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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 1-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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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以身试法。

4。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证券法的首要价值在于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是证券市场健康存在
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如果形成证券经营机构与大户联手操纵市场的情况,短
期内可能给操纵者带来巨额的利润,但从长远看,必然使公众投资者丧失信
心,毁坏证券业的职业荣誉。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为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买卖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提供帮助和


意见,树立其所供职的证券机构和整个证券业的良好职业形象和职业荣誉。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个人举止是证券业的窗口,文明、大方的行为方式,
礼貌、客气的待人态度,细致入微的服务是证券业从业人员成功的开端。今
后,证券业的竞争会越来越多地从比硬件到比服务,因此,从业人员应当努
力做到文明、礼貌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各项服务。

“公开、公平、公正”——证券交易中的三公原则是对证券从业规则的
基本概括,具体到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认真执行法律所要求的信息披露,
对待客户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项事务。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服从管理、服从领导是保证正常经营秩序的基本要求,从业人员不得因
个人理由扰乱正常的办公环境和经营秩序。如果认为问题系由于管理和领导
的过错所致,应当通过正当的行政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从业人员还应当自觉处理在业务活动中出现的与上级、与同事、与客户
等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有理有节地处理问题。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关心社区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积极从事对社会公
共福利有益的活动,不仅是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也是证券业从业人
员较高素养的体现和证券机构企业行为的标志。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提
供劳务获取正当、合法的收入,不能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三、禁止性行为

禁止性行为,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禁止
性行为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被公认对证券市场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证
券业从业人员如果从事了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概括地说,禁止性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
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
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
当利益约定;(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
委托;(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
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
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性行为又可以分为五大类:

1。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
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所谓内
幕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


大信息。由于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有可能因为业务原因或其
他原因接触到内幕信息,所以构成法律上的内幕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
从事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

(1)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其他非法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2。操纵市场的行为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
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
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象的
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
虚买虚卖;
(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
(6)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3。欺诈客户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指以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等手段,违反国家的规定,
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及虚假陈述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但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

(1)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
(2)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3)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
委托;
(4)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5)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
户、登记手续;
(6)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转移或用作质押;
(7)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
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
(8)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9)向客户提供证券交割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意见;
(10)向客户收取利益;

(11)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4。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对证
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
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
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在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2)在证券发行、交
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四、其他禁止行为

(1)与客户委托有关的禁止行为包括:1)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2)
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卖出的全权委托。
世界各国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规定并不一
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客户在下达指令时,应当明确所买卖的证券
种类、数量、价格及买卖方向,委托不完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接受。

(2)为了达到排除竞争者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
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3)抗拒、阻挠或者严重干扰证券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买卖股票的行为。
(5)其他类型的禁止行为。
五、法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欺诈客户等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应当看到,证券交易的过程比较复杂,损失的计算标准和认定幅度难以
准确把握,需要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进一步完善。

还应当注意到,证券业从业人员都是以某一证券经营机构雇员的身份出
现,因此,当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是证券经营机构首先承担责任,即
投资者的诉讼对象是证券经营机构(当然也可以将直接责任人同时作为被
告),投资者胜诉后,承担赔偿责任的首先是证券经营机构,然后再由证券
经营机构与证券业从业人员解决他们之间责任分担的问题。

2。行政责任
(1)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或其
他非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2)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
其他非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
格。
(3)欺诈客户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并处 
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4)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
非法所得,并处 
3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5)其他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有上述其他禁止行为的,依据不同
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等。
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持有或买卖股票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关于市场禁入制度。1997年 
3月 
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引入了市场禁入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包
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
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
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除其所在机构应予以解职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3年~10年内不
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者,永久
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内幕交易,制造虚假信息扰乱市场以及操纵
市场,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进行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
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进行虚假陈述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
金。


第二版后记

本分册第一版的书名为《证券与证券市场》。为了适应中国证券业从业
人员业务培训及资格考试的需要,第二版更名为《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本分册第二版对第一版作了全面修改,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充实了部分
新内容,删去了与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关系不大的内容。对原有章
节,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全部作了调整。本
书第一版的作者是吴晓求、陈雨露、魏建华、方芳、李焰和孙媛。第二版的
修订工作由方芳具体负责,魏建华、龚群、查松、傅敏等参加了新增内容的
撰稿工作。最后由吴晓求、方芳审读了该书的全部修订稿并定稿。

《中国证券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系列教材》修订小组

1997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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