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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 1-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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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牵涉任何违法行为。通过这些和其他一些监视和侦察技巧,交易所可以发
现专家经纪人违法或违例的事件,以便做出适当处理。交易所工作人员还可
定期对专家经纪人作突击性全面审查。工作人员会审查专家经纪人的有关记
录,以确定该专家经纪人在为公众执行买卖时,是否以最好价格成交,以及
是否遵循交易所的其他规则。

六、对证券投资者的监管

证券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为正确引导和调节投
资者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防止利用不正当手段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使
形成一个公平合理、正常有序的投资环境,各国一般都对证券投资者进行管
理。


1。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
个人投资者购买证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加以解释
和劝阻。目前以下几类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买卖证券:党政机关干
部;现役军人;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
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发行者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工
作人员;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必
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进行私下非法买卖。

2。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外国
组织和外商在华投资企业不得购买我国企业的股票。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证
券,要审查其用于购买证券的资金与买入的证券是否一致,对机构投资者买
卖证券行为规定:禁止两人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私下串通、内外勾结,同
时买卖一种证券,制造证券的虚假供求,扰乱市场价格;禁止利用内幕消息
从事证券买卖;禁止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
券,影响市场行情;禁止为诱使他人参与交易,制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
误解的信息等。

七、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

1。对操纵市场的监管
(1)操纵行为的方式。所谓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指一个人或某一
组织,背离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确定证券价格,迫使他人交易证券的行为。
也就是采取不正当手段人为控制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
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为:1)以人为创造的虚假投资参数代替证券市场的
真实投资参数,使证券价格不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真实反映市场供需关
系。 2)对于依据创制参数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操纵性价格和操纵性交
易量成为操纵者欺诈的工具。3)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于银行信用波动及证
券抵押贷款也会构成影响。因此,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反操纵条
款,开创了禁止操纵市场和市场保护的立法先河。
操纵市场的方式主要有:

1)洗售。它是最古老的证券市场操纵形式。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
目的,人为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洗
售构成的要件有二:①行为人主观上有创造市场虚假繁荣,诱导公众投资者
盲目跟进,达到影响市场行情的目的;②行为人客观上达成交易,但证券未
交割,财产所有权未转移。在西方国家证券市场上,洗售的手法有三种:一
种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
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另一种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
先配好的证券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
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是洗售的人或组织(称为做手)卖出一

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给做手,取回价
款。

2)相对委托,又称合谋。相对委托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
人同谋,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知悉的对方委托内容,在同一时间、
地点,以同等数量、价格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相对委托的客观要件是
交易双方有通谋行为,其委托在时间、价格、数量上具有相似性。
3)扎空。指证券市场上的某一操纵集团,将证券市场流通股票吸纳集
中,致使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卖空者,除此集团之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
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通常扎空发生于卖空交易情形。当股票
价格上涨超过其价值时,部分投机者即认为该股价已上涨过头可能下跌。于
是,投机者借券卖空,而借券来源于证券市场上的操纵集团。证券价格上涨
后,卖空者继续卖空。操纵者将证券市场上卖出的股票继续吸购,吸购的股
票再提供给卖空者继续卖空,最后形成融券股数超过流通在外股数的情形。
当此情形继续到卖空者开始警觉或感到绝望试图补回卖空股票时,操纵者也
同时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时,卖空者已无其他证券来源,只好与操纵者了
结,价格由操纵者随意决定。这称为操纵性轧空。还有一种自然扎空是指形
成于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场,不知情者开始卖
空,最后遭到操纵性扎空的结果。
4)连续交易操纵。指为促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项证券,而自行与一个
或更多的他人对在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作一个连续的买卖,造成该证券
真实或表面的繁荣交易,或抬高、或压低该项证券价格的行为。所以,连续
交易操纵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连续交易导致一定的市场表象或价格变化;二
是行为者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买入或出售证券。
5)联合操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操
纵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组织可以集合资金、交易技巧、经验、及相关人才、
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市场操纵的目的。联合操纵有两种形式:①联合交
易操纵者。指联合操纵者所需股票,由操纵集团经理人直接在公开市场以最
有利的价格买进,然后高价出售。②期权联合操纵。指操纵集团的发行公司、
大股东、董事、银行、业务主管,将某一供应量有限、信誉较佳且对客户具
有吸引力的股票期权购入,以控制该股票的交易权;然后,透过经纪商不同
的账户交易股票,造成买单居多趋势,并通过公司董事、经纪商及投资顾问
刊物的宣传,造成股票价格上扬势态。最后由操纵集团行使选择权,将股票
高价抛售或进一步卖空,迫使股价下跌,再乘机补回股票。
6)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虚假、误导信息也可以直接
影响证券价格。借助于散布或制造信息方式操纵市场的目的,是吸引公众投
资者对该种股票的买入兴趣,一直维持到操纵者将其持股全部出清为止时,
然后促成股价下跌。该操纵行为的特征是:陈述涉及公开上市证券;陈述涉
及的重要事实有虚假误导性质;陈述目的是劝诱他人买入或出售该证券;虚

假误导陈述者为证券商及正在买卖证券的其他人。

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禁止以上操纵市场行为。这些操纵行为均
为非法。

(2)操纵市场监管机制。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可分为两种:
1)事前监管。指证券市场在发行操纵行为之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
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管理机构都
在寻求有效的约束机制。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21条赋予证券管理机
构以广泛的调查权,以约束种类繁多的市场危害行为。同时,证券管理机构
也在不断规范和改进证券交易监管制度。
2)事后救济。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操纵者对
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操纵行为的制裁。如证券
商的操纵行为被查实后,证券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注册资格,取消证
券交易所会员资格,或对证券商交易数量加以限制,或命令停止部分或全部
交易。情节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香港《证券条例》对于从事操纵行为
应属犯罪的,经诉讼程序判处罚款 
5万港元及监禁 
2年。②对操纵行为受害
者给予赔偿损失救济。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从事假现买卖,操纵市场
行情者,应当依该违法行为形成的价格,在向证券市场上买卖该有价证券
者,或办理委托买卖所遭受的损害者负赔偿责任。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
道违法行为时起 
1年内,或自该行为发行时起 
3年内有效。超过时效,请求
权消失。
2。内幕交易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
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
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
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按照英国 
1948年
《公司法》的规定,内幕人士是指与公司有联系或由于从事该公司证券的交
易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个人。在美国,凡公司的董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能得到
其雇佣公司内幕消息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都是内幕人士。

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防止内
幕交易,各国证券法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如 
1978年原联邦德国
《关于不正当证券交易条例》规定,从事内部交易的人和组织,应当受到罚
款,承担民事责任,或撤销任职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内幕交易立法
最完善的是英国。美国在 
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
中就有了反内幕交易条款。1984年和 
198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内部交易
制裁法》和《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前法规定,一旦某人利用非公
开的内部消息买卖证券,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他或帮助、教唆他违法的人
追究民事责任;地方法院可以对他们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非法交
易所得数额或避免损失的 
3倍。对从事非法交易的自营商,证券交易委员会


有权限制其活动,暂停其营业一年甚至取消注册登记。美国《内部交易和证
券欺诈执行法》还规定了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该法规定透露信息者和非法接
受信息者对非法交易负连带责任。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追索二者共同支付民
事罚款。如果接受信息者又非法透露信息给第三人,法院可视第三人的非法
所得数额追加第一个透露人的罚款额。同时,对管理者未能发现和阻止内幕
交易也进行处罚,但管理者只对直接接受信息的人负连带责任。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其范围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主要包括公司内
部人员、准内部人员、第一手直接获取信息者及公务人员。公司内部人员指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人员、从业人员、代理人以及具有控
制关系的股东。准内部人员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知悉公司内幕信息
的会计师、律师、公司顾问、评估公司职员、证券承销商等。第一手直接获
取公司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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