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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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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先论投资。在通俗用法中,所谓投资,往往指一个私人或一个法人购买一件新的或旧的资产。偶而投资一词,专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一件资产,不过我们对购买房产、购买机器或购买一批制成品或半制品,都一样称为投资。
  一般说来,所谓新投资(以别于再投资),是指从所得之中,购买一件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如果我们把出售一件投资作为负投资,则我的定义与通俗用法相符,因为旧有投资之交换,一定互相抵消。我们固然必须顾及债务之产生与清偿(包括信用或货币数量之改变),但从社会全体而论,总债权之增加或减少一定恰等于总债务之增加或减少,故在讨论总投资时,这个因素已经互相抵消掉了。由此,如果通俗所谓所得相当于我之所谓净所得,则通俗所谓总投资相当于我之所谓净投资,净投资乃一切资本设备之净增益;至于旧有设备之价值损失,凡属净所得之计算范围者,皆已扣除净尽。
  投资之意义,既包括一切资本设备之增益,不论所增者是固定资本、运用资本或流动资本;故除了投资与净投资之区别以外,如果投资之定义仍有重大差异处,则必由于有人之所谓投资,并不包括一切资本设备之增益在内。
  今以郝特雷氏为问。郝氏对流动资本之改变,即对未出售存货量之意外的增加或减少,非常看重。他提出了一个投资之定义,把这种变动摈斥于投资之外。在这种情形之下,所谓储蓄超过投资,实即未出售存货量之意外增加,亦即流动资本之增加。郝氏未能使我服膺:何以应该着重这个因素。郝特雷氏之说,把所有着重点都放在如何矫正不测之变这一点上,而忽视意中(不论预测是否正确)之变。郝氏认为雇主在决定其生产规模时,今日产量之所以与先一日不同,即参酌其未出售存货量之变动而定。设为消费品,则未出售存货量之变动,对雇主所作决策,自然有重大影响。但是影响雇主之决策者还有其他因素,我看不出有什么目的摈斥后者。故我宁愿着重于有效需求之全部改变,而不仅仅着重干有效需求之局部改变一一即反映上期末出售存货量之增减者。而且,设为固定资本,则未用能力(unused capacity)之增加或减少,就影响生产决策这点而论,其效果与未出售存货量之增减相当。我看不出郝特雷氏之法,如何处理这至少是同样重要的因素。
  也许奥国学派所谓资本形成与资本消费,其意义与以上所谓投资与负投资,或净投资与净负投资之意义不同。在某种情形之下,如果根据我们定义,则资本设备之价值,显然并未减少,但在奥国学派看来,据说可以发生资本消费。无论如何,我尚未发现有任何地方,把此二词之意义明白说明。例如,生产时期延长时,即有资本形成之发生,这一句话,实在并没有把我们的知识推进多少。
  Ⅲ设所得之意义不同,则储蓄(等于所得减消费)之意义亦因之而不同;兹进而讨论由于所得之定义不同,所引起的储蓄与投资之不相等。我自己在《货币论》中对这些名词之用法,即是一例。我在上面(第六章第一节末段)解释过了,《货币论》中所谓所得,与我现在所谓所得不同,因为在计算前者时,我并不以实得利润作为雇主之所得,而用(某种意义的)“正常利润”
  作为他们的所得。因之《货币论》中所谓储蓄超过投资,实在是指:在其当前生产规模之下,雇主从资本设备之所有权上可以取得的利润,少于正常利润。《货币论》中所谓储蓄超过投资之数扩大,意思是指:实际利润正在减低,故雇主们有缩小其产量之动机。
  我现在认为:就业量(亦即产量与真实所得)由雇主决定,雇主之动机,乃在设法使其现在的及未来的利润成为最大量(雇主有某种设备,该设备有某种寿命,雇主设法在此寿命年限之内,从该资本设备上取得最大报酬,使用者成本即由是而定);可以使雇主利润成为最大量之就业量,则定于总需求函数;后者则又定于雇主在种种假设之下,预料从消费及投资二者,可以取得之收益(pro-ceeds)。在《货币论》中,所谓投资减储蓄(二者皆依彼处所下定义)之差额改变,实指利润改变,但在该书中,我没有明白划分预期结果与实得结果。①当时我认为,如果投资与储蓄之差额改变,则产量亦随之改变,前者为后者之原动力。我现在的新说,虽然我自以为比较正确,比较有启发性,实在只是旧说之自然演进。如果用我《货币论》中所用语言表达,则我的新说是:设以前的就业量与产量为已知,又设雇主预期,投资减储蓄之差额将增加,则雇主将增加其就业量与产量。旧说与新说都想指出,就业量乃决定于雇主所预期的有效需求;《货币论》中所谓投资减储蓄之差额扩大,亦即有效需求增加之一种指示。有了新说以后,再回首过去,觉得当时那种说法非常纷乱,非常不完全。
  依照罗伯森(D。H。Robertson)氏定义,则今日之所得等于昨日之消费加昨日之投资,故彼所谓今日之储蓄,乃等于昨日之投资,再加昨日消费与今日消费之差。故在他定义之下,所谓储蓄超过投资,在我的定义之下,就是昨日之所得超过今日之所得。故他所谓储蓄超过投资,与我所谓所得正在降低,意义完全一样;换句话说,他之所谓储蓄过多,恰等于我之所谓所得降低。设今日之预期,常决定于昨日之实得结果,则今日之有效需求,将等① 大于此数,如果雇主预期在未来某时,收入可以超过正常数,但此种情况又不 能维持长久,故不值得或没有时间生产新的资本设备。把每一个可能的未来 预期收入折为现值,其中最大者即等于当前的使用者成本。
  于昨日之所得。故罗伯森氏所用方法,虽然和我不同,但是我们二人,都想区别所得与有效需求二者,①在因果分析上,这是异常重要的区别。
  Ⅳ现在我们要讨论另一个名词强迫储蓄(forced saving),以及与之相连的许多更空泛的观念。从这些观念中,可以发现什么明确意义吗?我在《货币论》中,曾经提及这个名词之初期用法,并且认为这些用法,和我当时所谓投资与储蓄之差别,有点接近。现在我不再敢确言,二者之接近性,有没有象我当时设想那末大。无论如何,“强迫储蓄”以及近人(例如哈那克教授或罗宾斯教授)所用类似名词,和我在《货币论》中所谓投资与储蓄之差,并没有一定关系,这一点我觉得很确定。虽然这些学人没有明白说明其所用名词之意义,但是我们可以知道,他们所谓“强迫储蓄”,是由于货币数量或银行信用之改变,所直接产生的一种现象,而且即以此种改变之大小,来衡量强迫储蓄之多寡。
  (a)当产量及就业量改变时,会引起所得(以工资单位衡量)改变;(b)当工资单位改变时,会引起债务者与债权者之间所得之重分配,又会引起总所得(以货币衡量)改变;(a)(b)二者都会改变储蓄量。货币数量之改变,既可以影响利率,从而改变所得之数量与分配(以后将加说明),故货币数量之改变,可以间接引起储蓄量之改变。不过此种储蓄量之改变,并不较之由于其他环境之改变所引起者,更有“强迫”性。故除非我们用某种情形下之储蓄量作为标准,否则我们没有方法,区别强迫储蓄与非强迫储蓄。
  而且(我们以后会知道)当货币数量增减某数时,总储蓄量将增减若干,实异常不定,还系乎许多其他因素。
  故在没有规定一标准储蓄量以前,“强迫储蓄”没有意义。设我们以充分就业状态下之储蓄量为标准(这似乎是合理的标准),则可下定义如下:
  “如果实际储蓄量,大于长期均衡中充分就业状态下之储蓄量,则谓之有强迫储蓄。”这个定义有意义,不过依照这个标准,则强迫的储蓄过度,将是非常稀少,非常不稳固的现象,强迫的储蓄不足,倒是常态。
  哈耶克教授在“强迫储蓄说之发展”①一文中,指出这是这个名词之本义。
  “强迫储蓄”或“强迫节俭”
  (forcedfrugality),原来是边沁(J。Bentham)之概念。边沁明白说明,他先假定“各人都已就业,而且所就之业,对于社会最有利”。然后设想:如果在这种状态之下,货币数量相对相对于可以出售的商品数量而言增加,则将发生什么后果。①边沁指出,在这种情形之下,真实所得不会增加,故过渡时期中之额外投资,将引起强迫节俭,“因而牺牲生活程度(nationalfort),违反正义(nationaljustice)”。十九世纪学者,凡讨论此问题者,心目中都有同样观念,虽然不一定明白说出。不过要把这① 郝特雷先生指出,皮古教授所谓供给价格,实即边际劳力成本,见《经济》1934 年5 月号,第145 页。
  郝特雷认为这点对于皮古教授之论证颇为不利。
  ① 我在该书中,认为雇主对利润之当前预期,乃决定于当前之实得利润。
  ① 参阅罗伯森:《储蓄和贮钱》(Saving and Hoarding),载《经济学杂志》,1993 年9 月号,第399 页;以及罗伯森、郝特雷及我三人之间之讨论,载《经济学杂志》。1933 年12 月号,第658 页。
  个非常清楚的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则有若干困难。当然,设就业量增加,而资本设备不增加。则由于报酬递减律。已就业者之真实所得,会因之减少;但是要想把这种损失,与就业增加时可能有的投资增加,联系起来,恐怕不会有多大结果。无论如何,我还不知道近代学人之对“强迫储蓄”发生兴趣者,曾想把这个概念,推广之于就业渐增时情况。一般而论,他们似乎忽略了一点:要把边沁氏之强迫节俭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情况,须有若干说明或若干修正。
  Ⅴ储蓄与投资之意义甚为直截了当,但相信储蓄可以与投资不相等者仍大有人在,这个道理我想可以用光学上的错视来解释:存款者与其银行之关系,实在是一种两面的(tWo sided)交易,而却误认为是一种一面的交易。一般人以为存款者与其银行,可以互相串通,变一手法,一变以后,储蓄即消失于银行体系之中,不再用之于投资;或者以为银行体系可以使投资发生,而没有储蓄与之相应。不过,如果一个人要储蓄,则他必须取得一件资产,不论是现金、债权或资本;一个人要取得一件他以前没有的资产,则亦不出二途:或者社会上新产了一件资产,价值和他的储蓄相等;或者有人把他原有的、价值相等的一件资产脱手。在第一种情形下,有储蓄即有新投资与之相应;在第二种情形下,有人储蓄,有人负储蓄,二者价值相等。第二人之所以损失其财富,一定是因为他的消费超过了所得,而不是因为他的资本蒙受了资本帐上的损失。因为现在问题,并不在他资产之原有价值是否受了损失,而是在他依当前价值,出售其资产以后,并不以之转购其他财富,而却用之干消费;这就是说,他的当前消费超过了当前所得。而且,设银行体系把一资产脱手,则一定有人把现金脱手。故第一人与他人之储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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