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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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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五房公事
  宋官名。简称提点刑狱、提刑、宪。掌稽考一路刑狱,审问囚徒,详覆案牍,凡狱讼长期拖延不决,资窃逃窜长久不能破案,都上报朝廷,加以弹劾,并监察官吏。宋太宗时,曾派官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真宗景德四年(1007),置诸路提点刑狱公事,以朝臣充任。嗣曾改提点刑狱劝农使,以武臣为副使。神宗熙宁二年(1069),命诸路提点刑狱尽用文臣。哲宗绍圣初年,以提刑兼管坑治。南宋孝宗乾道年间,一度诏诸路分置武臣提刑,并曾兼管督责总经制钱。提点刑狱公事官署称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属官有检法官及斡办官。

提调
  官类名。提举调度的意思。清末各新设机构常置此职,系处理事务的高级人员。其职权大小,因机构而异。

提督
  官名。明嘉靖间京营有提督总兵官,旋改为总督京营戎政。隆庆初,仍以总督为提督,后又增至六提督,旋改称总督戎政。各省巡抚、镇守总兵官常加提督军务、提督等衔。明提督多见而非正式官名。清大体上每省置提督军务总兵官一员(福建设两员,陆路、水师各一,另晚清加江北、长江水师二提督),简称提督,为一省绿营兵的最高长官,秩从一品,而仍受总督或巡抚节制。所属有镇、协、黄、汛各级,其直辖部队称提标。清学政以提督某省这政为全衔,此提督与明代同,非正式官名。

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
  清官名。简称步军统领或九门提督。掌京师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九门管钥,统率八旗步军五营守卫巡缉,清查地方,以亲信满族大臣兼任。清初,置九门军巡捕三营统于兵部职方司,以汉族官员掌其政令,康熙十三年(1647)始设提督九门步军统领,以满族大臣总管其事。三十年(1691),以巡捕三营并属于步军统领,乾隆四十六年(1781)增为巡捕五营。辛亥革命后,民国北洋政府仍保留步军统领,辖左右翼总兵,官署名为京师步军统领衙门。1924年11月裁撤。

提督四夷馆
  明官署名。掌译书。成祖永乐五年(1407),置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译语言文字。正德中增置八百馆,万历中又增暹罗馆。四夷馆先属翰林院,选国子监生习译。宣宗宣德元年(1426)兼选官民子弟。孝宗弘治七年(1494)增设太常少卿、少卿各一人为提督,遂改属太常寺。

提督易州山厂
  明官名。掌督办宫廷所用柴炭。宣德四年(1429)置,有专官管理,景泰(1450-1456)年间移于平山县,又移满城县,相继以工部尚书或侍郎监督厂事。天顺元年(1457)再移回易州。嘉靖八年(1529)改设郎中一人管理,四十四年(1565)改设主事管理。


提法使司
  清官署名。省级司法行政官署。光绪三十三年(1908),始于东三省各设提法使司,以使为主官。宣统二年(1910),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掌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内设总务、民刑、典狱三科,各有科长、科员。辛亥革命后,各省仅设高等审判厅与检察厅,不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提举保甲司
  宋官署名。掌组织保甲,教以武艺。神宗元丰(1078-1085)初年置于开封府界,再行于河北、河东、陕西三路,不久,各路皆置提举官如开封府界。

提举常平司
  宋官署名。简称仓司。掌常平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按收获丰歉而籴粜食粮,按财产多少而征收免役钱,按职役轻重而给吏禄。收买滞销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价。并监察地方官吏。熙宁二年(1069),先派官提举河北、陕西路常平,旋诸路皆置提举官。元祐元年(1086),并其职掌于提点刑狱司,绍圣元年(1094)复置。

提举都城所
  元官署名。属工部。至元三年(1266)置。掌修缮都城内外仓库等事。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官。所属有左右厢官。

提举富宁库
  元官署名。至元二十七年(1290)始创。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分掌户部万亿宝源库出纳金银事物。

提举弓箭手
  宋官名。掌沿边地区弓箭手名籍,及其组织、训练、常罚等事。徽宗政和五年(1115)并以后招弓箭手数目为考绩标准。

提举河北籴使司
  宋官署名。掌收买刍粮以供沿边储备。

提举三白渠公事
  宋官名。掌潴泄三白渠,灌溉关中地区。

提举修敕令
  宋官名。主管编修敕令格式,聚集诏旨,纂类成书。熙宁初年编修三司令式,令宰相王安石提举。后编修敕令格式皆以宰相为提举,执政为同提举,侍从官之通法令者为评定官,就职事官内差充删定官。

提举学事司
  宋官署名。见“提学”。

提举制置解盐司
  宋官署名。掌盐泽禁令,决定盐价高低及文钞出纳多少,使人民在沿边地区交纳食粮,给予盐钞,凭以领盐。

提牢
  官名。清沿明制,刑部置提牢主事,简称提牢,掌管理监狱,稽核罪囚。满、汉各一人,于额外及试俸主事中选充。

提塘
  官名。清各省督、抚选派本省武进士及候补、修选守备等,送请兵部充补,驻于京城,三年一代,称提塘官。掌投递本省与京师各官署往来文书。

提斡
  宋提刑司属官斡办公事的简称。

提辖
  官名。宋常以知州、知府兼提辖兵甲,简称提辖,掌军旅训练教阅,督捕盗贼,镇压民众反抗。南宋榷货务都茶场掌茶、盐、香、矾等专卖。杂买务杂卖场掌采办宫廷与官府所需各物并出售多余物资。文思院掌制造宫廷亨用珍巧器物。左藏库掌收储四方财赋收入以供朝廷经费。以上四官署皆置提辖官主管,合称四辖。南宋工部军器所掌制造兵器,亦有提辖官。

提刑
  官名。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或称提点刑狱。宋置于各路,主管所属各州司法、刑狱、监察地方官吏并劝课农桑。时公文用语称“选”,其官署称宪司。宋神宗熙十年(1077)又置提点京畿刑狱。金有提刑使,后改按察使。明、清皆于各省置提刑按察使。

提刑按察使司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清沿置,但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兼领本省驿传,与布政使同为督、抚属员。

提学
  官名。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各路置提举学事司,简称提学,掌一路州县教育行政,宣和三年(1121)废。金有提举学校官。元各行省置儒学提举司,掌诸路府州县学校祭祀、教养、钱粮等事,并考校进呈文字。明初置儒学提举司,英宗正统元年(1436)置提督学校官,两京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使、副使、佥事充任,称进督学道。清初沿明制,各省置督学道,惟直隶与江南、江北派督学御史,称学院。雍正四年(1726),各省督学道皆改提督学院,长官称提督学政,简称学政。光绪三十一年(1905),罢科举,兴学校,改为提学使,辛亥革命后废。

提学使司
  官署名。清末停止科举、兴办学堂时所设省级教育行政官署。光绪三十一年(1905),载撤学政,在各行省设提学使司,以提学使为主官,管理全省学务。下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各有科长、科员。辛亥革命后,改设教育厅,主官为厅长。

童生
  即儒童,也叫文童。明、清两代,凡习举业的读书人,在没有通过考试取得生员(秀才)资格以前,不论年龄老少,均称童生。

童生试
  明、清以两代取得生员(秀才)资格的考试。简称童试,亦称小考、小试。应考者称童生,亦作儒童、文童。未被录取者虽至白首,不改童生之称,童生试包括县试、府(或直隶厅、州)试与院试三个阶段。每三年举行两次。丑、未、辰、戌年为岁考,寅、申、巳、亥年为科考。院试录取者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宫,称入学。岁考、科考则为考核已入学的生员的考试。

童子科
  唐、宋特设考试科目之一。唐制,十岁以下能通经者,宋改为十五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者,应试后给予出身并授官。亦称童子举。

温禺鞮王
  匈奴贵族封号。分左右,二十四长之二。地位处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日逐王之下,与此同时左右日逐王、左右渐将王,号为“六角”,受其号者均单于同姓。

犀象牙局
  元官署名。属大都留守司。世祖中统四年(1263)置。掌大都与上都宫殿营缮犀象龙床卓器系腰等事。有大使、副使等官。所属有雕木局、牙局。

雄武军指挥使
  官名。宋初,禁军步兵有雄武军,属侍卫亲军步军司,有指挥使。

雄武郎将
  官名。隋炀帝大业九年(613),募民为“骁果”,为新的禁卫兵,在左右备身府中设折冲郎将、果毅郎将(均左右各三人)以领之。又按府兵制的办法,军人分属军府,骁果系招募所得新兵,原无所属,乃建立左右雄武府以领之。以春武郎将为主官,相当于一般军府(鹰扬府)的鹰扬郎将;以武勇郎将为副职,相当于鹰击郎将。

循资
  官吏逐级升迁。唐玄开元十八年(730)侍中兼吏部尚书裴光庭制定循资格,以年资为官吏铨授根据。宋以官吏考绩无过犯、有劳绩者逐级升迁,称为循资。

遗人
  官名。《周礼》谓地官司徒所属有遗人,设中士二人,下士四人,以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员。掌官周室每年积余的财物,供给救济、抚恤及接待宾客等用途。

游击
  官名。汉武帝时置游击将军,统兵专征,职权颇重,东汉至唐沿置,唐、宋武散官中亦有游击将军。明沿边与要地驻军有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位次参将,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分掌驻地防守应援。清绿营兵军官有游击,秩从三品,位次参将,为将军、督、抚、提、镇分领营兵,也有充各镇中军官者。四川土司又有土游击。

游击将军
  本为汉杂号将军。魏、晋、南北朝多沿置。唐、宋为武散官名,从五品上。

游击率
  官名。北周禁卫军六率之一。设左右游击率上士、正三命,左右游击率倅长中士、正二命,左右游击倅下士、正一命。左右游击率掌游击之士,器服皆用玄色。

游骑将军
  南朝染改游击将军置。唐为武散官,从五品上。宋沿置,元废。

游骑尉
  隋武散官名。文帝置,八尉之一,炀帝时废。详见“武骑尉”。

游徼
  乡官之一。原为泛称,意为有秩禄的官吏中最低给人员。秦末始为官名。汉沿设。掌巡察缉捕之事。魏、晋、南北朝多沿设。后无此名。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谓相当于巡检。

御伯
  官名。北周改侍中为御伯,设御伯中大夫、下大夫等官。保定四年(564),又改御伯为纳言。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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