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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战争史-第1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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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生产事业
发展生产,以农为主,重视多种经济,是敌后各抗日根据地发展经济的一项基本方针。农业是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基本生产事业。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建设首先是发展农业。
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各抗日民主政权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制定了减租减息,废除高利贷和苛捐杂税等政策,以调动广大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停止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1939年1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指示在八路军、新四军活动区域,“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废止苛捐杂税与改良工人生活。凡已经实行的,必须检查实行程度。凡尚未实行的,必须毫不犹豫的立即实行。”'《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1940年2月,《中央关于目前时局与党的任务的决定》进一步指示:“要认真实行减租减息减税与改良工人生活,给民众以经济上的援助,才能发动民众的抗日积极性,否则是不可能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
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的党内指示中,强调指出:“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文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67页。'
减祖减息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内,调节农民与地主这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相互利益和关系的最恰当的政策。根据中共中央的政策,华北、华中各敌后抗日根据地都先后宣布实行减租减息。1938年2月9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首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条例规定:“地主之上地收入,不论租种伴种,一律按原租额减少百分之二十五”;“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不准超过一分(即百分之十)。”并规定废除正租之外一切杂租和各种名目的高利贷。到1940年上半年,中心区北岳区的大部分地区实行了减租减息,仅在第1、第2、第3、第5等4个专区16个县中,总计减息32万余元,仅第2、第5两个专区就有1840余顷土地减了租,减租额12290石粮食。'黄韦文:《关于根据地减祖减息的一些材料》,《解放日报》1942年2月11日。'
冀中区大部分县和平西中心区也初步贯彻了减租减息政策。晋冀豫、冀鲁豫边区各地先后作出了“五一减息”、“二五减租”和“半分减息”的决定。
1938年6月以后,在条件较好的辽县、和顺、沁县、邢台、赞皇等县初步开展了减租减息和借粮反霸斗争。
1940年2月1日,晋察冀边区政府修正公布了《减租减息条例》,规定地租的最高额“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和承租人的“永佃权”。此后,边区减租减息运动进入高潮。同年12月3日,“冀太联办”公布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12月15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也颁布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减租1/5,减息2。5分。
1940年4月,晋西北行政主任公署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规定:“普遍实行减租百分之二十五,并取消一切附加”,“不论新欠旧债,年利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并禁止现扣租、现扣利以及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
减租减息政策在根据地的贯彻执行,团结了根据地各阶层人民,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同时也削弱了封建剥削,改善了广大贫苦农民的生活,激发了农民群众抗战和生产的热情,促进了生产事业的发展,有力地支援了长期抗战。
奖励垦荒,扩大耕地面积,是抗日根据地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措施。由于战争的破坏,再加上自然灾害,使农田锐减。在生产技术和农业投入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和增加的情况下,扩大耕地面积就成为增加农业生产总量的一个主要方面。
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成立时就提出了扩大耕地面积、防止新荒、开垦荒地的方针。2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垦荒单行条例》,规定凡本边区内未开垦之地及已垦而连续两年来未经耕种者,不论公有私有,一律以荒地论,准许人民无租耕种,土地所有权归承垦农民。在当年春耕中,边区人民就开荒约3万亩。
1939年秋,边区政府又颁发了《垦修滩荒办法》,规定先由土地所有人积极垦修土地,土地所有人不能垦修土地者,由地方政府招人垦修。1940年,边区开展“修滩运动”,边区政府为此发放300万元贷款。晋冀豫边区为鼓励开荒,决定将开荒地兔征3年公粮延长到5年,以调动农民的开荒积极性。
有的地区还规定,对为逃避合理负担故意不垦种以及逃亡将土地遗弃者,一律无条件招人开垦,地权归承垦人。对抗属和无力耕种者,则设法借款、代耕,助其开垦。在晋绥根据地还规定,开垦生荒地免征公粮3年,免征地租 5年;开垦熟荒地兔征公粮1年,免征地祖3年;而开垦河滩则免征公粮5年,免征地租5至20年。在其他抗日根据地也都提出了开垦荒地的规定。
由于政府鼓励,广大农民、部队和机关人员纷纷垦荒,使根据地耕地面积逐年增加。据统计,仅晋察冀边区北岳区第3、第5两个专区1940年就开荒12。7万余亩;第1至第5专区的修滩总数达15。6万余亩,这些荒地的开垦,河滩的修复,使根据地的粮食生产逐年上升。
兴修水利,是农业增产的又一条重要途径。为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根据地政府都十分重视兴修农田水利。以晋察冀边区为例,早在1938年2月,边区政府就颁发《奖励兴办农田水利暂行办法》,后来又制定了《兴修农田水利条例》,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大搞农田水利,鼓励农民挖渠凿井,扩大灌溉面积,力争旱涝保收。各地区都大力兴修水利,1940年春,冀中区修筑堤坝30余处,长26C 余公里,疏通河道9条,长80余公里,100多万亩土地及时种上了农作物。北岳区修筑堤坝310多处,开凿渠道2000余条,打井3500余眼,使17万亩土地及时得到灌溉。
科学种田,是提高农业单产的关键所在。根据地政府积极扶植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改进农具,并改变旧的粗放式耕作习惯,实行精耕细作。有的根据地还成立了专门的农业研究机构,集中科技人员,克服种种困难,改良种子,研制农具,除虫灭病。
根据地政府十分注重农时,春种和秋收时减少会议,停止支差,发动各方面力量支援农业。每年春耕时节政府都调拨好种子,准备出贷款。基层政权对劳动力的组合、调拨,畜力的调配做好安排。在1940年春耕中,晋西北行政主任公署要求各级政府以农救会为主,建立春耕委员会,领导春耕,还公布了贷粮贷款办法、劳动调剂法,春耕中各地组织了由56000人参加的代耕队3228个。晋察冀边区为解决农民春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发动了大规模的募集借贷运动,全边区共募集和借贷粮食近4万石,补充和调剂农具11万余件,募集款50余万元,基本解决粮食农具种子方面的困难,支援了农业生产。根据地政府还提倡、组织劳动互助,以调剂劳动力、畜力的不足。
根据地农业以粮食生产为主,但也十分注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使农、林、牧各业都得到发展,广辟财源,提高人民生活,支持抗战。
根据地繁荣农村经济的另一途径就是把发展农业和发展手工业、家庭副业结合起来,为根据地创造更多的物资和财富,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
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了民用军需,克服了各种因素造成的经济困难。
敌后根据地的经济发展,虽然以农业为王,但在敌人严密封锁的情况下,军用品(枪弹、医药等)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自给显得十分迫切。因此,发展工业,使工业品逐渐达到自给自足,以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政策,这是敌后根据地发展生产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根据地在缺乏技术和设备的情况下,从实际出发,就地取材,在艰苦奋斗中创业,实行以手工劳动为主,木制铁制机器并用。根据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原则,各根据地除政府办工厂外,还组织部队、机关、学校发展工业。在发展公营经济的同时,还着重发展合作工业、私营工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政府奖励并保护根据地内外工商业家和华侨来根据地投资发展工业,对工业给予定期免税和低利贷款。实行抗日的劳动政策,取消对资本家宫农经营生产事业的各种限制,奖励地主商人创办工业。上述政策和措施,使根据地的工业生产迅速得到发展,基本上满足了敌后广大军民的需要。
(二)发展商业
发展商业,是抗日根据地整个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的重大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商业贸易“对外调剂,对内自由”的方针,各根据地所制定的总的商业贸易政策是:对外贸易采取统制主义,即统制对外贸易;对内贸易采取自由主义,即根据地内部自由贸易。总的要求是把边区不必需的货物尽量销售出去,把心需品(特别是军用品)尽量交换回来;禁止敌方奢侈品向根据地倾销,严禁粮棉资敌。为此,各根据地政府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如晋察冀边区政府规定:
第一,除特殊商品外,“绝对禁止日货入境”,如有私运入境者,一经查出,“货物没收,人以汉奸论罪。”'《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版,第355页。'
第二,执行税则,严稽走私。军火器材、电讯材料等32种货物为免税入口货物,粮食、棉花、布匹等18种货物为禁止出口货物。其他出入口货物,则视对敌我利大利小,分别课以轻重之税。对于违反政府法令,私自贩运者,一经查出,区别情节,予以罚款和治罪。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打击了敌人和奸商的破坏、扰乱,促进了根据地商业贸易的发展,保证了军需民用物资的供应。
在根据地内,实行贸易自由,以利“货畅其流,物尽其用”。根据地的商业系统有公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商业。他们在公营商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得其所,各根据地一般都先后成立了贸易局,领导商业贸易事宜,普遍设立贸易栈,并在若干重要村镇都设立贸易办事处。公营及公私合营商店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采购批发及零销根据地内外各种军需民用必需品,并购集土货,办理输出业务。它们是商业贸易系统中的骨干。私营商业几乎全部为中小商人,且小商贩占绝大多数。根据地政府允许他们合法经营非违禁商品并赚取适当的利润。在不违反政府法令的前提下,根据地政府奖励私人商业,扶助中小商人繁荣市场,允许根据地内外商人和百姓在根据地内部自由贸易。私商的发展,弥补了公营商业的不足。
(三)发展合作事业
发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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