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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论概略-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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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年来英国人的后裔,全部集中到现在的英国本土大不列颠和爱尔兰,与现在的三千万英国人民一同居住,则全国的产品不单不足以供应其衣食,而且大部分平地都要被建筑住宅所占用。由此可见,文明逐渐进步,人的关系得到适当调整,则人口必定增加。生殖子女一事,人与老鼠完全一样。只是老鼠不能保护自己,或死于饥寒,或被猫捕噬,因而繁殖不大。但如果环境适宜,又能免于饥寒、战争和传染病等的灾患,则人类的繁殖力会象老鼠生殖率一样急速增长,因此有些欧洲的古国曾经为此感到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这些国家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两项对策:第一是输出本国的成品,而从土地丰饶的国家输入生活资料;第二是把本国的人民移至海外殖民。其中,第一个办法,因有一定限度,仍不能充分解决问题;第二个办法需要大量资金,也不容易收到成效。因此,又出现了第三个办法,这就是将资本投到外国,取其利润以供本国的需要。本来,向海外移民,最好是能找到已经开垦好的地方,可是开垦好了的地方,都建立了国家和政府,而且人民也有其固有的风俗习惯,外国人想杂居其中谋求利益,也极不容易。所以,唯一的办法,是向工农业技术落后、贫困而缺乏资金、以及劳动力多的海外某些国家,输出本国的资本,这样,贷款利息较高,是一种不劳而获的办法。换句话说,这种办法就是不移殖人而移殖金钱。人由于风俗习惯关系,不易移殖,但是金钱就不会有本国和外国的区别了,只要利息合适,就会愿意借用外国金钱,不知不觉地把利钱付给外国人。这真是发财致富的捷径。现在日本已经借了不少外债,对其利弊不能不加以考虑。文明国家和未开化国家相比较,生活情况完全不同。文明愈进步,生活费用也愈增加,即使撇开人口过剩问题不谈,在日常生活费用上,有一部分必需求之于外部,而供给这些费用的国家,就是落后的未开化国家,所以,世界上的贫困也就全部落于未开化国家。借用文明国家的资金而交纳利息,正是贫困归于落后国家的具体表现。因此,借款问题,不只是和人口过剩问题有关。现在特别提出这个问题,一则是为了提供学者参考,二则是为了指出西洋人唯利是图的一个明显的原因。

以上就对外关系的性质,论述了在经济上的得失问题。现在再谈谈对外关系对于日本人的品德的影响问题。近来我国人民的思想也大有改变,关于万民平等的学说,几乎风靡全国,似乎没有异议了。但所谓万民平等的意义,不只是一国之内人民彼此之间权利平等,而是这一国的人民和另一国的人民之间也是平等的,这一国与另一国之间也是平等的,也就是不分贫富强弱,应该一律平等的意思。然而,自从外国人到日本通商以来,虽然条约上明文规定彼此平等,但实际上,绝对不然。例如,在小幡笃次郎在民间杂志第八期上发表的文章里有这样一段:“……美国自从与日本通邮以后,便派遣水师提督佩里率领一支舰队开入日本领海,强迫要求与我通邮通商,他的借口是,吾人共戴一天同立一地,所谓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如果一味地拒绝而不容纳,乃是天之罪人,这样,即使引起战端,也要实现通邮贸易云云。试看这话是多么漂亮,而干出的事又是多么丑恶呀!言行的矛盾,可以说莫此为甚了。如果撇开外交辞令而直截了当地说,就是‘你若不和我通商我就杀你’。……试看当下首都的情况,凡骑马坐车趾高气扬驱人避路的多系海外洋人。偶有警察、行人、车夫、驭者与洋人发生口角,洋人总是傍若无人似地拳打脚踢,懦怯卑屈的日本人根本不敢还手,怎样也奈何不了洋人,有些人只好忍气吞声连法庭也不去。偶有因买卖交易等问题而诉讼的,也得到五大通商港口去受外国人的裁判,结果还是有冤无处伸。因此,人们都认为与其诉讼而得不到伸冤,不如忍气吞声倒省事。这种情景,恰如软弱的新媳妇站在凶狠的婆婆跟前一样。洋人既然这样有势力,又是从富国来到穷国,花费较多,于是一般贪利之徒,争相献媚,企图发洋财,因此,在洋人所到之处,无论是温泉、旅馆、茶馆、或酒家等等人情都变为浇薄不问事理的曲直,只看金钱的多少,这就使得本来已极傲慢的洋人愈加狂妄自大,这种情况实在令人不胜厌恶”。以上是小幡君的议论,我也完全同感。此外,同洋人发生关系的,还有居留地问题,有内地旅行问题,有雇佣外国人问题,有出入港口关税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在表面上虽然各国彼此之间一律平等,但实际上还不能说真正平等。既然同外国不能平等,如果我们又不重视这个问题,那么,日本人民的品格必将日趋卑屈。

前面已经谈过,近来,社会上有许多人提出人民权利平等的学说。有的甚至主张废除华族和士族的名称,以便在全国范围内体现平等的精神,从而提高人民的地位,并扫除卑屈的旧习。这种议论豪爽干脆,实在令人称快,然而,唯独在对外关系上,却很少有人主张平等的,这是什么道理呢?不论华族士族,或是平民,都是日本国内的人民。对于本国人民之间存在不平等现象,尚且认为有害,而努力要使大家一律平等。然而对于利害不一致,人情不同,甚至言语、风俗、肤色、体格完全不同的万里之外的外国人与我们之间存在的不平等问题反而不感到痛心,这究竟是什么原故呢?这难道不是咄咄怪事吗?这里一定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照我看,最主要的原因有二。第一,由于主张权利平等的学者,对它的学说体会得还不够深刻。第二,由于和外国人来往的时间尚浅,还没有发觉其为害之大。分别论述如下。

第一,今天在社会上主张人民权利平等的虽然不少,但这些人大都是学者之流也就是士族,在国内属于中等阶层以上的人和有过特权的人,以往并不是没有权力因而受别人欺压的人,而是曾经有权有势欺压别人的人,所以,由他们来主张权利平等,就不免有隔靴搔痒之感。比如,不是亲口吃过的食物,就不知其真正的滋味,没坐过监狱的人,就谈不出来真正狱中的苦楚。假使全国农民商人都有知识,让他们说出当年身受特权者欺压的痛苦,说出彻骨的愤恨,只有听到这些,才能写出真正深刻的平等论来。但是,这些无知无勇的人民,虽曾受到欺侮,而不知应当愤怒,或内心虽感到愤怒而口里却说不出,因此别人即使想描写这种情况也很难得到真实材料。不仅如此,就是在今天,一定还有许多人对于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感到愤怒和痛恨,但这些心理都无法了解,只能以我的想象去推测而已。所以说,今天的平等论,归根结底还只是由别人臆测出来的。学者若要了解平等论的真谛,写出正确的理论,则无须找别人,应该求诸自己,回顾一下从少年时代起一直到目前为止自己的经历,就能有所发现。不论哪种身分的人,也不论华族或士族,只要仔细回忆一下自己的亲身体验,就会发现,在一生之中,一定有过遇到权力偏重而愤愤不平的经验。这种愤懑不平的心情,不必问别人,只反问自己。现在从我的记忆中,举出一例来说明。我生在幕府时代一个地位很低的世袭小藩臣的家庭,当时在藩中,每逢接触大臣士族,就受到蔑视,虽然是在童年时代心里已经感到不平。但是,这种不平的真实心情,若非是和我一类的小藩臣,是体会不到的。至于那些大臣士族,恐怕直到今天也想象不到的。有时偶尔离开藩地到别处旅行,如果遇到过公卿、幕府官吏或德川三家的家臣,在驿站里就把轿子给夺去;在渡口上被抢先渡过;有时不准同住一家旅馆里,睡到深更半夜突然被赶出去。这种情况,在今天说来,虽然不值一笑,但当时身受时所感到的气愤,迄今记忆犹新。这种气愤只有身为世袭诸侯家臣的我自己才会有,至于引起我气愤的那些公卿、幕府官吏、德川三家的家臣,当然是丝毫不知。即使不完全如此,对他人的气愤也只能凭主观去臆测而已。我在日本还是中等以上的士族阶级,对身分高于我的人尚且怀有不平,对于比我身分低的农民和商人,一定有的地方会使他们感到不平,只是我不知道而已。世上这类事情很多,如果不是身临其境,就不可能体会真实感情。

由此看来,现在的平等论,尽管论点似乎是正确的,但并不是根据本人的亲身体会,而是推测旁人的心理而立论的,所以也就不能真切细致地反映情况。因此,在叙述权利不平等的弊害时,就不免有粗疏迂阔之嫌,论述国内情形,尚且不免于粗疏遗漏,至于谈到对外关系,涉及到与外国人争权利的问题上,当然更不用说了。将来如果让这些人掌握外交,广泛地和外国人接触,亲自负责为国家争权利时,就会象我国农民商人蒙受士族的欺压,世袭小藩的家臣蒙受公卿、幕府官吏、德川三家的家臣的侮辱一样,受到外人的轻侮,到那时,才会了解到现在的平等论的迂阔,觉悟到权利不平等的可憎、可恶、可怒和可悲了。而且,旧时的公卿、幕吏和士族,虽然傲慢无礼,但终归是本国人,知识也贫乏,因此平民对付他们,还可以敬而远之和表面尊敬而暗中骗取他们的金钱。这虽然是下策,仍可借此聊泄不平之气。可是,今天外国人的狡黠慓悍情形,远非公卿幕府官吏所能比拟,其智可以欺人,其辩可以诬人,欲争有勇,欲斗有力,可以说是一种智勇辩力兼备的超级的华族和士族。所以万一被其制御而受其束缚,则其严密程度,将达到连空气都不得流通那样,我们日本人民将被窒息而死。想象到这般情况,怎能不令人毛骨悚然!

兹引印度的例子,作为日本的殷鉴。英国人统治印度,手段之毒辣,简直不忍形容。例如,印度政府任用人员的方法,是不论英人、印人均有同样的权利,一律量才录用。然而对于印度人,只限十八岁以下的可以适用这项规定,其录取条件当然是,通晓英文和英国情况,否则就不合格。所以印度人在十八岁以前,既要学好本国的学业,同时还要学好英文,而且以其英文程度和英人相比,如不优于英国人就不可能被录取。如果超过一岁,十九岁才毕业者,因受年龄的限制,不问其才学如何,也不论其品行如何,一概不予录用,不准参加任何印度政府机关或地方的工作。然而,英国人并不以这种苛法为满足,另外还规定了考试地点在英国伦敦,故意使印度人远渡重洋到伦敦应试。所以印度人即使到了十八岁,并具备相当学力,如不耗费大量金钱,远程跋涉,就不能作官。在这个条件的限制下,不论学问深浅,家产若不富裕也当不上官。或许偶有胆大的人,不惜花费巨资去伦敦应试,如果不幸名落孙山,就要倾家荡产。这种刁难情形,真是无法形容。英国的暴政,可以说是无所不用其极。还有一项法律,规定印度政府审判时的陪审人,只限由英国人充当,而不准任用印度人(即Jury,陪审委员团,见“西洋情况”第三卷,英国部分,第九页)。听说有这样一件事,有一个英国人在印度枪杀了一个印度人,在审讯时,被告人答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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