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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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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民族的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撒利克法”④规定,一个人遗有子女时,山男孩而不由女儿优先承继“撒

利克土地”。

要知道“撒利克土他”是什么,首先就应该研究法兰克人在离开德意志

以前土地的特点或习惯。

爱卡尔

195曾经明确地论证过“撒利克”是从“撒拉”这个字来的。“撒

拉”是住宅的意思。所以“撒利克土地”就是“属于住宅的土地”的意思。

③因此,米利推断征服了伊斯巴汉后,把所有同一血统关系的王公都杀死,这是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

④甲乙本没有这一句。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①:“他们不居住城市;自己的住宅和别人的住宅相毗连,也是

他们所不能忍受的。每个人在他的住宅周围都留也一小块土地或空隙,并用

围障把它围起来。”塔西佗这段叙述是真实的;因为许多野蛮民族的法典②

都订有各种条款禁止毁坏这种围障或侵入别人的住宅里。

从塔西伦和凯撒,我们可以知道日耳曼人所耕种的土地,期限仅仅一年,

期满仍归公有。他们唯一的世代们博的家业就是住宅和住宅周围的那块土地

③。专属于田子的,就是这种特殊的家业。实际上,这种家业怎能传给女儿呢?

女儿是要嫁到别的住宅去的。

那未,“撒利克土地”就是那块附属于一个日耳曼人住宅的围障内的土

地;这是一个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了

新的财产,对这种新的财产仍旧沿用“撒利克土地”的名称。。

当法兰克人居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阴的财富是奴隶、牛羊、马匹、武

器等等。他们把住宅和同它根毗连的那小块土地传给男孩子,是很自然的一

件事,因为男孩子永远居住在那里。但是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

了许多大块的土地,他们觉得,女儿和她们的子女不能分有这些土地,不免

太无情了。因此便产生了一种习惯,准许父亲把遣产安排给女儿和她的子女。

这就使撒利克法不再起作用。把遣产这样安排似乎是普遍的,因为这种安排

都记录在法式书内①。

在所有这些法式书中,我发现了一篇奇特的法式书②。一个祖父在遣嘱里

要他的孙子、孙女和他自己的子女一同继承遣产。这样,还能有什么撒利克

法呢?在那个时代,人们大概已经不再遵守撒利克法,不然的话,就是人们

不断地止女儿继承遣产已成惯例,所以她们认为女子具有继承能力已是件普

通的事了。

撒利克法扑没有重男轻女的目的,更没有使家庭、姓氏或土地的相傅永

世绵延不绝的目的。日耳曼人的观念里完全没有这些东西。撒利克法是纯粹

经济性的法律,这个法律把住宅和附属于住宅的土地给与男子,因为他们需

要在那里居住,所以这些住宅和土地对他们最为方便。

在这里,我删只要把撒利克法关于自由土地这一项抄录下来就够了。这

项条文是很有名的,谈过它的人很多,但是读过它的人却很少。

“一、如果一个人死而无嗣,就由父或母做他的继承人。二、如果他无

父无母,就由兄弟或姊妹做他的继承人。三。如果他没有兄弟和姊妹,就由

母亲的姊妹做他的继承人。四、如果他的母亲浚有姊妹,就由他父亲的姊妹

做他的继承人。五、如果他的父亲没有姊妹,就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做他的继

①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2卷。

② “所谓居住的城市,日耳曼人是谁也不知道的。他们居住的地方,并不连在一起,都是分散着的。哪里

有泉水,平原。树林,就在那里设置村庄。也不象我们的风俗把建筑物都联在一起。他们的住宅的四周有

很大的空地。”见《日可曼人的风俗》,第

10章。

③《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10章和《巴威利亚法》第

10项第

1、2节。

①在土地执照里,这个围障叫做“哥尔蒂斯”。

②见马尔库尔富斯《法式书》第

2卷

10、12;同书附录,法式书

49;四尔蒙都斯《古代法式书》

22。

承人

136。六、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③不得博给女性;它必须属于男子;也

就是说,男子应该是父亲的继承者。”

很明显,前五条是关于死后无嗣时的继承;第六条是有子女时的继承。

一个人死而无嗣,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不得隔袒两性的任何一方。

在继承的第一、第二两个顺序,男女两性所得的利益是相同的;第三、第四

两个顺序,偏重女性;第五顺序,偏重男性。

我在塔西陀的著作里发现了这种奇怪现象的由来。他说①:“日耳曼人爱

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同爱他们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这种

亲属关系看得更亲密,甚至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他们喜欢要这种亲属关

系的人。”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最占的历史家

②时常谈到法兰克人的君王是如

何喜爱他们的姊妹和外甥、外甥女。如果姊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里当做自己

的子女看待的话,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是自己的母亲了。

母亲的姊妹被看得比父亲的姊妹更亲密,这点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

文里获得解释,一个妇女成为寡妇①时,则受丈夫方面亲属的监护;法律规定

应由女性关系的亲属优先担任这种监护,其次才由男性关系的亲属来担任。

原因是,一个女子来到夫家后,就和同性的亲属团结庄一起,所以和女性关

系的亲属比和男性关系的亲属较为亲密。不仅如此,一个人因杀人②而波判处

罚金的时候,如果他无力缴纳,法律准许他交出他的全部财产,不足之救应

该由其亲属补足。按次序米说,在父亲、母亲、兄弟之后,就山母亲的妹妹

来缴纳,仿佛在这种亲属关系里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这种亲属关系

既然应该负担责任,那未也就应该享有较优的权利。

撒利克法规定在父亲的姊妹之后,应以最近的男性亲属为继承人;但是

如果这个来属是在五亲等之外,他就不得继承。因此。一个五亲等的女子就

有可能比一个六亲等的男子优先继承。这在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③里可以

看到。法兰克人菜茵河畔地区的法律“自由土地”一项是撒利克法最忠实的

注释,在这项里定中,该法处处都和撒利克法相吻合。

如果父亲死后留有嗣子的话,撒利克法便不许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并

规定该土地应属于男子。

我将不难证明,撒利克法并不是毫无区别地排除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

而是仅仅在有兄弟的场合,她们才受到排除。

(一)这点从撒利克法本身就可以看到。撒利克法首先说,妇女不得占

有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可以占有这种土地:后来该法又进行解释,并对这

种说法的意义加以限制。它说:“这意思就是说,父亲的遗产将由儿子继承。”

③法式书

55,在林登布洛的《选辑》内。

① “撒利克土地,女子没有任阿继承仅,只有男性、只有儿子,才有继承遗产的权社。”狄持·李维《罗马

编年史》,第

67卷,第

6节。

②《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0章*。*原注拉丁文,和正文中所引法文意思基本们同,所以略而不译。——

译者

①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8卷,第

18、20章;第

9卷,第

16、20章。贡特兰因里欧

维吾尔德虐待他的外甥女茵根达,异常愤怒,她的兄弟柴尔德柏曾出兵为她报负。

②《撤利克法》,第

47项。

③同上,第

61项,第

1节。

(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得到阐

明。后者也有一项关于“自由土地”的规定

⑤,它和撒利克法的规定符合。

(三)这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律全都来源于德意志,并且互相阐明,尤其

是因码为们的精神差不多全都一样。撒克逊人①的法律规定,父母应将遗产留

给儿子,而不留给女兄:似是只有女儿时,女儿便将获得全部遗产。

(四)我们有两份古时的法式书②,都载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儿受男子排斥

的情况,就是说,在有女儿又有儿子的时候女儿受到排斥的情况。

(五)另外一份法式书③中证明,女儿有优先于被继承人之孙继承遗产之

机。由此可见,女儿只在有兄弟时才受到排除。

(六)倘使按照撒利克法,女儿一般都不得继承土地的话,那末史书、

法式书和文契不断地谈到黎明暗代④妇女的土地和财产,便将无法解释。

人们⑥曾说,撒利克土地是采地。这是错误的。第一,这一项目的标题是

“自由土地”。第二,起初,采地是不能世袭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果

真是采地的括,就速男子部不能继承采地,马而库而富斯怎么能说排斥女子

继承的风俗是亵渎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撒利克土地是采地的

文契,仅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采地是在征服战争以后

才建立的,而撒利克的习惯①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存在了。第

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的继承而形成了采地的建立,而是采地的建立封

女子的继承和对撒利克法的规定,加上了限制。

根据上面所说,人们将不能相信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子继承是渊源于撒

利克法了。但是,这种制度毫无疑义是从撒利克法来的。这点。我可以用一些

半野蛮民族的法典加以证明。按照撒利克法⑦和勃艮第人的法律②女儿没有权

利和兄弟们同时继承土地;她们也不能继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③正相反,

它准许女儿④和兄弟一同承继土地;女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在这些民族中,民

法的规定纣政治性的法律发生了影响⑤。

法兰克人的政治性的法律服从于民法,这并不是唯一的事例。依照撒利

克法的规定,所有的兄弟都平等地承继土地;而勃艮第人的法律也作同样的

④ “在五亲等以内的男性亲属是下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56卷,第

6

节。

⑤由本作:“。。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即法兰克诸民族称为撒利克法的法律,。。”

①第

56项。

②第

7项第

1节规定:“父亲或母亲死后,由儿子而不是由女儿继承遗产。”第

4节规定但只有女儿时)

“死后则由女儿而不是由儿子继承;她们取得一节遗产权。”

③马而库而富斯:《法式书》,第

2卷,法式书

12:又同书附录,法式书

49。

④林登布洛的《选辑》内法式书

55。

⑥见本章第

31节注。——译者

①杜刚支、里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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