、bn是一个B、anRbn

并且假定我们没有相反的实例。那么在所有观察到的实例中,如果a 是
一个A,就会有a 对之有着R 关系的一个B。如果归纳法适用于这种情况,我
们可以推论出大概A 的每个分子对于B 的某个分子有着R 关系。因此,如果
an+1 ,是下一个观察到的A 的分子,我们推论出具有概然性的:“有一个B

的分子,an+1 对之有R 关系”。事实上,在许多我们不能引证照我们已经推
论出来的B 的个别分子的情况下,我们是通过推论才得出这一结果的。回到
前面举过的一个例子,我们都相信拿破仑第三大概有个父亲。甚至连一个唯
我主义者,如果他让自己对于他本人的将来做出什么看法的活,都逃避不开
这种归纳。比方说,假定我们的唯我主义者患有间歇性坐骨神经痛,每晚必
犯;根据归纳的理由,他可能说:“大概今天晚间九点钟我将感觉到痛苦”。
这是一种肯定某种超越他的现在经验的事物的推理。你可能说:“但是这并

不超越他的将来经验”。如果这种推理正确,那么这就不能超越;但是问题
却在于:他是怎样现在就能知道这种推理大概是正确的?科学推理的全部实
用效果在于提供预测将来的根据;当将来到来并证实这种推理时,记忆就代
替了推理,因为我们不再需要后者。因此我们必须为相信这种尚未证实的推
理找寻根据。我绝不认为任何人会找出任何这类理由用以相信将被证实的推
理,如果这些理由并不同样也是用以相信某些将来既不能证实也不能否证的
推理的理由的话,例如推论出拿破仑第三有父亲的那种推理。

我们又碰上了这个问题:在什么样的外界条件下归纳法才正确有效?这
样说是没有用处的:“当归纳所推论出来的某种事物由后来的经验证实时,
它便是正确有效的”。这是没有用处的,因为它把归纳限制在无用的那些情
况之中。我们必须在经验来临之前,就有期待某种事物的理由;完全类似的
理由可以让我们相信我们不能经验到的某种事物,比方说别人的思想和感
情。老实说,人们关于“经验”的谈论已经说得太多太多了。

经验对于实指的定义是必要的,因而对于文字的意义的所有理解也是必
要的。但是“A 先生有个父亲”这个命题,甚至在我完全不知道A 先生的父
亲是谁的情况下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如果事实上B 先生是A 先生的父亲,
那么”B 先生”不是“A 先生有个父亲”这个陈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确实
也不是任何包含“A 先生的父亲”这些文字而不包含“B 先生”这个名称的陈
述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我可以理解“有一种带翅膀的马”,尽管并没有
一匹这样的马;因为这个陈述的意思是说,用“f(X)”去代替“X 有翅膀
并且是一匹马”,我就肯定了“有时f(X)”。必须弄清楚“X”不是“有
时f(X)”或“永远f(X)”的一个组成部分。事实上“X”并不表示任何
东西。这就是为什么初学的人感到很难找出它的意义的原因。

当我推论某种未经验过的事物时(不管以后我是否将经验到这种事物),
我决不是在推论某种我能叫出名字的事物,而只是在推论一个存在命题的真
实性。如果归纳正确有效,那就可能不靠认识任何说明存在命题为真的特殊
事例而认识存在命题。比方说,假定A 是我们经验过其中分子的一个类,并
且我们推论A 的一个分子将要出现。我们只须把“A 的分子”换成“A 的将来
分子”,就可以让我们的推理应用到我们不能举出任何实例的那一类上去。

我抱有这样一种想法,那就是正确有效的归纳和一般来说超越我个人过
去与现在经验的推理总是依靠因果关系,有时由类推做出补充。但这是后面
几章要研究的一个题目;在本章里我只想清除一下对于某种归纳所抱的某些
先验的反对理由——这些反对理由尽管是先验的,却是那些自认为能够完全
抛掉先验的人所坚决主张的。

第五章因果线

在大多数哲学家的著作中所出现的那种“原因”的概念,在任何一门先
进科学中显然已经不再使用了。但是那些使用着的概念却是从这种原始概念
(这就是在哲学家当中流行的那种概念)发展而来的,而这种原始概念,象
我打算证明的那样,作为近似性的概括和先于科学的归纳的来源,以及作为
在适当限制下仍然正确有效的一个概念来说,仍然有着它的重要性。

出现于比方说穆勒著作中的“原因”可以定义如下:所有事件都可以分
为这样的类别,某一B 类的一个事件随着某一A 类的每一事件而发生,B 类
可以与A 类不同或相同。已知两个这样的事件,A 类的那个事件叫作“原因”,
B 类的那个事件叫作“结果”。如果A 和B 具有数量的性质,那么通常在原
因与结果之间将有一种数量上的关系;例如炸药分量越大,爆炸时声音也就
越响。如果我们已经发现一种因果关系,我们就能够在已知一个A 的情况下,
推论出一个B。那种从B 逆推到A 的推理的可靠程度就差一些。因为有时许
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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